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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力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电力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电力安全专家库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电力安全专家在电力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专家参与公共决策事项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4〕156号)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的通知》(国能综通规划〔2024〕146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库包含福建省电力安全监管专家库和福建省电力应急专家库,由福建能源监管办负责建立发布和管理。

第二章 专家条件

第三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电力安全生产有关方针和政策,熟悉电力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有较强的政策水平;

(二)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0年及以上,且具有工程师(技师)及以上职称(职业资格),熟练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熟知电力生产相关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长期从事专业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管理和实践经验,业务能力较强;在专业领域业绩特别突出的,可放宽范围;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必要的现场工作,原则上不超过65岁;

(四)能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三章 专家选聘

第四条专家原则上采取公开遴选、定向邀请、行业推荐的方式从福建省各有关电力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中长期从事相关工作的高级技术专家、学者、研究人员、专业技术/学科带头人以及在基层一线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有一技之长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中选聘。

第五条专家采用以下程序进行选聘:

(一)福建能源监管办根据工作实际,发布有关工作通知,对专家库成员进行更新或调整,明确专家库组成分类、各类别推荐名额、推荐完成时限等具体工作事宜;

(二)各电力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填写推荐表格,由所在单位签署审查意见后,附相关材料复印件,报送福建能源监管办登记管理;

(三)退休或以个人名义申报的人员于每年4月前填写申请表格,附相关材料复印件,报送福建能源监管办登记管理;

(四)福建能源监管办可对有支撑电力安全监管工作经历且业绩突出者进行定向邀请,由所在单位同意后,附相关材料复印件,报送福建能源监管办登记管理;

(五)福建能源监管办对申报材料汇总整理,综合考虑后确定专家库人选,确保入选专家专业相符、能力匹配、品行良好、结构合理、规模适度;

(六)选聘的专家由福建能源监管办函告专家本人和所在单位,并将专家库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应取得所在单位的正式推荐和确认。

第七条专家采用聘任制,聘期为3年,期满后福建能源监管办可视情况予以续聘或调整,续聘一般不连续超过三次,同时原则上每年4月根据需要对专家库进行增补更新。

第四章 专家的职责和要求

第八条聘任专家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为福建省电力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决策和技术咨询意见;

(二)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与备案细则>的通知》(国能综安全〔2014〕953号)有关规定,参与福建省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和应急能力评估工作(专家应由电力应急专家库中选取,且不少于2人);

(三)参与福建省电力行业相关标准等制定及修订工作;

(四)参与福建能源监管办组织的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和分析;

(五)参与福建能源监管办组织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

(六)接受福建能源监管办委托,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专家应遵守以下工作要求:

(一)在接受委托开展有关工作时,应按时抵达指定地点,并有权进入有关工作现场,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与任务有关情况,但不得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二)应按照有关程序规定认真履职,准确定位,敢于坚持原则,排除干扰,抵制不正之风。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调查研究。公正、客观和独立地开展工作,出具正式意见建议;

(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参与任务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发表参与任务有关的意见和言论;

(四)未经同意,不得以参与能源监管有关任务的名义对外宣传或招揽业务,不得利用参与任务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

(五)严格廉洁要求,不得接受利益相关方及其请托人的送礼和宴请等。

第十条 发现对专家说情打招呼、违规打探决策事项、干预专家意见的,福建能源监管办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国家能源局有关司报告。

第五章 专家库和专家的管理

第十一条福建能源监管办具体负责以下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工作:

(一)承担专家的具体聘任、履职考核等工作;

(二)协调和安排专家执行公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采用一定形式对专家进行业务培训;

(四)建立和完善专家信息数据库工作;

(五)严格把关专家意见建议,更好发挥专家辅助作用;

(六)关心专家工作,创造良好工作条件,不断改进对专家库和专家工作的管理;

(七)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福建能源监管办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家年度会或专题会议,交流工作,研究和协调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委派专家任务实行回避制度,福建能源监管办提前以书面函的形式通知专家所在单位和专家本人。专家所在单位应尽可能安排好专家的工作,支持福建能源监管办做好电力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福建能源监管办将对认真履职、作出重要贡献的专家进行通报表扬,并函告专家所在单位;每年度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公开通报,并对支持有力的单位进行表扬。

第十五条专家在聘期内因个人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福建能源监管办提交退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和福建能源监管办研究后解除聘任。

第十六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福建能源监管办将解除其专家资格:

(一)因违纪、违法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较大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向有关方面提供虚假报告或审查结论的;

(四)擅自以聘任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弄虚作假、隐瞒真相,骗取荣誉或利益的;

(五)一年内发生无故不接受派遣任务两次以上的;

(六)连续三次履职不到位,福建能源监管办认为不宜再担任专家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要求、疏忽失职、未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审论证的专家,视情节给予约谈提醒、暂停担任专家、取消资格等处理。对于故意误导决策,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牟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福建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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