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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采购到“以铝代铜”变压器的法律救济方法

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加速推进终端用能电气化,健康可靠的电力系统对于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平稳运行至关重要,打击假冒伪劣电气设备问题成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性的重要环节。事实上,目前市场上变压器“以铝代铜”的案例仍然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种种迹象表明,变压器等电力关键设备造假直接影响电能传输效率与电网系统的稳定性,严重威胁电网的安全运行。

  当前,我国正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建设更安全、更绿色、更高效的新型电力系统。因此,打击电力设备生产企业制假售假对保障新型电力系统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电力行业及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中国制造”的品牌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变压器“以铝代铜”案例为例,不仅深究“以铝代铜”变压器给新型电力系统及我国经济社会带来的种种严重危害,同时提供了采购“以铝代铜”变压器后的法律救济方法,旨在有效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进一步促进创新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一、变压器“以铝代铜”的典型案例

  有变压器制造企业为了获得非法利益,以隐瞒用户的方式将变压器中的铜绕组用铝绕组替代,然后以铜芯变压器的价格销售给用户。这种以铝代铜的变压器方式多样,如1.高、低压绕组均为铝导线的全铝变压器,但铭牌没有标识;2.高压绕组为铝导线的变压器;3.低压绕组为铝导线的变压器;。4.用铝合金绕组替代铜绕组;5,铜包铝绕组替代铜绕组;。6.干式变压器以铝代铜;7.油浸式变压器以铝代铜等。

  “以铝代铜”变压器事件在我国已经不是个例,在我国多个行业中被发现。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市64万平方米大型高端商业项目被发现采购一家知名变压器生产企业的价值300多万元的30台干式配电变压器被以铝代铜。该项目包括城市顶级购物中心,国际豪华影城、时尚室内步行街、万达金街、中心华宅、商务公寓等建筑群,由于造假信息被揭露,上述干式配电变压器全部被当地供电局查封。

  案例二、淄博某建筑公司与莱芜某变压器公司签署买卖合同,购买后者S11型变压器一台,价款32000元,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2016年4月,该变压器失火,烧毁变压器、配电房及配电房内的高低压开关柜等设备财产,后被发现该变压器是以铝代铜的变压器。

  案例三、某水上光伏发电站项目,采购100台干式配电变压器,每台13万元,合计1300万元,采购后买方发现100台变压器全部是以铝代铜。公开资料显示,变压器成本占光伏电站的2.3%,该项目投资5.65亿元。如此巨额投资给造假产品混入,致使买方损失巨大。

  案例四、某民营钢企购买了三台ZSSP35000/35 油浸式电力整流变压器,每台100万元。合同明确规定是铜芯变压器。使用了几年后该钢企停产了,想转让三台变压器时竟意外发现三台变压器全是铝芯的!此变压器供应商竟然是一家国内知名的变压器企业,年销售额9个亿以上,他们的产品还远销国外。

  案例五、一家知名家电制造企业的干式变压器接头突然爆炸,经检测发现采购的上百台变压器都是以铝代铜。由于该家电企业生产线不能停工,因此更换这些变压器非常困难,不可能同时大规模更换,同时该企业又非常担心这些铝芯变压器再次爆炸或短路,导致生产线停工。这些以铝代铜变压器成为该知名电气制造商的巨大安全隐患。

  案例六,北京某电力工程承包商,常年向某变压器制造企业采购变压器,累计采购200多台变压器,合计500多万元。然后承包商将这些变压器安装到北京某地区各种项目。后一国际酒店变压器发生变压器被击穿事故。经检测发现采购的200多台变压器均是以铝代铜。由于这些变压器安装散布在各种项目中,更换极为困难,导致该工程承包商压力巨大,不断进行各种检测,强化各种安全措施,避免这些以铝代铜变压器出现故障或爆炸。

  通过对这些以铝代铜变压器事件的跟踪,我们发现这些以铝代铜的制造商并没有受到严格的法律制裁。相反,采购了以铝代铜变压器的用户则陷入两难境地。

  如果采取激烈的法律手段应对,用户往往担心后续更换或维护工作没人负责,导致停工停产,所以一般都采取委屈求全的方法,让对方签订承诺书,保证陆续更换,仅此而已。而且用户还担心自己工厂或工程的以铝代铜变压器隐患如被公众或业主知晓,导致不安定因素或不良社会影响,所以一般也不敢轻易将此事曝光于公众。这导致以铝代铜制造企业有恃无恐,甚至还能通过诉讼获得了尾款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支持的理由也很明确,既然你们已经有更换承诺书,就是已经解决了该问题。所以尾款应该继续支付。

