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分类
  • 所有分类
  • 未分类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电源接入和电网互联前期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电源接入和电网互联前期工作管理实施细则(2025年9月版)。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电源接入和电网互联前期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电网公平开放等要求,实现电源接入和电网互联前期工作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积极为电源接入、电网互联提供便利条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电力条例》,按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源接入前期管理工作有关要求以及公司“放管服”有关规定,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遵循“公平、公开、高效、安全”的原则,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积极支持、科学服务,创新工作机制,强化专业协同,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前提下,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和时限,向项目业主提供规范、优质、高效、便捷的接入(互联)前期工作服务。

第三条本意见适用于公司经营范围内、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简称“核准”)的电源接入和电网互联前期工作管理。跨省跨区电源外送和电网互联前期工作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电源接入和电网互联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并网(联网)意向受理,接入(互联)系统设计,接入(互联)系统设计方案受理、研究及回复,接网(互联)工程可研与核准,接网(互联)协议签订,以及信息公开等。

第四条申请并网的电源和电网互联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电源项目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及限制类项目。

2.已列入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项目,或已纳入省级及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年度实施(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

3.接入增量配电网的电源项目,应满足国家关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相关政策。

(二)电网互联项目

1.符合国家产业、电力体制改革、能源等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规等相关文件要求。

2.电网互联项目应纳入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网发展规划。增量配电网建设应符合省级配电网规划。

第五条电源接入和电网互联工作应按照以下原则开展:

(一)电源接入工作原则

1.接入系统设计内容深度应符合电源接入系统设计规程等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分布式电源等符合国家要求建设的发电设施,除保证电网和设备安全运行的必要技术要求外,不得提出高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2.对于多能互补电源项目,可整体开展接入系统设计;

对于整体打包备案的分布式电源项目,应统筹考虑项目建设地点、报装时序,统一或分别开展接入系统设计。

3.分布式电源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应结合项目建设地点、电网条件和消纳方式等情况,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合理确定。

(二)电网互联工作原则

1.电网互联系统设计内容深度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电网互联提出方符合国家要求建设的输配电设施,除保证电网和设备安全运行的必要技术要求外,不得提出高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2.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原则上通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与公共电网联网。如需通过220千伏电压等级联网,应在保证双方电网安全高效运行的前提下,严格按照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网发展规划、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与规范,深入开展联网方案论证。

3.微电网并网应确保双方电网安全高效,原则上应通过单个并网点与公共电网联网。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职责分工

(一)省公司

1.发展部

负责电源接入和电网互联前期工作归口管理,明确主要工作原则和要求,并加强对公司各单位接入(互联)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会同设备、配网、营销、调控中心等部门

组织和指导地市公司开展配电网承载力分析和可开放容量测算;负责220千伏及以上常规电源和集中式新能源、电网互联接入(互联)系统设计方案研究及回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按月公布220千伏及以上电源接入和电网互联相关工作信息;负责对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要求报送相关制度文件和有关信息。

2.设备部

负责电源接入和电网互联电能质量管理;参与电源接入和电网互联(接入)系统方案研究;会同发展、配网、营销、调控中心等部门组织和指导区域电网承载力分析和可开放容量测算等相关工作。

3.配网部

负责指导、监督地市公司开展10(20)千伏电源接入和电网互联(接入)系统方案研究;会同发展、设备、营销、调控中心等部门组织和指导区域电网承载力分析和可开放容量测算等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公司投资的10(20)千伏及以下接网(互联)工程建设。

4.营销部

负责指导、监督地市公司开展分布式电源并网意向受理及回复,以及低压接入的分布式电源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制定、研究及回复;参与电源接入和电网互联(接入)系统方案研究;会同发展、设备、配网、调控中心等部门组织和指导区域电网承载力分析和可开放容量测算等相关工作。

