所有分类
  • 所有分类
  • 未分类

广东河源征求《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电网建设的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稿)》意见

9月26日,征求《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电网建设的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稿)》意见。

其中明确,2025—2030年,全市电网建设与改造总投资额争取100亿元以上(其中:35千伏及以上主网工程61亿元以上、10千伏及以下配网工程39亿元以上),新增建设35千伏及以上公用变电站数量53座(新增变电容量7702兆伏安,新增线路1324千米)、10千伏线路438回、配电台区4657台,到2030年,形成分区供电、互相支持、坚强可靠的电网结构,建成“安全、可靠、绿色、高效”的智能电网体系。

原文如下:

关于征求《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电网建设的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电网建设工作,解决电网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构建安全可靠的电力保障体系,根据有关规定,我局起草形成《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电网建设的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稿)》,现将意见稿进行公示,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9月26日—2025年10月11日,公示期间,如公众对我市推进电网建设工作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至邮箱hysnyk@163.com,并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沟通。

附件:1.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电网建设的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稿).doc

2.关于《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电网建设的意见》的起草说明.docx

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9月25日

附件1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电网建设的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双碳”战略,服务河源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电网建设步伐,解决电网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保障电力供应安全,助力河源绿色崛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推进电网规划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电网建设工作目标

2025—2030年,全市电网建设与改造总投资额争取100亿元以上(其中:35千伏及以上主网工程61亿元以上、10千伏及以下配网工程39亿元以上),新增建设35千伏及以上公用变电站数量53座(新增变电容量7702兆伏安,新增线路1324千米)、10千伏线路438回、配电台区4657台,到2030年,形成分区供电、互相支持、坚强可靠的电网结构,建成“安全、可靠、绿色、高效”的智能电网体系。

二、建立电网建设工作机制

建立电网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市林业局、市公路事务中心、河源供电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由市发展改革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河源供电局分管领导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电网建设日常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市级模式建立本级电网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市、县(区)两级联动机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将电网建设项目按本级重点项目要求管理,列入重点督办事项,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调解决电网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问题,对有关事项进行跟踪督办。实行电网项目建设责任制,已纳入省电网规划的电网项目,其变电站用地和线路走廊所涉及的前期征地、拆迁、补偿等工作,由属地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保障电网建设规划实施

加强各县(区)电网建设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衔接,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各县(区)电网的土地和空间利用布局、结构和规模,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实施监督。支持优先保障电网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和用地指标,加快“拿地”流程,推行电网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模式,变电站站址用地由政府完成收储并划拨电网公司使用模式。供电企业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按照符合规划、结构合理、技术先进的原则开展选址选线,尽量避让各类保护红线。变电站站址、线路路径规划方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更改的,须征求供电企业意见,并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批同意。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变电站站址、线路路径的预控管理,防止出现“抢建、抢种、抢搭”现象,对于在变电站、线路路径用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抢种的农作物以及抢搭的构筑物,按相关规定一律不予补偿。道路主管部门每年向供电企业提供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并在新建、改(扩)建道路时同步规划建设综合管廊或电缆管沟。

四、提高电网建设办事效率

供电企业应当依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电网建设项目的报批手续。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管综合执法、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电网建设项目涉及的变电站站址、电气设备位置、线路路径方案、用地、施工等许可手续,如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应主动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落实。电网建设项目可凭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办理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取得建设用地批复或属地镇街征收完成证明后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住宅小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要依据相关规划,统一建设标准和管理措施,与住宅小区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对需要将电气设备安置在住宅小区红线范围内的,应征得相关职能部门和住宅小区相关权益人意见;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积极配合供电企业开展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五、规范电网建设补偿办法