  这些案例说明,用户没有应对以铝代铜变压器的经验,采取的措施也不是很正确,没有及时行使其应有的权利,最终使自己陷入两难的境地。因此,有必要为大家讲解关于应对采购以铝代铜变压器后的法律救济方法。

  二、采购以铝代铜变压器后的法律救济方法

   1.从刑法中获得救济   

  首先生产和销售以铝代铜变压器已经触犯刑法,是一种犯罪行为。

  刑法第140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15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40条的规定处罚。

  而销售、制造以铝代铜变压器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已有定论。2019年7月19日,辽宁丹东振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因在变压器中以铝代铜,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所以,用户一旦发现以铝代铜变压器,可以直接向公安局进行举报,公安局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会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并对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企业采取强制措施。在公安局获得足够证据以后将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到法院审理判刑。

  有用户应对以铝代铜变压器的案件往往是按合同欺诈罪名立案,这是不正确的。由于方向不正确,往往导致事与愿违。

  2.通过民事和解获得救济

  许多用户往往不愿意采取刑事立案的方式解决以铝代铜变压器事件。有的用户是不知道可以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公安局立案。有的用户是有诸多担心。

  首先担心按刑事案件处理时间长,或违约企业法人或相关负责人被抓或该企业破产,没人处理该以铝代铜变压器,自己因此遭受更多损失。

  这种担心也不无道理,企业首先是要考虑自己的安全生产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导致自己遭受更大损失,这是企业一定要避免的局面。因此,民事和解也是一种可以选择的方法。但方法必须得当,才能消除危害、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首先,必须正式地给对方发律师函,指出生产销售以铝代铜变压器是触犯刑法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我方随时准备向公安局举报立案。但考虑到变压器更换的复杂性及技术性,可以通过民事和解的方式处理此事。但必须严格按照用户要求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立即用合规的铜绕组变压器更换以铝代铜变压器若干台,更换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一切因更换工作产生的费用由变压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违约企业)承担。

  2)制定其他以铝代铜变压器更换计划(适用于采购量比较大的项目,所有变压器同时替换很困难),如在某时间节点完成若干台的更换工作,直至全部更换完毕。一切因更换工作产生的费用由违约企业承担。

  3)对暂时未更换的以铝代铜变压器进行监测产生的额外费用,如采购额外监测设备的费用,因监测产生的额外的人工费用(按每天元/人计算),由违约企业全部承担。

  4)如果在监测中,发现某以铝代铜变压器工作状态异常,可能导致故障或危险发生,用户可以要求违约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以铝代铜变压器进行紧急更换。违约企业应立即履行更换义务。一切因此产生的额外更换费用由违约企业承担。

  5)如果因为各种原因,用户同意不再更换某些以铝代铜变压器,由用户自己对该变压器的保修和维护负责,则该变压器的结算价格应为在原变压器价格基础上减少30%。

  6)在处理此次事件期间和履行本和解协议期间发生的有关的运输费、检测费、鉴定费、相关设备保管费、律师费(以律师所发票为凭证)均由违约方承担。

  7)更换以铝代铜变压器或以铝代铜变压器故障导致的停工停产,按每天(元)计算损失,由违约方支付给用户。

  8)用户未支付的尾款和保证金,全部转为本和解协议的保证金,如违约方未履行本协议或中止履行本协议,或未按本和解协议严格履行,则用户有权立即没收该保证金,作为对违约企业的违约行为的赔偿金。

  在违约企业未全面完成本和解协议义务情况下,违约企业无权要求返还该尾款或保证金。

  如违约企业没有尾款或保证金在用户处,用户可以要求违约企业为本和解协议提供合同金额一定比例%的保函。以保证本和解协议的执行。

  有一个用户就因为和解协议没有关于尾款的规定,导致违约企业索要尾款,经法院判决,被要求用户支付该尾款。因为法院认为既然违约方已经签署了更换协议,虽然还没有全部更换,但已经有了解决方案,支付尾款是应该的。