5.建设部

参与电源接入和电网互联(接入)系统方案研究;负责组织公司投资的35千伏及以上接网(互联)工程建设。

6.调控中心

参与电源接入和电网互联(接入)系统方案研究;会同发展、设备、配网、营销等部门组织和指导区域电网承载力分析和可开放容量测算等相关工作。

7.经研院

负责开展电源接入和电网互联、新能源消纳能力等研究工作;受委托开展220千伏(或装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上)常规电源和集中式新能源接入、110千伏及以上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研究;配合提供接入系统设计相关资料。指导经研所开展10千伏电源接入和电网互联研究。配合220千伏接入的电源项目档案信息维护。

(二)地市公司

1.发展部

负责本地区电源接入和电网互联前期工作归口管理;组织运检、配网、营销、调控中心等部门开展配电网承载力分析和可开放容量测算,审定测算结果;负责常规电源和集中式新能源接入及电网互联并网意向、收资申请、接入系统设计报告受理与答复;负责110千伏及以下常规电源和集中式新能源、电网互联、与电网公共连接点35千伏及以上分布式电源接入(互联)系统设计方案研究及回复;负责35千伏及以上接网(互联)协议签订;负责接入(互联)系统设计所需资料提资;负责维护本地区常规电源和集中式新能

源、电网互联项目档案信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按月公布110千伏及以下电源接入和电网互联相关工作信息。

2.运检部

负责电源接入和电网互联电能质量管理;参与电源接入和电网互联(接入)系统方案研究;参与区域配电网承载力分析和可开放容量测算等相关工作。

3.配网部

参与10(20)千伏常规电源和集中式新能源接入、电网互联(接入)系统方案研究;负责10(20)千伏分布式电源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研究及回复;负责公司投资的10(20)千伏及以下接网(互联)工程建设、接网协议签订;负责区域10(20)千伏配电网承载力分析,配合开展可开放容量测算等相关工作。

4.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

负责分布式电源并网意向受理及回复;负责低压接入的分布式电源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制定、研究及回复;参与常规电源和集中式新能源接入和电网互联(接入)系统方案研究;参与区域配电网承载力分析和可开放容量测算等相关工作。

5.建设部

参与35千伏及以上接网协议签订;负责组织公司投资的35-220千伏接网(互联)工程建设。

6.调控中心

参与电源接入和电网互联(接入)系统方案研究;负责区域35千伏及以上配电网承载力分析和可开放容量测算等

相关工作。

7.经研所

配合开展电源接入和电网互联、新能源消纳能力、电网承载力分析和配电网可开放容量测算;受委托编制第二类、第三类分布式电源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受委托开展110千伏及以下(装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电源和集中式新能源接入、35千伏及以下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研究;配合提供接入系统设计相关资料。配合110千伏及以下接入的电源及电网互联项目档案信息维护。

地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具备条件的可将电源接入前期工作全部或部分下放至区、县公司。

第三章常规电源和集中式新能源接入电网

第七条常规电源和集中式新能源接入电网管理适用范围

本章节适用于常规电源、集中式新能源、电源侧和电网侧新型储能接入电网管理。

常规电源,是指除分布式电源外的燃煤发电、燃气发电、核电、水电(含抽水蓄能、小水电)等。

集中式新能源发电,是指除分布式电源外的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

新型储能,是指除抽水蓄能之外的储能设施或系统。

第八条并网意向受理

申请接入电网的电源项目业主应向公司提交并网意向书等相关材料,并网意向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源项目名称及所在地;

(二)电源项目规划及本期工程规模(本期建设总容量、机组数量、单机容量、机组类型、主要技术参数等);

(三)电源项目拟建成投产时间;

(四)电源项目的性质(公用或自备);

(五)电源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六)电源项目纳入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或省级及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年度实施方案的证明文件,以及有权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等;

(七)与电源项目并网相关的其他必要信息。

地市公司负责受理电源项目并网意向书,接收相关支持性文件和资料,并根据材料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情况,在收到并网意向书5个工作日内向电源项目业主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或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第九条接入系统设计

电源项目业主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编制接入系统设计报告。需要收资的,向地市公司书面提交收资清单。

