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提升城市配电设施防涝能力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到,要提高城市新建配电设施防涝建设标准。
(一)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的实施意见》和国家有关防涝标准,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编制城市内涝风险评估图,根据城市内涝防治标准,电力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城市配电设施防涝标准;新建配电设施建造完成后,由建设单位依法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备案,形成设计、施工、验收管理的闭环。
(二)新建配电设施应符合城市防汛防涝标准,重点加强对维持城市生存功能系统和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电力、交通、供水等“生命线工程”及其他市政公用、商业综合体、住宅小区、应急指挥中心等的配电设施防涝能力建设。
(1)新开发地块配电站房,包括开关站、环网室、环网箱、配电室、箱式变电站、计量室等设于地面一层或以上,并高于当地防涝用地高程。
(2)计量箱(除充电计量外)设于地面一层或以上,表箱箱底标高高于当地防涝用地高程和室外地坪标高,室外表箱要采取防水措施。
(3)重要用户主要配电设施、应急备用电源设于地面一层或以上,并高于当地防涝用地高程,其中重要电力用户主要分为煤矿及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重要水利大坝、防汛防洪闸门、排涝泵站及各类重要应急指挥中心等,具体参照《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T29328-2018)。
(4)电梯、供水设施、应急排水设施、应急照明、消控中心等重要负荷的配电设施设于地面一层或以上且移动发电机组容易接入的位置,并设置应急保安用电接口,确保受灾后快速恢复供电。
(三)新建住宅小区的配电站房采用地面户内站,设备层室内地面标高高于室外地坪标高,房门设置防水挡板,并留有电气设备运输和检修通道。开关站、环网室宜采用独立建筑,满足安全情况下可与其他建筑合建,并设置电缆层,邻近市政道路。配电室宜为独立建筑,当条件限制与其他建筑物结合时,不应与居民住宅直接相邻,不应设置在卫生间、浴室、厨房或其他用水场所(包括易积水的管道夹层)正下方或相贴邻处。环网室、配电室便于移动发电车或储能车接入,并就近设置独立接地极。电缆进出口和电缆保护管要采取防水措施,电缆沟、电缆夹层和电缆室要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
原文如下: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能源局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关于提升城市配电设施防涝能力的若干意见
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供电公司、各增量配网企业,杭州市房管局、园文局,宁波、舟山市水利局:
电力设施运行水平关系社会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近年来极端天气事件频繁发生,出现暴雨洪涝或城市内涝可能性不断增大,为提高全省内涝灾害下城市供电保障能力,汲取“7·20”河南郑州极端暴雨经验教训,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提升城市配电设施防涝能力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城市新建配电设施防涝建设标准
(一)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的实施意见》和国家有关防涝标准,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编制城市内涝风险评估图,根据城市内涝防治标准,电力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城市配电设施防涝标准;新建配电设施建造完成后,由建设单位依法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备案,形成设计、施工、验收管理的闭环。(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增量配网企业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二)新建配电设施应符合城市防汛防涝标准,重点加强对维持城市生存功能系统和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电力、交通、供水等“生命线工程”及其他市政公用、商业综合体、住宅小区、应急指挥中心等的配电设施防涝能力建设。
(1)新开发地块配电站房,包括开关站、环网室、环网箱、配电室、箱式变电站、计量室等设于地面一层或以上,并高于当地防涝用地高程。
(2)计量箱(除充电计量外)设于地面一层或以上,表箱箱底标高高于当地防涝用地高程和室外地坪标高,室外表箱要采取防水措施。
(3)重要用户主要配电设施、应急备用电源设于地面一层或以上,并高于当地防涝用地高程,其中重要电力用户主要分为煤矿及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重要水利大坝、防汛防洪闸门、排涝泵站及各类重要应急指挥中心等,具体参照《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T29328-2018)。
(4)电梯、供水设施、应急排水设施、应急照明、消控中心等重要负荷的配电设施设于地面一层或以上且移动发电机组容易接入的位置,并设置应急保安用电接口,确保受灾后快速恢复供电。(由省电力公司、各增量配网企业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能源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新建住宅小区的配电站房采用地面户内站,设备层室内地面标高高于室外地坪标高,房门设置防水挡板,并留有电气设备运输和检修通道。开关站、环网室宜采用独立建筑,满足安全情况下可与其他建筑合建,并设置电缆层,邻近市政道路。配电室宜为独立建筑,当条件限制与其他建筑物结合时,不应与居民住宅直接相邻,不应设置在卫生间、浴室、厨房或其他用水场所(包括易积水的管道夹层)正下方或相贴邻处。环网室、配电室便于移动发电车或储能车接入,并就近设置独立接地极。电缆进出口和电缆保护管要采取防水措施,电缆沟、电缆夹层和电缆室要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由省电力公司、各增量配网企业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能源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推进城市既有易涝配电设施迁移改造
(一)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对既有配电设施进行全面排查,重点关注低洼地带和地下配电设施,结合城市防涝标准与现场排查情况,按受淹风险程度、设施重要程度、隐患危险程度形成整改清单,并有序组织迁移改造或防涝加固,优先整改历史受淹、重要用户、重要负荷的配电设施。(由省电力公司、各增量配网企业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能源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纳入整改清单的配电设施,有条件的要迁移至符合防涝标准的位置,开关站、环网室、环网箱在3年内完成迁移,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在5年内完成迁移。配电站房迁移的新位置由各地电力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提出;涉及住宅小区的,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由省电力公司、各增量配网企业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纳入整改清单的配电设施,暂无法进行迁改的,要对其所在场所进行内涝防治技术提升,采取防涝加固和防倒灌措施,配备移动应急电源,在地上设置防涝期间能方便到位的应急保安用电接口,并配备足够的排涝装备。(由省电力公司、各增量配网企业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能源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落实城市配电设施管理责任
(一)已移交给供电企业的配电设施,由供电企业统一负责日常管理维护;未移交的,由产权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各地要对本辖区内配电设施开展日常检查特别是汛前检查,督促各责任主体制定应急预案,加强日常隐患排查和预案演练。(由省电力公司、各增量配网企业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能源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各地要结合“城市大脑”“浙里城市生命线及地下空间综合治理应用”“数字孪生”等系统建设,加快所在地供电企业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通过系统对接、数据共享等方式接入浙里城市生命线及地下空间综合治理应用的城市内涝数字化监测管控平台和省防指“防汛防台在线”,实现协同处置。2024年前实现地下配电站房实时水位监测全覆盖。(由省电力公司、各增量配网企业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能源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属地和主体责任,建立协调机制,确保工作有效开展。
(二)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检查,确保新建配电设施严格按照新标准新要求执行,确保既有易涝配电设施迁移改造顺利推进,确保城市配电设施防涝管理责任有效落实。
(三)各地可依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对接相关部门因地制宜制定地方具体实施细则。
五、其他
本意见自2022年6月10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能源局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202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