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两会明天即将画上句号,在各种信息当中,你有没有注意到,政府工作报告当中对于2016年重点工作中对于“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阐述?其中强调了采取兼并重组、债务重组或破产清算等措施,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并提到要完善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这一点。
3月11日,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前往总工会界别听取讨论意见时,从金融角度阐释了对去产能和去杠杆关系的理解——发展直融有助于降低企业重组难度。
可见,去产能中,除了人员安置问题,去杠杆,处置好债务和资源也是备受关注的问题。
今年全国两会上,各省代表团及一些人大代表就此都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小编将他们的说法以及国外去产能的经验及处理方式归纳总结,希望能对煤炭行业去产能有所启示。
两会代表团
山西团
在去煤炭产能过程中,有以下建议:
国家出台产能置换的具体操作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处理好存量关闭退出、转型升级和增量科学控制的关系,处理好保护先进产能和逐级退出落后产能的关系,处理好化解产能和保障能源安全的关系。重点是将资源枯竭矿井的关闭退出和产能置换结合起来;和减量置换、先去后换结合起来;和新建项目的审批结合起来。
对国家发改委已核准的在建煤矿因为手续已经办理,不与化解过剩产能挂钩;对取得“路条”项目,按设计能力的100%进行核准;对新建矿井,按设计能力的80%发放“路条”。
明确大型国有煤炭集团关闭的产能,由大集团自主调节置换,以调动企业积极性。
出台关闭退出矿井的资产补偿政策(含关闭退出矿井的资源价款处置),妥善解决资源整合矿中的民营股份问题。以同煤集团为例,资源整合矿井大多数都有49%的民营股份,如果关闭退出,就必须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如何保证股东权益,特别是民营股东的权益,需要国家出台相关政策。
安徽团
关于退出产能煤矿债务处理问题有以下建议:
一是设立专项资金承担债务。对煤矿去产能涉及到的债务,一是财政补助核销债务,在3-5年内,对退出产能煤矿所欠国有煤炭企业集团的债务,由其集团母公司分年度核销,国家从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中分年度给予适当拨补,并增加国家资本金;二是发行特别国债,以退出产能煤矿所欠集团公司债务为限,由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支持集团母公司贷款银行核销去产能涉及的债务。特别国债专门用于分年度核销退出产能煤矿所欠银行的债务,仅面向国有银行定向发行,所筹资金专项用于拨补上述银行资本金,增强商业银行处理不良贷款的能力。
二是实施债转股消化债务。建议从推动去产能政策有效实施、帮助煤炭行业脱困发展的战略高度,建议煤炭去产能所涉及的部分债务,参照上世纪90年代实施债转股的做法,支持金融机构将退出产能煤矿债务(自行贷款部分)实行“债转股”,待煤炭市场形势好转时,再采取约定回购或股权置换等方式偿还借款,以降低财务费用负担。
三是借助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债务。研究出台配套政策,鼓励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发行债券和支付现金,剥离收购部分银行债务。其中,对于“统借统还”债务问题,可考虑以退出产能煤矿所欠母公司债务为限,支持贷款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
四是落实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的财税政策,完善金融机构加大抵债资产处置力度的财税支持政策,支持银行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度,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
河南团
从河南看,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将使一批国有煤矿关闭退出,涉及资产362亿元,负债307亿元,其中从金融机构贷款138亿元,资产负债达率85%。
鉴于煤矿生产的特殊性,大部分资产投入到了井下巷道,一旦关闭退出,巷道将报废且基本无法回收,这些资产及债务很难通过市场化手段处置。同时,由于现行《企业破产法》缺乏完善的国有资产处置机制,如果关闭退出的国有煤矿走破产清算途径,在破产流程中仍有不少问题不能全面解决,比如,一些企业债务关系复杂,申请破产立案后处置周期过长等。
对此,建议对本轮去产能关闭退出的国有煤矿,比照原国有煤矿政策性关闭破产,对银行债务视为呆坏账予以核销,或者实行“债转股”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法》,规范和简化破产国有企业的资产处置程序。
同时,建议国家加快研究出台具体的资产及银行债务核销政策,成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进行过渡性收购,缓解关闭退出对煤炭企业整体造成的巨大冲击。
两会代表委员
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对去产能过程中出现的债务问题的解决思路:
去产能和去杠杆密切联系。我国杠杆率偏高、债务融资偏高,其中相当大一部分表现在工业企业,因为工业企业股本少而贷款多。一般来说,杠杆高会造成调整难,调整过程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协调也会比较困难。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如果更好地发展直接融资,减少债务杠杆,在未来也会使得企业的调整、重组变得更加容易。
全国人大代表、山西潞安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李晋平:
在煤炭去产能中,应充分发挥金融行业的引导和支撑作用,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优势煤炭企业,金融机构要加强金融服务和支持,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迫切。
对此,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煤炭优质骨干企业名录,加大对优势煤炭企业的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有扶有控原则,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优势煤炭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缓贷,不附加(更换)担保条件,不增加额外贷款负担,不随意提起诉讼;在信贷配置、利率优惠、手续简化等方面给予优势煤炭企业最大支持,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通过单列指标、增加政策性贷款、国家专项债券建设资金、贴息贷款等措施,对优势煤炭企业重点项目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帮助有前景的企业渡过难关、实现转型升级。
银行业进一步完善不良处置机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做好呆账核销和抵债资产处置,完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政策。此举不仅是对转型企业的“输血”,更是从企业的实际需求、从煤炭行业整体升级的角度出发,鼓励敢于转型、勇于突破的企业实现自我“造血”,以此引导部分企业摘掉过剩落后产能的帽子,成为创新驱动、高效优质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