电网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青苗补偿工作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青苗补偿等费用由供电企业按属地补偿标准拨付到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包干。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开设征地、拆迁、青苗补偿费用专用账号接受银行监管,补偿费用专项用于电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项目完成征拆青赔后政府部门将补偿凭证复印件移交供电企业归档,移交的支付凭证要与赔偿对象签收确认凭证一致,构建双重监管机制,保障青赔资金的透明使用,既保护赔偿对象权益又满足工程合规性要求,同时保证廉洁性。对35千伏及以上送电线路,只对塔基占地作一次性补偿,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因施工损坏的青苗按标准予以补偿;10千伏及以下配网项目的土地占用费和青苗补偿费用等有关补偿费用,原则上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自行解决。

市、县(区)政府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做好电网建设配套资金保障,专项用于电网建设征地、拆迁、青苗补偿等资金缺口补助。

六、落实电网设施安全保护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格执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切实做好电网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对盗窃电网设施或其他破坏电网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司法部门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保持涉电领域违法必究高压态势。强化对电力线路保护区管理,在已规划的高压线保护区范围内相关部门不得审批建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线路保护区控制范围内挖土、乱建、乱种、乱搭、倾倒有害化学品或违章作业,如发生上述行为,相关部门要依法给予查处。

本意见自2026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30年12月31日失效,原《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电网建设的意见》(河府〔2022〕46号)同时废止。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  日

附件2

关于《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电网建设的

意见》的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双碳”战略和广东省能源发展规划,服务河源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切实解决电网建设突出问题,保障电力供应安全,助力河源实现绿色崛起,市发展改革局在现行《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电网建设的意见》(河府〔2022〕46号)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有关内容,形成了《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电网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意见》修订背景及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不断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加快,以及新能源产业的蓬勃兴起,全市用电需求持续攀升,电网建设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

现行《意见》自实施以来,对指导我市电网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力推动了我市电网建设工作发展。但随着新形势、新要求的变化,部分内容已难以完全适应新时代电网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且将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为切实推动我市电网建设提质增速,高效化解电网建设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助力我市在绿色崛起之路上行稳致远,亟需对现行《意见》内容进行修订优化,确保电力供应安全与区域发展相匹配。

二、《意见》起草过程

《意见》在充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我市电网建设面临的规划冲突、审批耗时、补偿争议等实际问题,通过实地调研电网项目现场、召开企业座谈会、征求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意见等方式,并广泛借鉴省内其他地区电网建设的先进经验(如“拿地即开工”“补偿资金监管”等做法),对内容进行多轮优化完善,确保《意见》兼具针对性与可操作性,能有效解决电网建设实际难题。

三、《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围绕推进河源市电网建设,共明确六方面核心措施,具体包括:

一是明确电网建设工作目标。明确电网建设与改造总投资、新增建设公用变电站数量等工作目标内容。

二是建立电网建设工作机制。明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及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电网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等内容。

三是保障电网建设规划实施。明确电网建设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推行“拿地即开工”模式;供电企业会同多部门科学选址选线,尽量避让保护红线;加强预控管理,严禁“三抢”行为;道路主管部门需向供电企业提供道路建设计划,同步规划建设综合管廊或电缆管沟等内容。

四是提高电网建设办事效率。明确相关职能部门提高办理手续效率;电网建设项目可凭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办理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取得建设用地批复或属地镇街征收完成证明后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住宅小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等内容。

五是规范电网建设补偿办法。明确电网建设项目征拆补偿工作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费用由供电企业拨付到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补偿费用设立专用账号接受银行监管;补偿凭证复印件移交供电企业归档;35千伏及以上送电线路,只对塔基占地作一次性补偿,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因施工损坏的青苗按标准予以补偿等内容

六是落实电网设施安全保护。明确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做好电网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对盗窃电网设施或其他破坏电网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在已规划的高压线保护区范围内相关部门不得审批建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线路保护区控制范围内挖土、乱建、乱种、乱搭、倾倒有害化学品或违章作业等内容。

原文链接:http://1guigang.com/industrialchain/transformer/88637.html,转载请注明出处~~~
0
广告位招租

站点公告

网站试运行,请大家关注本站公众号,多提宝贵意见!

显示验证码
没有账号?注册  忘记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