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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新建110kV及以上变电站原则上按照智能化变电站设计、建设

5月22日,鄂尔多斯市能源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能源行业优化服务依法监管的若干措施》(鄂能局发〔2025〕71号)。

其中要求新建110kV及以上变电站原则上按照智能化变电站设计、建设,推动在役变电站实施智能化改造。

原文如下: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能源行业优化服务依法监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能源行业优化服务依法监管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鄂尔多斯市税务局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鄂尔多斯市水利局

2025年5月22日

鄂尔多斯市能源行业优化服务

依法监管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能源工作的重要论述,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加快培育壮大现代能源经济,提升能源领域监管服务水平,推动能源企业依法依规履职尽责,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5〕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助企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5〕5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助企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5〕12号)等工作要求,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做好服务保障,推动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强化涉企服务。持续优化能源行业营商环境,切实增强服务意识,秉持“服务企业就是服务发展”的理念,不断在政务服务、项目审批、手续办理、行政监督、金融支持等方面优化审批流程,加强要素保障,以高水平服务助力能源企业高质量发展。(责任部门:市能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草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政数局,各旗区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旗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规范涉企检查。落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企业减负六条措施(试行)的通知》(鄂府发〔2025〕3号),秉持“无事不扰”的原则,推行“综合查一次”,减少检查频次,提高检查质效,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责任部门:市能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草局)

(三)推动政策落地。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做好能源领域政策推广和宣传,每季度召开一次政策解读会,国家出台的最新政策要第一时间进行解读,做到精准滴灌、全面落实,确保能源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责任部门: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草局、市水利局)

二、抓好源头管控,加强能源项目审批监管

(四)严守政策底线。能源企业申报项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及自治区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有关要求;核准机关、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要加强项目审查,确保能源项目合法合规。(责任部门:市能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草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五)规范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流程,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依据部门权责清单,发挥好能源项目集中联动审批机制,建立健全容缺受理、并联办理、会商交流、下沉服务等工作机制,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责任部门:市能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草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政数局)

三、强化项目管理,加强能源项目建设运行监管

(六)加强项目管理。全面加强能源项目建设、运行监管,严禁超规模、超设计建设,严禁手续、证照不全和超产能、超强度组织生产,确保能源项目依法合规运行。对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责任部门:市能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草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加强招投标管理。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内能源法改发〔2024〕4号)要求,切实做好能源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压实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兼顾项目所在地监管的原则,依法对权限范围内能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组织开展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按程序处理投诉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部门:市能源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八)提升智能化水平。新建煤矿智能化设施与煤矿主体要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在竣工验收前要对智能化系统进行分类分级自评;在建煤矿要结合建设进度优化设计,不断完善智能化建设方案并开展建设工作,在投产前完成智能化建设及分类分级自评;长期停产煤矿原则上要在投产1年内完成智能化建设。煤矿智能化建设要与煤炭行业人工智能、矿鸿应用三年行动计划、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示范应用协同推进。原则上新建煤电项目按照智慧电厂建设,鼓励在役煤电项目实施智能化改造。新建110kV及以上变电站原则上按照智能化变电站设计、建设,推动在役变电站实施智能化改造。(责任部门:市能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信局)

四、规范市场监管,强化保供责任

(九)建立煤炭监管信息系统。推进全市所有正常生产煤矿、洗选煤场、集装站全部接入“鄂尔多斯智慧能源服务平台”,实行闭环管理,原则上一个销售主体只设置一个出入口。强化系统运维监管,保证监管系统24小时连续稳定运行,出现故障必须及时逐级报备并派专人“盯守”,严禁煤炭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卡口断电、断网或拆除运煤车辆定位设备等行为恶意屏蔽系统,规避报送相关信息。织密企业周边公共道路信息监管网络,实现资源共享与系统性监管。规范企业信息填报,确保煤炭热值、价格、煤种等参数信息真实、可靠。建立系统报警分类、分级推送和处置机制,形成部门联合处置体系,加强履约监管,在关联交易中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线索,依法推送有关部门查处。对不如实报送相关信息的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并纳入诚信记录。(责任部门:市能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数字投资公司)

(十)强化能源保供责任。能源企业要严格落实能源保供主体责任,执行各级政府制定的能源保供政策,坚决落实能源保供任务,严格执行电煤中长期合同,实行煤电供需双向监管和协调机制,定期调度煤炭、电力企业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情况。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加强2025年电煤中长期合同履约监管工作的通知》(内能源运行字〔2025〕108号)要求,综合运用提醒、约谈、不履约典型案例归集等手段,加强企业履约管理,对履约不力的企业,区内的由市能源主管部门协调对方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解决,区外的由市能源主管部门上报自治区能源局协调相关省份主管部门解决,切实提高电煤中长期合同履约率。(责任部门:市能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突出风险防控,加强能源安全生产监管

(十一)加强能源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进一步发挥能源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形成部门间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机制,切实加强能源安全监管责任落实。(责任部门:市能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草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

(十二)加强监管服务队伍建设。持续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提升监管服务人员业务能力,规范监管服务行为,完善监管服务程序,建立健全监管服务机制,促进依法监管、文明监管、廉洁监管,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对违法违规的监管服务工作人员,将依法严肃追责问责,确保监管服务公平公正。(责任部门:市能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十三)加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各能源企业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常态化机制,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健全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建立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责任部门:市能源局、市应急管理局)

(十四)实行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制度。各能源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向市、旗区能源主管部门报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报告内容要含合规建设、依法生产经营、政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地企矛盾纠纷解决等。市、旗区能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监管权限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开展监管评估,形成年度监管报告,提出监管意见,按照职责分工,推送至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和属地旗区政府,并建议上级公司将监管意见作为所属企业考核的依据;对工作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提出调整管理人员建议,以确保监管要求得到有效执行,提升监管效能。(责任部门:市能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文链接:http://1guigang.com/industrialchain/transformer/78485.html,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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