地市公司负责电源接入系统设计收资受理、资料准备和答复,省经研院、地市经研所配合。

接入系统设计相关资料的获取、使用、保存和转移等环节应符合国家相关信息安全和保密要求,不得用于其他用

途。

在接入系统设计工作完成后,电源项目业主应向公司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报告及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接入系统设计受理、研究及回复

(一)接入系统设计受理

地市公司负责受理电源接入系统设计报告,接收相关文件和资料,并根据材料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向电源项目业主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或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二)接入系统设计研究

对于接入220千伏及以下电网的电源项目,原则上不委托咨询机构开展研究咨询(评审)工作,在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受理后,省公司、地市公司按照职责分工,会同电源项目业主召开专题研讨会,共同研究接入系统设计方案。

接入500千伏及以上的电源项目,或接入220千伏及以下的电源项目业主明确要求委托咨询机构开展研究咨询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受理后,省公司、地市公司按照职责分工,会同电源项目业主协商确定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新能源项目消纳水平等进行研究咨询。

2.接入系统研究咨询会议由咨询机构、相关电网企业、发电企业、设计单位共同参加,咨询机构出具咨询意见或会议纪要。

3.通过研究咨询的项目,咨询机构应在咨询意见中明确

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新能源项目消纳水平。需要进一步论证的项目,咨询机构应在咨询意见或会议纪要中明确需要补充研究的内容。

(三)接入系统设计回复

对于不委托咨询机构开展研究咨询(评审)的电源项目,省公司、地市公司会同电源项目业主召开专题研讨会,在监管要求时限内完成书面回复。对于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且接入系统方案达成一致的项目,省公司、地市公司根据职责分工,向电源项目业主出具研究通过的书面回复意见;未达到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或未达成一致的项目,省公司、地市公司在书面回复中明确电网企业意见和修改完善内容,电源项目业主组织设计单位修改完善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后,重新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受理及研究回复时间重新计算。对于“不能达成一致的”或“单方面原因调整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的”,双方协商委托咨询机构开展研究咨询。

对于委托咨询机构开展研究咨询(评审)的电源项目,咨询机构出具咨询意见或会议纪要后,省公司、地市公司根据职责分工,根据咨询结论向电源项目业主给予书面回复意见,从受理到回复的时间应符合《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有关要求,并于一个月内将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上级公司备案。

通过研究咨询的项目,省公司、地市公司应在书面回复意见中明确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新能源项目消纳水平等。需

要进一步论证的项目,省公司、地市公司应根据咨询意见或会议纪要,在书面回复意见中明确需要补充研究的内容,由电源项目业主组织设计单位对接入系统设计方案补充论证后,重新向公司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受理及回复时间重新计算。仍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及时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汇报,请求协调确定。

方案确定后因单方原因调整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的,应商对方按程序重新确定新的方案,相关费用原则上由调整提出方承担(除受规划、土地、环保等外部条件限制不可实施原因外)。

第十一条接网工程可研与核准

电源接网工程投资主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新能源接网工程落实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有关要求。省公司、地市(区、县)公司承担新能源接网工程建设主体责任,会同电源项目业主统筹确定新能源和接网工程的建设投产时序,并与前期工作进度做好衔接。因公司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接网工程,可由电源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或由地方政府明确投资建设主体。

由公司投资建设的接网工程,省公司、地市(区、县)公司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接网工程可研,电源项目业主配合。接网工程可研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公司同电压等级、条件相近的其他电网工程。接网工程可研完成后,省公司、地市(区、县)公司应及时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双方应加强信息沟通,若接网工程受规划、土地、环保等外部条件限制不可实施时,电源项目业主应组织设计单位重新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并重新履行接入手续。若因政府规划调整、未纳入相关专项规划、电源本体建设时序调整等问题,导致电源项目难以实施时,应及时调整接网工程前期工作安排。

第十二条接网协议签订

电源项目本体和接网工程均获核准(备案)后,地市(区、县)公司与项目业主一般应于30个工作日内签订接网协议。接网协议应统筹考虑电源项目本体和接网工程的合理工期,经友好协商一致后签订,内容包括电源项目本期规模、开工时间、投产时间,接网工程投资界面、建设内容和投产时间,产权分界点、安全责任界面、电力电量计量点、并网点电能质量限值要求及控制措施、新能源消纳水平、违约责任及赔偿标准等内容。

