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印发进一步明确电力接入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明确,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应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要求,对提供用电人有效身份证明和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件的160千瓦及以下的电力接入工程,全部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其中南宁市城区扩大为200千瓦。
以下为文件全文: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电力接入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提质增效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厅发〔2023〕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用户外部配套供电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电力〔2024〕37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全社会电力接入环节负担,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通知适用于南宁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年3月1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户通过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时间为准;通过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不动产权证上的使用期限开始日期为准;用户通过租赁或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原始不动产权证上的使用期限开始日期为准。如用户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国有出让地以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为准。2021年3月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仍按原有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电力接入工程费用指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电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含综合管廊、电缆管沟、对应电压等级的电力设施等)。“南宁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具体以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划定的区域为准;“建筑区划红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发证范围等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二、项目分类建设
按照“分类实施、按实结算、专项监管”的原则,电力接入工程分为低压小微企业项目、储备土地项目、除前两类外的其他类项目(以下简称其他类项目)三类。
(一)低压小微企业项目
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应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要求,对提供用电人有效身份证明和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件的160千瓦及以下的电力接入工程,全部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其中南宁市城区扩大为200千瓦。
(二)储备土地项目
1.储备土地项目范围。由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储备计划及年度计划实施电力设施工程的储备项目明确后,将项目范围及相关情况通过综合办公平台提供给供电企业。各级政府应积极与供电企业实现信息共享,将土地使用权取得、转让情况以及土地收储情况及时推送至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在收到土地使用权取得情况后,应主动服务用户。
2.出资方式和投资分界点。对列入南宁市年度出让计划的土地储备项目地块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应按照国家《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等有关规定,将与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直接相关的必要的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纳入土地储备资金支出范畴,确保供电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及投入使用。对储备开发、棚改等土地开发类项目的接入工程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原则上供电企业不承担该类项目的接入工程费用。
对所供应的土地储备项目地块,成本结算时,其电力设施工程费用(不含综合管廊、电缆管沟等土建工程建设费用)按照工业类每平方米13元、仓储类每平方米8元、住宅类每平方米35元、商服及其他类每平方米46元标准进行计提,列入项目土地收储成本;实施电力接入时,电力设施工程由各级土地储备部门委托政府明确的实施机构负责实施,实际发生的工程费用从年度土地储备资金列支。综合管廊、缆线管廊(或者缆线管沟)、电缆管沟等费用按照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安排资金和投资建设计划,原则上与道路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及投入使用。
电力工程的投资和资产分界点,采用架空方式接入的,政府和用户的投资和资产分界点原则上为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第一基杆塔(原则上应位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50米内,并尽可能靠近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采用电缆接入的,政府和用户的投资和资产分界点原则上为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边第一台开闭所、开关房或电缆分接箱的出线端口。
3.公共电网建设责任。电力接入工程距离依据《电力工程设计手册》技术规范计算,如实际建设中因电网企业批复的接入点与用户之间的距离高于技术规范值,或没有按照接入时点同期适用的《南宁市电网专项规划—南宁市饱和网架规划》《南宁市开闭所布点专项规划》等标准预留开闭所、开关房、电缆分接箱等,属于公共电网建设责任,超距离部分的电力设施工程费用由电网企业承担。因城市道路、综合管廊、电缆管沟等建设滞后导致公共电网电力设施未能按期投产影响用户接入电网,由市住建局负责协调公共电力设施建设通道,确保用户按期接入电网。
(三)其他类项目
1.其他类项目范围。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其他各类电压等级用户电力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负责建设到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具体接入方式(架空或下地)按城市建设规划执行。对于客户因用电时序等原因要求自行投资建设电力接入工程的,允许客户自愿投资建设。
2.出资方式和投资分界点。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电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以架空方式进行建设的,由供电企业出资建设,各级政府负责协调架空线路走廊用地、青赔,供电企业和用户的投资和资产分界点原则上为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第一基杆塔(原则上应位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50米内,并尽可能靠近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采用电缆接入的,由各级政府明确的实施机构负责线路通道、公共管廊(沟)及其附属设施等土建部分投资建设,供电企业负责电缆等电气部分投资建设,供电企业和用户的投资和资产分界点原则上为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边第一台开闭所、开关房或电缆分接箱的出线端口。
上述三类项目的费用分担机制不包括用户提出的超标准报装或个性化需求、项目送电后因调整产生的改造费用等情况,对用户提出的超规程规范或个性化需求、项目送电后因调整产生的改造费用报装事项,相关增加费用由用户承担。
