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新能源集成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旨在推动打造更具韧性、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新能源发展升级版,系统地回答了新能源如何实现高比例消纳、如何推进高质量发展、如何从“生力军”成长为“主力军”等重要命题,是我国新能源发展进入新阶段的引领性文件。
揭示我国新能源发展理念和范式的战略转变,其出台具有里程碑意义
从规模扩张到系统融合,引领新能源发展理念深刻变革。我国新能源产业历经十余年高速发展,已实现从“微不足道”到“举足轻重”的历史性跨越。然而,伴随产业规模的跃升增长,深层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十四五”后半程,我国弃风弃光率再度回升至5%以上,西北资源富集区限电问题更为严峻;系统调节成本持续攀升,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压力加剧;国土空间资源约束趋紧,传统开发模式难以为继;电力市场加快建设、新能源适应性不足等新挑战日益增多。在此关键转型节点,出台《指导意见》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战略意义。
从“单兵作战”到集成发展,是新能源发展范式的根本性升级。过去一个时期,我国新能源开发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单兵突进、分散布局”的特征。这种开发模式在渗透率较低的阶段有效地做大了产业“蛋糕”,但也呈现出源网协调不足、与负荷中心错位、系统调节资源建设滞后等特征。例如,尽管我国已通过特高压通道建设将“西电东送”能力提升至3亿千瓦以上,但相较于西部丰富的资源潜力,外送通道规模仍远无法满足需求。在此背景下,《指导意见》提出的集成融合发展,正是对这一系列挑战的系统性解决方案。通过“左右集成”(多能源品种互补)、“上下集成”(产业链上下游融合)和“前后集成”(生产与消费协同)三个维度,推动新能源发展从孤立、分散的开发模式,转向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新发展范式,从而打破能源子系统间、新能源与产业间、新能源生产与消费间的传统壁垒,在更大维度上构建动态平衡体系,实现从“局部最优”迈向“系统最优”。
集成融合发展的核心目的在于提升新能源发展自主性。《指导意见》的核心目的在于通过促进集成融合,增强新能源在能源体系中的独立性和竞争力,加快促进其从需要系统“照顾”的补充性电源成长为能够可靠替代传统化石能源、主动支撑系统稳定的主力电源。相关举措直击痛点,通过技术进步和集成模式创新,致力于降低新能源对系统稳定性的负面影响,从而奠定其作为主力电源的物理基础。
一方面,拓宽非电利用渠道,降低对电网实时平衡的依赖。《指导意见》支持风光制氢、绿氨、绿色甲醇及发展新能源供热供暖等非电利用,实质上是为新能源开辟了电力之外的“第二战场”。
另一方面,增强可靠替代能力,提升系统支撑作用。《指导意见》要求通过多品种互补、配置储能、应用构网型技术、提升预测精度等手段,打造一批系统友好型新能源电站,使其从“被动并网”变为“主动支撑”。
立体式多维度提出促进集成融合发展的系统思路
《指导意见》围绕集成融合发展这一主题,构建了一个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的行动框架,为新时期推动新能源与多能源品种、多产业、多种利用形式的集成融合发展提供了行动指南。
加快推动新能源多维度一体化开发。提升多品种互补开发水平。为主动应对新能源出力波动,《指导意见》针对不同基地类型提出了差异化路径。针对“沙戈荒”新能源基地,《指导意见》强调优化电源结构,合理控制配套煤电规模,大力发展光热发电、熔盐储热等调节性电源,并探索就地制绿氨掺烧等与煤电深度协同的新模式,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打造100%新能源基地。针对水风光一体化基地,《指导意见》提出充分发挥水电快速调节能力和外送通道,带动周边风光大规模高质量开发。
强化开发空间集约复合利用。面对日益紧张的国土空间约束,《指导意见》引导各类集中式新能源项目向“沙戈荒”、矿区塌陷区、海域等空间聚集,鼓励风光同场建设,实现土地、通道和调节设施的集约共用,体现了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针对海上风电基地建设,《指导意见》强调集约化开发、集约化布置,鼓励共享送出通道和共用基础设施,提升海域空间立体开发利用效率和效益。
推进分布式新能源多领域开发。《指导意见》将新能源与交通、建筑、农村、海岛等用能场景深度绑定,提升就地消纳比例,缓解大电网压力,有效实现“电从身边来”。
大力推动新能源与多产业协同发展。与新能源资源开发集成,构建“以绿制(造)绿”绿色制造体系。《指导意见》鼓励在新能源资源富集地区,建设绿色低碳的新能源装备制造基地,并利用当地的绿电为制造过程供能,形成用绿色能源生产绿色装备的闭环。通过绿电直连、智能微电网等模式打造零碳园区,可以为新能源消纳提供稳定可靠的本地负荷,实现产业升级与能源转型的深度耦合。
与传统产业集成,以新能源布局引导国家重大生产力布局重构。我国长期存在能源资源与负荷中心逆向分布格局,导致“西电东送”压力持续增大,通道建设滞后于资源开发速度。《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引导高载能产业向新能源资源富集地区转移,实现“西电西用”。同时,《指导意见》重视引导传统产业进行工艺流程优化和柔性化改造,提升负荷调节能力,使其从刚性负荷转变为能够与新能源互动的柔性负荷。
与新兴产业集成,打造融合互促的新增长极。《指导意见》提出将新能源与“东数西算”工程结合,推动算力设施向新能源基地周边布局,并利用算力负荷的时空可调节性,实现“电力—算力”双网融合。支持新能源与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协同布局,形成“以新促新”的产业生态。
积极推动新能源多元化非电利用。着力提升风光氢储协同发展水平。《指导意见》不仅关注制氢环节的技术攻关(如宽范围快速动态运行),更强调整个系统的一体化自适应自调节,通过优化风光配比和储电、储氢设施配置,提升系统的自平衡能力。
稳步建设绿色氢氨醇产业基地。《指导意见》支持在风光资源富集地区,特别是“沙戈荒”大基地,规模化发展绿色氢氨醇产业,并与当地煤化工、冶金等产业耦合,替代化石能源原料,为新能源大基地的电力消纳提供了巨量稳定的市场空间。
有序推动新能源供热供暖应用。供热是新能源非电利用的基本盘。通过热泵、光伏光热一体化、地热能梯级利用等方式,在工业和民用领域替代燃煤燃气供热,是降低化石能源消费、促进新能源消纳的又一有效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