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市人民政府: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554号)转发你们,同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请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认真研究辖区内9万吨/年煤矿矿井(名单见附件)的关闭或保留问题,并形成书面意见。
二、对保留的30万吨/年以下(不含)煤矿矿井,因资源条件好、安全保障程度高、发展潜力大确需实施技术改造,且改造后实现机械化开采、产能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的,由企业提出申请,请所在市级人民政府形成意见。
以上意见请于2018年5月25日前反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能源处,以便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联系人:梁恒声
联系电话:0771-8095165,13737670991
电子信箱:gxgxwnyc@163.com
附件:
自治区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1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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