接网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时间开工建设电源项目本体和接网工程。对于由公司投资建设的接网工程,公司应参照同类型电网项目管理,加强规划前期工作力度,加快工程实施,推动接网工程与电源项目本体同步投产。

第四章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

第十三条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管理适用范围

本章节适用于分布式电源,用户侧新型储能参照执行。

本章节所指分布式电源,是指接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位于用户附近,在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就地

消纳为主的电源,包括太阳能、天然气、生物质能、风能、氢能、地热能、海洋能、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含煤矿瓦斯发电)等,其中分布式光伏分类等具体要求见本细则第十八条。

根据分布式电源接入电压等级、接入位置等情况,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第一类:380(220)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分布式电源。

第二类:10(20)千伏、35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用户内部电网的分布式电源。

第三类: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公共电网、装机容量6兆瓦及以下的分布式电源。

第四类:10(20)千伏或35千伏电压等级接入公共电网,且项目装机容量6兆瓦以上的分布式电源。

第十四条并网意向受理

地市(区、县)公司负责受理分布式电源项目业主提交的并网意向书,接收相关支持性文件和资料。对第一类中居民自建的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意向书,可采用容缺受理方式,相关资料应在并网验收前补充完整。

根据申请材料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情况,地市(区、县)公司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分布式电源项目业主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或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第十五条接入系统设计

(一)接入系统设计编制

对于第一类分布式电源项目,地市(区、县)公司应根

据典型接网方案和典型设计,直接向分布式电源项目业主回复接入方案,原则上不再开展方案研究咨询。

对于第二类、第三类分布式电源项目,地市(区、县)公司委托经研所编制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内容满足公司企业标准《分布式电源接入系统设计内容深度规定》要求。

对于第四类分布式电源项目,分布式电源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工作。地市(区、县)公司根据接入系统设计要求,及时一次性地提供开展接入系统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并落实相关保密要求。相关基础资料仅用于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的编制,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接入系统设计研究及回复

分布式电源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原则上不委托咨询机构开展研究咨询(评审)工作,在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受理后,地市(区、县)公司会同项目投资主体召开专题研讨会,共同研究分布式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方案。

对于第二类、第三类分布式电源项目,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由地市(区、县)公司组织开展研究,邀请分布式电源项目业主参加,确定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并给予书面回复。

对于第四类分布式电源项目,项目业主应向地市(区、县)公司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根据报告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情况,地市(区、县)公司应于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或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

的材料。受理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后,地市(区、县)公司应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研究,并向项目业主出具书面回复意见。

地市(区、县)公司应在监管要求时限内完成书面回复。对于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且接入系统方案达成一致的项目,地市(区、县)公司向项目投资主体出具研究通过的书面回复意见;对于未达到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或未达成一致的项目,地市(区、县)公司在书面回复中明确电网企业意见和修改完善内容,项目投资主体组织设计单位修改完善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后,向地市(区、县)公司重新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受理及回复时间重新计算。仍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及时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汇报,请求协调确定。

第十六条接网工程可研与核准

电源接网工程投资主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新能源接网工程原则上由公司投资建设,因公司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接网工程,可由电源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或由地方政府明确投资建设主体。

由公司投资建设的接网工程,由地市(区、县)公司组织开展接网工程可研(对于第一类分布式电源项目,可按典型设计简化处理),分布式电源项目业主配合。接网工程可研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公司同电压等级、条件相近的其他

电网工程。接网工程可研完成后,地市(区、县)公司应及时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双方应加强信息沟通,若接网工程受规划、土地、环保等外部条件限制,导致需要变更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时,应重新履行接入手续;若因政府规划调整、未纳入相关专项规划、电源本体建设时序调整等问题,导致电源项目难以实施时,应及时调整接网工程前期工作安排。