  9)不论何原因,如果因本和解协议进行了仲裁或诉讼,所有仲裁或诉讼费用、相关执行的费用、保全费、律师费用由违约企业承担。

  10)如果违约企业不能全面履行本和解协议,构成根本违约,用户可以单方以书面形式终止本和解协议。届时,违约方应赔偿用户全额货款、及所有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检测费、鉴定费、相关设备保管费、律师费(以律师所发票为凭证),停工停产损失费,监测费、仲裁或诉讼费、相关执行的费用、诉讼保全费用,还包括为了采取补救措施而发生的财务费用如增加贷款等费用等。另外,违约方应支付给用户合同总额的20%作为损害赔偿费。

  11)本和解协议应在用户规定的时间期限内由双方商定并签署,如在该期间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用户则应立即采取向公安局报案的方式处理。

  12)建议和解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采用仲裁。仲裁一裁即终裁,可以减少诉累,同时如果和解协议规定明确,对用户而言仲裁能更好避免意外的干扰因素。

  3.民事和解未能达成的救济方法

  如果双方没能在用户指定的时间内按照用户的条件达成民事和解协议,说明违约企业没有能力或诚意进行民事和解。则用户应立即终止与对方谈判。立即启动自救程序。

  1)立即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即查封违约企业账户。保全金额包括合同总价(如果合同全部是采购了以铝代铜变压器)和各种直接费用总额及20%合同金额的损害赔偿。同时在保全措施采取后的7日内提起诉讼。

  2)在诉前保全措施到位后,立即向公安局报案。报案罪名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安局也会采取查封措施,但公安局的重点是在扣押与犯罪有关的赃物,如以铝代铜变压器、相关铝材等,但对用户提出的损害赔偿,公安局一般认为不在其职责范围内。所以,为了避免用户的损失,最好在向公安局报案前向法院提起诉前保全。

  3)当法院得知公安局立案后,这时违约企业账户已经被查封。法院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就会中止该案的诉讼活动,等待刑事案子审理时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处理。

  4)在公安局立案后,立即请其他变压器厂对以铝代铜变压器进行必要的替换,对暂时不能替换的变压器制定替换计划,对不得已在用以铝代铜变压器采取监测措施,以保证安全生产。上述替代行为产生的差价或财务费用,保留相关凭证,一并向违约企业索赔。

  综上,本文建议的民事解决方案,可以很好地保护用户,使其能够避免遭受更多损失的条件下,将以铝代铜变压器的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但达成民事和解的前提是,必须让对方充分认识到问题性质的严重性,如果违约企业不按照用户规定的时间和内容与用户达成和解协议,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而且,违约企业依然逃脱不了赔偿的法律责任。

  有人或有疑问,既然违约企业已经触犯刑律,为什么还采取民事和解的方法处理。这样不是让犯罪方逃脱了应有的法律惩罚吗?

  这主要涉及工业产品的复杂性和技术性问题。以铝代铜变压器一旦被安装,如果发生爆炸或恶性事故,受到损害的就不仅仅是用户。因为变压器往往是公共设施的一部分,可能被安装在公共场所。如果以铝代铜变压器不能被有效监控、处理、替换,其危害对象包括用户也可能包括公众利益。

  因此用户与违约企业一同处理,并以渐进的方式处理以铝代铜变压器是安全、合理的方法,也是比较经济的方法。违约企业最了解该以铝代铜变压器性能。如果换其他企业进行更换工作,因为不了解其性能,除非全部替换,否则很难做出切实有效的维护、监控或逐步替代方案。

  如果采用刑事处理,可能导致以铝代铜变压器没人处理,用户在此领域并非专业,可能时间延长,成本升高,危险积累,用户损失加重。

  因此,从社会治理合理性的角度,在刑事处罚的威慑下,如果违约企业能够真心悔改,并接受上述足以消除以铝代铜变压器危害和保证用户利益不受重大损害的和解协议情况下,民事和解不失为一种合理的选择。而且上面建议的和解协议条款本身具有惩戒作用,让违约企业付出沉重的、必要代价,使其不敢再继续销售和制造以铝代铜变压器。

  作者:罗洪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企业合规促进部副主任

  2025年9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1guigang.com/industrialchain/motor/89748.html,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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