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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做好公共充电设施项目备案管理及安全质量管控告知

6月17日,广东省发改委发布做好公共充电设施项目备案管理及安全质量管控告知的通知。

原文如下: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充电设施项目备案管理及安全质量管控告知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

为加强电动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事前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监督工作,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安全高质量发展,请各地市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做好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备案管理工作,并督促属地县(市、区)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重点审核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包括但不限充电桩数量及功率、充电枪数量、总功率)、土地权属证明及企业营业执照等填报材料;按照《广东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能发安全函〔2024〕124号)有关要求,在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时,一并出具《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督促项目单位落实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主体责任。

附件: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4年6月13日

附件

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被告知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项目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现就你单位项目施工安全和质量管控应重点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应当按要求设置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投入。

五、应当按要求建立工程分包管控制度和措施,禁止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六、应当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应当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及事故处置措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能发安全规〔2023〕4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做好工程质量管控各项工作。

若发生违反上述事项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被处罚单位的信用记录。

告知人(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

被告知单位(项目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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