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海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界定标准》。
其中在电力、热力、燃气生产和供应业中明确:
(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
1.单机容量300MW以上或者总装机容量600MW以上的火力发电厂(燃煤、燃气);装机容量50MW以上的水力发电厂;装机容量50MW以上的风力发电厂;
2.22万伏以上重要变电(配)站的使用、管理单位;
3.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
4.县级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的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原文如下:
海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界定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等消防法律法规,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将锂电池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电化学储能单位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范围的要求和我省消防工作实际,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修订了《海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现向全社会主动公开。
请各单位对照标准认真自查,符合界定标准且未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社会单位,主动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申报;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如符合界定标准,也应当主动申报。
附件:1.海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海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说明
3.海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表
海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5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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