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能源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全省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我局研究编制了《广东省能源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监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4月22日至5月7日。
附件
广东省能源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监管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编制依据】为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能源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全省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电力安全生产、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区内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以下简称信用主体)的安全生产信用行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为界定】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是指信用主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电力设备事故,或者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电力安全生产、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且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职责分工】省能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能源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电力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能源安全监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能源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对信用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后,应将行政处罚信息通报至同级能源安全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用分级管理
第六条【信用分级】按照信用主体违法违规的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等,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分为A、B、C三个等级。
第七条【A级认定】信用主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认定为信用A级:
(一)严格遵守并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电力安全生产、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制度的;
(三)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安全生产经费提取和使用的;
(四)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治理、督办等制度;
(五)一年内本企业及下属单位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电力设备事故的;
(六)积极配合能源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第八条【B级认定】信用主体存在以下失信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信用B级:
(一)12个月内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电力设备事故的,且经事故调查认定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安全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二)12个月内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人身死亡责任事故的,且经事故调查认定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安全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三)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电力设施保护、安全生产、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且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
(四)拒不按规定整改事故隐患或整改不到位的。
第九条【C级认定】信用主体存在以下失信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信用C级:
(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电力设备事故的,且经事故调查认定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安全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其集团总部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
(二)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电力设备事故的,且经事故调查认定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安全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其集团总部及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三)24个月内累计发生3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人身死亡责任事故的,且经事故调查认定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安全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其集团总部及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三章 激励与惩戒管理
第十条【激励措施】对A级信用主体,各级能源安全监管部门可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按照能源项目核准权限,依法依规支持加快办理能源项目审批及安评、环评等批复;
(二)在能源行业安全生产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检查频次;
(三)在各类能源专项资金补贴方面,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并适当予以倾斜,将名单推荐至相关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加大贷款支持力度;
(四)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能源建设工程项目,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减免保证金;
(五)将信用信息推送至“信用广东”,通报至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金融机构;
(六)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及省规定可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惩戒措施】对B级信用主体,各级能源安全监管部门可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在安全生产检查中适当增加检查频次,不定期开展隐患整改“回头看”;
(二)约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将约谈记录纳入信用主体信用信息;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施挂牌督办;
(四)经调查认定对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电力设备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信用主体及其集团总部,自信用等级认定之日起一年内限制信用主体提出的新增能源项目核准(备案);
(五)经调查认定对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电力设备事故负有责任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将信用信息推送至“信用广东”,纳入全国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六)经调查认定对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电力设备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国有企业的,通报国有企业集团总部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七)经调查认定对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电力设备事故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通报国有企业集团总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并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八)按规定纳入事故发生地建设工程诚信体系管理,依法严格限制在事故所在地级市范围内招投标;
(九)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惩戒措施】对C级信用主体,各级能源安全监管部门可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安全生产检查中提高“四不两直”检查频次,复核销号隐患整改情况;
(二)约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将约谈记录纳入信用主体信用信息;
(三)对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电力设备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上级集团总部,自信用等级认定之日起两年内限制信用主体提出的新增能源项目核准(备案);
(四)经调查认定对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电力设备事故负有责任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将信用信息推送至“信用广东”,纳入全国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五)经调查认定对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电力设备事故负有责任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纳入信用记录;
(六)限制参与能源行业表彰奖励,取消参加能源行业评优评先资格,撤销已获得的能源行业相关荣誉;
(七)经调查认定对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电力设备事故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八)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等规定,联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依法依规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能源行业取消投标资格、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等失信惩戒措施。
第四章 信用认定与修复管理
第十三条【认定周期】能源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认定周期为12个月。各级能源安全监管部门可向信用主体通报年度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认定原则】信用等级认定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主体信用等级的认定,由属地能源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信用主体信用等级的认定,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能源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二)分级负责原则。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电力设备事故的信用主体信用等级认定工作,由县(区)能源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电力设备事故的信用主体信用等级认定工作,由地级以上市能源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电力设备事故的信用主体信用等级认定工作,由省能源局负责。必要时,可以提级开展信用等级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信用约谈】对于信用等级为B级、C级的信用主体,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启动约谈程序,督促信用主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治理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六条【信息查询】信用主体可登录“信用广东”查询自身能源安全生产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信用告知】各级能源安全监管部门在作出认定信用等级决定前,应当向信用主体出具告知书。
告知内容应当包括认定时间、事由、依据、信用等级、监管措施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第十八条【异议反馈】信用主体对信用告知内容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认定部门书面反馈异议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及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异议复核】收到信用主体异议意见后,认定部门须充分听取信用主体意见,对信用主体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对于信用主体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认定部门应当采纳。
第二十条【信用认定】各级能源安全监管部门作出认定信用等级决定的,应当于出具认定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信用主体。
决定书内容应当明确信用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认定时间、认定事由、认定依据、信用等级、监管措施、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信息录入】对信用主体信用等级作出认定后,各级能源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协同本级人民政府信用主管部门将信用等级认定信息录入“信用广东”,并在本部门政府网站等公示信用信息。应当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的,从其规定。
信用信息包括信用主体名称、登记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用等级、管理期限、作出决定的部门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管理期限】信用等级认定信息的公示期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算。对认定为A级的信用主体,信用等级认定信息公示期为12个月。对认定为B级的信用主体,信用等级认定信息公示期为24个月。对认定为C级的信用主体,信用等级认定信息公示期限为36个月。
第二十三条【修复申请】被作出信用B级认定之日起满6个月、信用C级认定之日起满12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信用主体,可以向作出认定的能源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移出申请:
(一)已经履行完毕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消除危害后果的事故隐患;
(三)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信用行为。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修复受理】作出认定的能源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提前移出B级、C级信用等级申请书后7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在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受理决定书。对不属于认定部门作出的信用决定,应当告知信用主体向有关部门申请。
第二十五条【核实处理】作出认定的能源安全监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之内,应当组织有关能源安全专家进行核实,决定是否准予提前移出。核实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第二十六条【信用移出】对符合移出条件的信用主体,作出认定的能源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移出决定书,按照有关规定送达信用主体,并协调同级人民政府信用主管部门移出信用等级认定信息,按程序终止实施惩戒措施。不予提前移出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停止公示】不符合公示信用B等级、C等级的,作出认定决定的能源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配合同级人民政府信用主管部门将信用等级认定信息移出“信用广东”,并停止信用信息公示和解除惩戒措施。
第二十八条【信用撤销】各级能源安全监管部门发现信用主体在提出移出申请过程中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的,应当撤销移出决定,恢复信用等级B级、C级信用等级认定信息公示,严格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公示期自撤销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信用变更】自作出移出、停止公示信用等级认定信息之日起满12个月后,当信用主体信用行为发生变化的,作出认定的能源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重新进行审核认定。
第三十条【信用权利】信用主体对信用等级认定、不予提前移出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有效时间】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