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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停止审批新上用煤项目

即日起,停止审批新上用煤项目,严禁新建1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严禁违规批建用煤项目;对违规建设的用煤项目,县(市)区政府应责令其停止建设或拆除。近日,我市发布通知,进一步规范新建用煤项目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工作。

在今年新建用煤项目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工作中,我市将停止审批新上用煤项目。对于确需新建、改建、扩建的用煤项目,各县(市)区应当在已完成上年度和确保完成本年度省、市下达的减煤任务的前提下,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

进一步加强用煤项目审批管理,对未落实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的新建用煤项目不得核准建设。严禁新建1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严禁违规批建用煤项目。对违规建设的用煤项目,县(市)区政府应责令其停止建设或拆除。

在审核权限方面,新建用煤项目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审核,按照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新建用煤项目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是指新建用煤项目年设计用煤量,以在用的拟拆除或上年已拆除用煤设备的用煤量进行替代。”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所有新建用煤项目必须落实煤炭替代量,煤炭替代指标为我市1500万吨减煤任务之外的、本年度当地耗煤统计数量以内的用煤量。

属于规模以上的工业煤炭替代指标,由当地统计部门提供前三年用煤量的平均值确定替代量(统计部门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规模以下的工业及其它行业煤炭替代指标,经当地环保、住建、工信和发改部门按上年度实际用煤量共同认定替代量(有关部门加盖公章的确认表)。新建用煤项目的年设计用煤量不得大于煤炭替代指标。

按照省、市行政审批权限有关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当地用煤项目煤炭替代核查工作。新建用煤项目落实煤炭替代量后,项目单位提出核查申请,县(市)区发改部门牵头,环保、统计部门配合,组织煤炭替代核查工作。

用煤项目未经核准不准开工建设。新建用煤项目建成后三个月内,县(市)区负责落实淘汰拆除替代的工业产能和分散燃煤锅炉。对未按期完成淘汰和拆除任务的、或不履行拆除承诺的,将予以全市通报,新建用煤项目停止继续生产运行,并按相关法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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