三、实施要求
电力接入工程应纳入全市电网“一张网”统一规划、统一监管、统一运维、统一抢修、统一升级。各级政府与供电企业应按建设标准和用户用电时间需求及时完成电力接入工程建设。
(一)低压小微企业项目
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应满足用户用电和工程建设的进度要求,具体建设流程按照供电企业内部工程项目要求进行管理。
(二)储备土地项目
1.实施主体。由政府负责出资的电力接入工程由政府明确的实施机构,负责统筹项目建设、资金监管等内容。由供电企业负责出资的工程,由供电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2.项目建设方案及概算。政府投资的电力接入工程中的电气部分可由实施机构直接建设或委托供电企业负责建设,委托供电企业负责建设的应签订电力接入工程建设协议。实施机构直接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实施机构组织编制电力接入工程方案及概算;委托供电企业负责建设的项目,由供电企业组织编制电力接入工程方案及概算,并与实施机构共同委托双方认同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对电力接入工程方案及概算进行审核。
3.项目管理。政府投资的电力工程的项目审批、资金审查与拨付按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执行,如项目用电需求发生较大变更,应重新调整概(预)算。
(三)其他类项目
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其他类项目,由供电企业负责承担部分,建设流程按照供电企业内部工程项目要求进行管理,应满足用户用电和工程建设的进度要求,不得因建设进度影响用户用电或将接入工程费用转嫁给用户承担。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按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为保证土建与电气工程建设能够高效衔接,在土建实施的可研、设计、验收等关键环节,实施机构应及时通知供电企业共同参与,保障接入工程顺利接入公共电网。
四、资产处置和设备运维
(一)由政府出资建设的储备土地项目的电力接入工程,按照公共电网建设标准建成验收合格后,资产无偿移交至供电企业,由实施机构与供电企业签订所有权移交协议,后续运行维护、改造、检修和事故抢修等费用由供电企业负责。
(二)由政府出资建设的电缆管沟,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规范验收合格后,资产无偿移交至供电企业,由实施机构与供电企业签订所有权移交协议,后续运行维护、改造、检修和事故抢修等费用由供电企业负责。
(三)由政府出资建设的缆线管廊(或者缆线管沟)、综合管廊,产权为市人民政府所有。符合收费标准的,按照最新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或经南宁市城市建设专项委员会同意后,可无偿提供给供电企业使用。后续运行维护、改造、检修和事故抢修等费用由接收单位负责。
五、附则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上级部门有最新规定,按照最新要求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或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文件。
附件:1.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范围
2.储备土地配套电力接入一般标准
附件1
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范围
一、低压小微企业项目
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计量装置至公共线路连接处的所有电力工程,以新上计量箱内电能表出线处为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于电力接入工程范围,负荷侧受电设施由企业投资建设。
图1 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
二、高压项目
(一)架空线接入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至公共电网(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项目为电源变电站)连接处的所有电力工程,以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第一基杆塔(原则上应位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50米内,并尽可能靠近用户建筑区划红线)为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于电力接入工程范围,负荷侧受电设施由用户投资建设。
图2 架空线接入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范围(10千伏电压等级供电)
图3 架空线接入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范围(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
(二)电缆接入项目电力工程范围为建筑区划红线边分界开关站、开关房或电缆分接箱至公共电网连接处(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项目为用户侧进线总开关至电源变电站连接处)的所有电力工程,以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边第一台开闭所、开关房或电缆分接箱的出线端口(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项目为用户侧进线电缆终端头)为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于电力接入工程范围,负荷侧受电设施由用户投资建设。
图4 电缆接入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范围(10千伏电压等级供电)
图5 电缆接入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范围(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
附件2
储备土地配套电力接入一般标准
储备土地配套电力接入标准应以满足最终电力用户必要需求为导向,本标准根据不同类型储备土地的一般用电情况,确定了配套电力接入的一般原则,超过部分应视为超标准报装或个性化需求。其中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认定的重要电力客户、含自备机组或非线性负荷的特殊用户等需单独论证供电标准及接入方式。
一、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项目的一般供电标准为双回路供电,电源来自同一变电站或环网单元的不同母线段;接入方式为:地上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者应采用110千伏变电站专线接入;地上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及以下者宜采用10千伏公用环网单元或公用架空线接入,必要时也可采用10千伏变电所专线或综合线接入。
二、商服用地
商服用地项目的一般供电标准为双回路供电,电源来自同一变电站或环网单元的不同母线段;接入方式为地上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者宜采用110千伏变电所专线接入;其他采用10千伏供电,10千伏变电所专线或综合线接入范围为10万平方米至30万平方米(10万平方米以下采用公用环网单元或公用架空线接入);具备35千伏供电条件的区域,地上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至40万平方米之间的也可采用35千伏变电所专线接入。
商服用地供电标准(S为地上建筑面积,单位:万平方米)
三、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项目供电标准(供电电压等级、接入方式等)应根据工业产业类别的实际情况,在储备土地出让前由实施机构会同供电企业等相关部门确定。
四、其他原则
供电企业在制定电力接入方案时,应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就近接入公共电网。因电力接入工程引起的上级公共电网的建设改造等,由供电企业负责落实资金和实施。
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用户宜采用380(220)伏供电,其中南宁市城区小微企业用户扩大为200千瓦,低压电力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承担。划拨用地项目的一般供电标准参照商服用地项目标准执行。施工用电项目的一般供电标准为单回路10千伏供电,接入方案应考虑与终期供电方案相结合,减少重复建设。因区域电网规划及接入条件限制等客观情况,无法按照一般供电标准供电的,“一事一议”论证供电标准及接入。政府或供电企业已经投资建设到位或者正在建设中的电力接入工程,因用户原因造成电力接入工程废止或供电方案变更等引起新增电力接入工程的,由用户承担已投入的或新增的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