第十七条接网协议签订与执行

对于第三类和第四类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电源项目,项目本体和接网工程均获核准(备案)后,地市(区、县)公司与项目业主一般应于15个工作日内签订接网协议。接网协议应统筹考虑分布式电源项目和接网工程的合理工期,内容包括分布式电源项目本期规模、开工时间、投产时间,接网工程投资界面、建设内容和投产时间,产权分界点、安全责任界面、电力电量计量点、并网点电能质量限值要求及控制措施、新能源消纳水平、违约责任及赔偿标准等内容。

接网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时间开工建设分布式电源项目本体和接网工程。对于由公司投资建设的接网工程,地市公司应加快工程实施,推动接网工程与分布式电源项目本体同步投产。

第十八条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分布式光伏项目类型分为自然人户用(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380伏)、非自然人户用(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2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

一般工商业(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2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大型工商业(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35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20兆瓦,或者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110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0兆瓦)。针对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流程补充规定如下。

(一)并网意向受理

地市(区、县)公司出具的并网意向受理书面意见应以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结果为依据,当可开放容量不足时,在书面意见中告知项目投资主体并按照申请接入电网顺序做好登记,具备条件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地市(区、县)公司受理分布式光伏并网意向时,应核查项目是否提前开工建设,若项目提前开工建设暂不受理,并将相关情况报地方能源主管部门。

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由自然人选择备案方式,可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备案。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选择电网企业代理备案时,地市(区、县)公司可采用容缺方式受理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意向书,为项目投资主体办理代备案,相关资料应在并网验收前补充完整。

(二)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编制

对于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地市(区、县)公司根据典型接网方案和工程典型设计,在并网意向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直接向项目投资主体回复接入方案。

对于公共连接点电压为380/220伏的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地市(区、县)公司在并网意向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直接向项目投资主体提供接入方案,若项目投资主体不认可该方案,由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接入系统设计。

对于公共连接点电压为10(20)千伏的非自然人户用和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项目投资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接入系统设计。

地市(区、县)公司根据接入系统设计要求,及时一次性地提供开展接入系统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三)接网工程可研与核准

直接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接网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投资由电网企业承担;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投资由项目投资主体承担;分布式光伏项目采用集中汇流方式接入电网时,以项目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为产权分界点,因接入引起的公共连接点以上电网改造部分投资由电网企业承担,公共连接点以下的汇流设施、接网配套设施原则上由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主体投资建设与运维。

(四)接网协议签订与执行

对于全额上网、直接接入380/220伏公共电网的自然人或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地市(区、县)公司应设立“绿色通道”,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工作时限,确保接网工程与电源本体同步投产。

第五章电网互联

第十九条电网互联管理适用范围

本章节适用于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和微电网与公共电网互联的管理工作。

地方电网,是指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所建设运营的电网系统。

增量配电网,是指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不涉及220千伏及以上输电网建设。

微电网,是指由分布式发电、用电负荷、监控、保护和自动化装置等组成(必要时含储能装置),是一个能够实现内部电力电量基本平衡的小型供用电系统。微电网一般接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系统发电容量或最大用电负荷原则上不大于20兆瓦。

第二十条联网意向受理

地市公司负责受理电网互联项目联网意向书,接收相关支持性文件和资料,并根据材料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向互联项目业主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或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电网互联系统设计

电网互联提出方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电网互联系统设计,编制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

地市公司负责与电网互联提出方相互提供开展互联系统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在受理联网意向书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互联系统设计相关基础资料的相互提供,并落实相关保密要求。相关基础资料仅用于互联系统设计方案的编制,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在电网互联系统设计工作完成后,电网互联提出方应向公司提交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

第二十二条电网互联系统设计受理、研究及回复

(一)电网互联系统设计受理

地市公司负责受理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接收相关文件和资料,并根据材料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或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二)电网互联系统设计研究

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受理后,省公司、地市公司根据职责分工,应于5个工作日内会同电网互联提出方,双方协商确定经研院(所)或有资质的咨询机构。

省公司、地市公司会同电网互联提出方等,组织咨询机构对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进行研究咨询。咨询机构及时出具咨询意见或会议纪要。

