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针对当前山西省重组整合煤矿存在的安全投入不到位、企业对“关键人”难以有效管控、资源濒临枯竭非法违法生产、安全基础管理薄弱、企业安全管理层级多等问题,决定从即日起到6月底,组织开展重组整合煤矿安全生产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任务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把开展重组整合煤矿安全生产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当前首要任务来抓,作为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内容,大力整治重组整合煤矿安全生产问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实现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组织领导
成立重组整合煤矿安全生产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组,对重组整合煤矿安全生产问题整治工作进行统一组织和协调,并督促各市、县工作开展。
组长:王启瑞省安委办主任、省应急厅厅长
副组长:王茂盛省能源局副局长
姚青林省自然资源厅厅长
陈振亮省人社厅厅长
张九萍省市场监管局局长
郭保民省国资运营公司董事长
成员由各市分管副市长、各县分管副县长组成。
工作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承担专项整治行动日常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成立工作小组和办公室,落实本辖区重组整合煤矿安全生产问题整治工作任务。
三、整治对象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对象是全省正常生产建设的重组整合煤矿。
四、整治重点
(一)“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的问题
1.控股和参股双方未严格按照股比对煤矿建设进行投资的;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投入不到位的。
2.煤矿法定代表人非主体企业选派,煤矿(托管煤矿除外)“六长”非主体企业任命,煤矿生产技术、地质、通风、防治水、机电、安监等关键部门负责人非煤矿任命,或者上述人员虽由主体企业或煤矿选派任命,但实际上无法正常履职、不能真正发挥安全管理作用的。
3.重组整合煤矿未纳入主体企业统一管理,重组整合煤矿煤炭销售不是由主体企业管理的。
4.煤矿上级公司对煤矿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不了解、不掌握的;煤矿对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资源濒临枯竭矿井的问题
1.矿井剩余可采储量无法布置正规回采工作面的。
2.越界采矿的。
3.在安全无保障的情况下残采、复采的。如在采空区、积水区及火区边缘找煤;擅自开采(破坏)安全煤柱等。
(三)安全基础管理方面的问题
1.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包括生产技术、地质、通风、防治水、机电、安监、调度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的。
2.未分别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3.新员工未培训就上岗的。
4.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5.井工煤矿将井下采掘作业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以及转包井下新水平延深开拓工程的。
6.煤矿未采取整体承包形式进行发包,或者将煤矿整体发包给不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未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承包方再次将煤矿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7.使用被列入国家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8.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9.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
10.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四)企业安全管理层级的问题
主体企业未按照“原则上不超过三级、最多不超过四级”要求设置煤矿安全管理层级的。
五、分类处置
(一)凡存在“三真”方面所列第1、2、3种情形之一的,一律责令停产停建整顿。待实现“三真”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经整顿仍难以实现“三真”的省属国有控股煤炭企业,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省属国有企业“腾笼换鸟”促进国有资本优化布局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53号),实行“腾笼换鸟”,原则上将国有股权全部转让。
(二)凡存在资源濒临枯竭矿井所列第1种情形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引导关闭退出。
(三)凡存在资源濒临枯竭矿井所列第2种情形的,由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四)凡存在资源濒临枯竭矿井所列第3种情形或安全基础管理方面所列第9种情形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比照事故调查处理。
(五)凡存在安全基础管理方面所列第1种情形或企业安全管理层级方面所列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
(六)凡存在其他重点整治情形的,一律责令停产停建整顿。针对新员工未培训就上岗情形,必须由煤矿组织培训,并由煤矿上一级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上岗。
六、阶段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按照“企业自查自改、市县全面整治、省级审核评估”的方式开展。实施阶段划分如下:
第一阶段:企业自查自改(2021年2月20日-3月底)。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的重组整合煤矿对照整治重点进行全面自查自改,形成自查自改报告,并由煤矿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送市、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市县全面整治(2021年4月-5月)。按照《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明确的煤矿安全监管关系,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正常生产建设的重组整合煤矿进行全面整治,每座重组整合煤矿的整治情况都要由市或县专项行动工作小组组长签字。
第三阶段:省级审核评估(2021年6月)。各市、县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以市为单位形成工作总结(附各矿整治情况),于5月31日前报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组办公室。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组将专题听取各市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人民政府是此次重组整合煤矿安全生产问题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必须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各市要结合实际,细化行动方案,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具体行动方案在2月25日前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组办公室。
(二)严格处置措施。各市、县要强化抓落实的工作导向,对查出的问题分类处置、一抓到底,做到该停产的停产、该处罚的处罚、该关闭的关闭。对未认真对照整治重点开展整治、未严格落实处置措施,专项整治行动走形式、走过场的,要对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约谈,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严肃工作纪律。在整治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并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