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关于严格检查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建设秩序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567号)要求,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将联合开展煤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治理,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建设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严格依法治煤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印发以来,我省煤炭行业深入开展淘汰落后产能、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和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生产建设秩序明显改善,但部分地区和企业仍存在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给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带来严峻挑战。严格治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是煤炭行业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市场化法治化去产能的迫切需要,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巩固化解过剩产能已有成果,推动实现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严格检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重点和工作安排
(一)明确工作重点。针对煤炭生产建设中的突出问题,重点查处(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以来基本建设、自然资源、环境保护、草原占用、安全生产等领域和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详见附件),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坚决清理整顿违法违规产能,坚决打击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坚决防止已经退出的过剩产能死灰复燃,持续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二)认真开展自查。各产煤设区市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牵头部门组织发展改革(能源)、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针对辖区内煤炭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梳理排查,重点针对(国发〔2016〕7号)号文件印发以来相关领域新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设区市自查书面材料由各设区市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牵头部门统一汇总,于5月20日前报送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按以上要求开展自查工作,自查书面材料同时抄报省国资委。
(三)组织媒体暗访。针对不同地区特点,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媒体记者和行业专家成立暗访组,对各地上报的自查结果进行跟踪了解和随机暗访。
(四)开展联合督导。结合地方自查、部门执法、媒体暗访等情况,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开展对问题突出或整改不到位地区的联合督导,指导地方依法严格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煤炭企业及时整改落实到位。
(五)建立举报制度。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强化社会公众监督。及时受理社会各界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依法依规调查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分类进行处理。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对煤炭企业生产建设违法违规行为分门别类、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对于(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以来新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多次、多领域存在问题的企业,从严处理并追究责任。
(七)实施联合惩戒。根据地方自查、媒体暗访、部门执法、联合督导、社会举报情况,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公开曝光,并纳入煤炭行业失信企业名单,实施信用约束。
(八)组织整改验收。各地要督促煤炭企业限期抓好整改落实,及时组织对重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应在2018年上半年整改到位。
三、严格检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要求
(一)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各产煤设区市要认真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确保情况真实、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凡自查没有发现问题,经媒体暗访、部门执法、联合督导等查出问题的,对地方有关方面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严肃追责,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二)加快依法处理和手续办理。各地和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尽快处理到位。
(三)建立工作机制。各产煤设区市要结合地方实际,加强组织协调,周密部署,精心安排,认真实施。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报告。同时,各地在严格检查和处理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中,要统筹做好保供应、稳价格相关工作,依法依规实施分类处理。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加强煤炭领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横向纵向沟通和协调配合,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工作协调,做到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取得实效。
附件:煤炭领域严格检查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工作重点
附件
煤炭领域严格检查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工作重点
(一)基本建设方面
1.是否存在(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后新出现的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煤矿项目;
2.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煤矿项目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停建停产;
3.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限制劣质煤开发,停止核准高硫高灰煤项目;
4.建设项目是否严格落实增减挂钩减量置换要求。
(二)安全生产方面
1.是否存在未履行规定验收程序或批准程序擅自复工复产的情况;
2.是否有存在超能力生产等重大安全隐患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行为;
3.是否存在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未按程序验收擅自投产的行为。
(三)生态环境方面
1.是否存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违法行为;
2.是否存在违法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况;
3.是否存在生态环境破坏行为,是否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4.是否存在无矿区规划及规划环评的情况;
5.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内,是否存在应退未退的煤矿企业。
(四)自然资源方面
1.是否存在违法采矿行为;
2.是否存在违法占地行为。
(五)草原方面
1.是否存在未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涉嫌非法占用使用草原的行为。
(六)去产能方面
1.是否存在13类落后小煤矿应去未去情况;
2.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和违法违规行为;
3.是否存在已退出煤矿死灰复燃情况;
4.用作产能置换指标退出的煤矿,是否按期关闭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