通过研究咨询的项目,咨询机构应在咨询意见中明确互联工程功能定位和互联系统设计方案。需要进一步论证的项

目,咨询机构应在咨询意见或会议纪要中明确需要补充研究的内容。

(三)电网互联系统设计回复

咨询机构出具咨询意见或会议纪要后,省公司、地市公司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咨询结论向电网互联提出方给予书面回复意见,从受理到回复的时间应符合《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有关要求,并于一个月内将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报上级公司备案。

通过研究咨询的项目,省公司、地市公司应在书面回复意见中明确互联系统设计方案、电网互联工程投资主体。需要进一步论证的项目,省公司、地市公司应根据咨询意见或会议纪要,在书面回复意见中明确需要补充研究的内容,由电网互联提出方组织设计单位对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补充论证后,重新向公司提交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受理及回复时间重新计算。仍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及时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汇报,请求协调确定。

方案确定后因单方原因调整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的,应商对方按照程序重新确定新的方案,相关费用原则上由调整提出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电网互联工程可研与核准

按照“谁主张、谁负责”的原则,联网工程原则上应由电网互联提出方投资建设。联网工程投资建设方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工程可研,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对方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前期工作。

电网互联工程受规划、土地、环保等外部条件限制不可实施时,电网互联提出方应组织设计单位重新开展电网互联系统设计,并重新履行互联手续。

第二十四条互联协议签订

在电网互联工程获得核准(备案)后,地市公司与互联项目业主一般应于30个工作日内签订互联协议。互联协议应包含电网互联工程的功能定位、功率交换、投资界面、建设内容、开工时间、投产时间,产权分界点、安全责任界面、电力电量计量点、违约责任及赔偿标准等内容。

电网互联协议签订后,电网互联工程投资建设方按照约定时间开工建设互联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双方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若遇重大问题,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地市(区、县)公司应公开电源接入和电网互联业务受理方式,确保可通过门户网站、新能源云、网上国网、客户服务中心营业窗口等线上线下多渠道办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和保密要求的前提下,通过门户网站等每月10日前向电源项目业主公布以下信息:

(一)电源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公开截至上月末接网工程尚未投产的电源项目列表,具体内容应包括电源项目类型、装机容量、接入电压等级。

(二)并网意向受理情况,具体内容应包括电源项目业

主提交并网意向书时间,公司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或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的书面通知时间。

(三)接入系统设计受理及研究回复情况,具体内容应包括电源项目业主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时间,公司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或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的书面通知时间,公司出具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研究情况的书面回复时间,以及接网工程投资主体有关情况。

(四)接网工程建设进展,具体内容应包括接网工程名称、前期工作进展,以及开工时间、计划投产时间和截至上月末工程建设进度。

(五)与电网公平开放相关的其他信息。

针对分布式光伏,相关要求补充如下:

(一)公开分布式光伏接入制度、技术标准规范、接入系统典型设计方案等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

(二)公开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信息,参照集中式新能源执行。

(三)积极配合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建立可开放容量按季度发布和预警机制,并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按季度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及消纳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和保密要求的前提下,通过门户网站等每月向电网互联提出方公布以下信息:

(一)截至上月末联网工程尚未投产的电网互联项目列表;

(二)电网互联提出方提交联网意向书、电网互联系统

设计方案时间,电网企业出具相应受理通知书、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书面回复时间;

(三)与电网公平开放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八条公司相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电源接入和电网互联信息公开制度和全过程管理信息档案制度,不断完善数字化线上服务功能,加强信息互通共享,确保用户体验、数据信息等衔接一致,为信息公开和规范管理提供工具支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意见由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发展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条公司提供接入(互联)服务,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违规收取费用,严禁直接或变相通过“三指定”开展接入(互联)系统设计方案编制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电源接入和电网互联前期工作管理实施细则》(浙电发展〔2023〕556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1guigang.com/industrialchain/transformer/90934.html,转载请注明出处~~~
0
广告位招租

站点公告

网站试运行,请大家关注本站公众号,多提宝贵意见!

显示验证码
没有账号?注册  忘记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