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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天然气等能源物资运输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联防联控机制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专班: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煤炭、天然气等能源物资运输保障工作,支撑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平稳运行,经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能源物资运输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国内煤炭、天然气等能源供应持续偏紧,加之今冬明

春采暖季到来,全国煤炭、天然气等用能需求仍将保持高位运行。党中央、国务院对供暖季能源保供工作作出系统部署安排,要求确保今冬明春能源供应稳定。同时,近期我国部分地区出现聚集性疫情,疫情防控形势仍较为严峻,对煤炭、天然气等能源物资保通保畅保运工作带来较大挑战。各地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工作专班要充分认识做好煤炭、天然气等能源物资运输保障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加强工作会商,压实工作责任,在严密防范疫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扩散的同时,全力做好煤炭、天然气等能源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二、切实做好能源物资运输车辆通行保障

各地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工作专班要主动向本地党委、政府汇报,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29号)等文件要求,实行分级分类交通管控,保障交通网络畅通,不得擅自层层加码、搞“一刀切”。对于来自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各地公路疫情防控检查站点在对司乘人员进行体温检测、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纸质或者电子形式检测报告均有效)的基础上保障顺畅通行;对于来自其他地市的车辆不得限制通行。煤炭、天然气等能源物资运输车辆在疫情防控检查站点遇有交通阻滞等情况的,各地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工作专班要及时组织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指挥疏导,保障优先通行。

三、加强能源物资运输从业人员健康服务

各地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工作专班要按照当地联防联控机制的统一部署,优先为从事煤炭、天然气等能源物资运输的从业人员实施加强免疫接种。有条件的地区可依托煤场、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物流园区、“司机之家”等货车司机集中的场所增设流动核酸检测点,提高核酸检测效率,为煤炭、天然气等能源物资运输人员开展核酸检测提供便利。同时加强交通组织,避免车流人流交叉,保障便捷高效通行。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交通保通保畅工作确保人员车辆正常通行的通知》等有关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对于短期向中高风险地区运送煤炭、天然气等能源物资的司机、装卸工等司乘人员,在严格落实消杀、封闭管理等各项防控措施且具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的,原则上不需采取隔离措施。

四、研究优化能源物资运输组织方式

各省级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工作专班要按照“交通便利、规模合理、功能齐备、衔接顺畅”的原则,依托物流园区、货运枢纽等各类存量资源,研究在城市周边合理布局具有货物中转储存、车辆消毒停放、人员休息就餐等功能的物资中转调运站。要健全完善运行机制与工作流程,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及时启用,确保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区域能源物资的有序中转、高效分拨和快速转运。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份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工作专班之间要加强沟通协作,创新接驳运输、中转调运等组织模式,提高煤炭、天然气等能源物资运输车辆中转效率。

五、加强应急运输保障队伍建设及值班值守

各地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工作专班要依托辖区内骨干运输物流企业研究建立涵盖各种运输方式的应急物资运输储备力量,健全完善涵盖企业、人员、装备等内容的应急运输储备台账,提高交通运输系统应对突发事件应急物资运输保障能力。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健全社会应急物资运输力量动员机制,形成分级应对、梯次补充、协同联动的应急物资运输保障工作格局。划定区县或者城市市区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所在省份及周边省份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专班要及时向社会公布24小时应急运输保障电话,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受理和解决煤炭、天然气等能源物资运输车辆通行中的相关问题,切实保障顺畅高效通行。

六、加强货运物流行业疫情防控

各地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工作专班要依职责督促从事煤炭、天然气等能源物资运输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按照最新版《道路货运车辆、从业人员、场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等要求,严格落实佩戴口罩、消毒或洗手、体温测量、核酸检测、接种疫苗等从业人员防护措施,做好运输装备及场站消杀等各项工作。对于国际道路货运车辆驾驶员,各沿边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公路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要求,严格落实“人物分离”,对国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员和一线管理人员采取人员相对固定、封闭管理、定期核酸检测等举措,避免其与家庭和社区人员接触,加强对作业场地、运输车辆和货物定期消杀。对于发自或途经疫情发生地区能源物资的车辆、人员,要坚持“保安全、保供应”并重,严格执行当地疫情防控规定,实行全程“点对点”闭环运输,确保“封闭式管理、人员不接触、车辆严消毒”,切实防止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货运物流渠道传播扩散。

山西、内蒙古、陕西、新疆等煤炭主产区省份,河北、山东、贵州、甘肃、青海、宁夏等涉疫省份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工作专班,应于2021年10月30日前,将本《通知》部署的各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专班。此后,每周二、周五12:00前报送煤炭、天然气道路运输保障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重大突发情况即时报。其他煤炭、天然气等道路运输受阻的省份,也应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疫苗及其半成品和原材料、医疗物资、农资产品、生产生活物资、抢险救灾物资等其他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联系电话:010-65292831,传真:010-65290939。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专班

2021年10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1guigang.com/industrialchain/electricpower/23226.html,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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