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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征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业人员培训考核和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1月21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业人员培训考核和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其中提到,电力质监机构负责质监专业人员能力确认具体工作。能力确认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一)直接确认

凡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业务素质,年龄在65周岁以下(能力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身体健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核合格,电力质监机构可对申请人员进行直接确认。

1.取得国家相关职业资格,包括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设备监理师和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2.取得电力建设相关专业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考试确认

凡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业务素质,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不满足前款规定的“直接确认”条件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向电力质监机构申请采用考试的方式进行能力确认。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业人员培训考核和专家库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和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业人员培训考核和质量监督专家库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业人员培训考核暂行办法》(国能发安全〔20194〕61号)进行了修订,编制形成《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业人员培训考核和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gchch@nea.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邮政编码:100045。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2月21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业人员培训考核和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5年1月21日

附件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业人员

培训考核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专业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质量监督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3〕4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监专业人员培训考核和专家库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和质监中心)在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的指导下负责质监专业人员培训考核和专家库管理相关工作,包括组织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质监机构)对质监专业人员进行能力确认、培训和年度考核;建立和管理专家库。

可靠性和质监中心对电力质监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条可靠性和质监中心根据电力质监机构对质监专业人员能力确认和年度考核的结果,及时更新并发布质监专业人员名录。

质监专业人员名录供电力质监机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参考使用。

第五条开展能力确认、线上培训、年度考核、专家遴选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质监专业人员培训考核和专家库管理工作主要通过国家能源局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电力质监信息系统)开展。

第二章 能力确认

第七条 电力质监机构负责质监专业人员能力确认具体工作。能力确认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一)直接确认

凡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业务素质,年龄在65周岁以下(能力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身体健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核合格,电力质监机构可对申请人员进行直接确认。

1.取得国家相关职业资格,包括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设备监理师和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2.取得电力建设相关专业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考试确认

凡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业务素质,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不满足前款规定的“直接确认”条件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向电力质监机构申请采用考试的方式进行能力确认。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电力建设相关工作满5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电力建设相关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从事电力建设相关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及以上学位,从事电力建设相关工作满1年。

5.取得电力建设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从事电力建设相关工作满2年。

6.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包括焊工、机械设备修理人员、建筑安装施工人员、土木工程建筑施工人员、房屋建筑施工人员、电力或热力生产和供应人员、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人员等。

申请人员应当在电力质监机构组织下,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公需科目和相应工程类别科目在线考试,考试均合格的确认为质监专业人员。

第八条申请人员应当如实填报能力确认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工作单位审核同意后提交电力质监机构审核。

第九条 电力质监机构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通过能力确认的人员信息汇总后报送可靠性和质监中心抽查核验。

第三章 人员培训

第十条 培训分为考试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本办法第七条第(二)类申请人员自愿参加考试前培训,质监专业人员名录中的所有人员均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培训科目包括公需科目和工程类别科目,工程类别科目分为输变电、火电、水电、核电常规岛、新能源发电、新型储能等。

公需科目培训内容包括: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政策性文件;职业道德教育、廉洁自律教育;其他需要具备的相关知识。

工程类别科目培训内容包括: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典型案例剖析;其他需要具备的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可靠性和质监中心通过电力质监信息系统组织开展考试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质监专业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8个学时。

电力质监机构以集中授课方式开展的质量监督业务培训时间,纳入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统计范围。

第四章 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电力质监机构负责质监专业人员年度考核具体工作,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质监专业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年度考核表(见附件2),原则上应当向通过其能力确认的电力质监机构申请年度考核。需要变更考核机构的,应征得通过其能力确认的电力质监机构和拟变更的电力质监机构同意。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填报虚假个人信息的;

(二)违反廉洁纪律的;

(三)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电力质监机构工作安排的;

(五)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度文件规定要求进行质监的;

(六)在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两次及以上提出错误检查意见、整改意见或对应当发现的重大问题没有发现的;

(七)所监督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事故调查报告认定需承担责任的;

(八)继续教育培训学时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的;

(九)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十)存在其他违反质量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

质监专业人员在其他电力质监机构组织的质量监督相关工作中,存在以上第(二)(三)(四)(五)(六)(七)(十)款情形的,相关电力质监机构应记录在案并函告通过该人员能力确认的电力质监机构。

第十五条 电力质监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可靠性和质监中心。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次年不得再次申请能力确认,其中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三)款情形的,终身不得申请能力确认。

第五章 专家库建设和管理

第十七条在质监专业人员名录范围内,可靠性和质监中心通过择优遴选、电力质监机构推荐等方式建立专家库,并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专家库。

第十八条 专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二)年龄不超过65周岁(能力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身体健康;

(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能力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四)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质量监督或工程建设相关工作10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五)愿意参加并能够胜任国家能源局组织的相关工作;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者奖励的优先推荐和遴选。

第十九条 专家推荐、遴选程序:

(一)由电力质监机构推荐或可靠性和质监中心邀请的质监专业人员填报专家推荐表(见附件3),经工作单位和电力质监机构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可靠性和质监中心。

(二)可靠性和质监中心择优遴选,确定拟入库专家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后,印发文件向社会公布专家库名单。

第二十条 专家职责:

(一)参加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有关制度规定及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二)参加国家能源局组织的调研、检查、事故事件调查分析和电力质监机构考核等工作;

(三)参加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相关研究工作;

(四)完成国家能源局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可靠性和质监中心终止或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本人提交退出申请的;

(二)因身体、工作变动等原因,不适宜继续履行专家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国家能源局组织的相关工作或不能较好履行相关职责的;

(四)在国家能源局组织的相关工作中,不服从统一安排和要求,影响正常工作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能力确认是指电力质监机构对申请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专业技术能力的确认。

本办法所称质监专业人员是指通过能力确认、年度考核,从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业人员培训考核暂行办法》(国能发安全〔2019〕61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业人员能力确认申请表

2.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业人员(XX)年度考核表

3.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家推荐表

原文链接:http://1guigang.com/industrialchain/transformer/68252.html,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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