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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过剩产能 分流安置职工该怎么办?

今年两会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无疑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2016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首要任务是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将宝贵的资源要素从那些产能严重过剩的、增长空间有限的产业和“僵尸企业”中释放出来。

对于处于过剩产能中的钢铁、煤矿、水泥等行业的一线职工来说,今年就即将面临着分流安置的现实。那么,对于这部分职工来说,在分流安置中面临着怎样的难题?国家又该如何妥善推进呢?

面对这一当前的社会难点和焦点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并不回避,心系职工、情系职工,对安置人员给予了热切关注。两会期间,多个民主党派或个人均就如何妥善安置分流职工递交了提案,各抒己见。通过梳理他们的建议不难发现,完善保险制度、创新再就业工作机制、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等都是他们不约而同形成的共识。

一、分流安置人员面临再就业困难的困境

“按照今年10%的去产能目标来统计,仅钢铁和煤炭行业就要去掉90多万的过剩劳动力。在整体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的背景下,这部分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将成为一大难题。”在民盟中央这份《关于加大产能过剩行业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扶持力度的提案》里,指出“产能过剩是目前我国经济和产业重大结构性矛盾之一,2016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首要任务是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通过理顺供给端,提高有效供给,创造新的生产力”。

对此,民建中央也有着共识,“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在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过程中,大量职工转岗安置问题成为重中之重。它不仅关系到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而且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

去产能则意味着将给就业带来巨大压力。民盟中央认为,在整体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的背景下,分流人员的再就业将成为一大难题。

“平均年龄偏大,一般在40岁以上,大多数已失去进入新领域的竞争力;文化水平不高,所掌握的技能也过于单一;大多数都已习惯在原单位日复一日地工作,自谋职业与创业的能力较低”,这是民盟中央对分流人员进行的主要特征分析。

而这,也得到了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电子学会秘书长徐晓兰的认同:“由于技能单一,这些结构性就业人员将面临就业上的尴尬处境。结构性就业问题正成为我国经济新常态下的最为突出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东南沿海地区的‘民工荒’突出、全国范围的‘技工荒’明显、大学生结构性就业问题凸显和工匠型人才严重不足等。”

民建中央提出,目前安置分流职工还存在以下几个难点:

一是产能过剩企业主要集中在钢铁、煤炭、有色金属等资源性行业,涉及员工众多。“以钢铁业为例,按照人均粗钢产量300吨/年计算,要化解1亿至1.5亿吨产能,就约有30万至50万职工需要安置,不是仅靠地方或企业自身就能妥善解决的”。

二是有些企业建在边远地区,当地资源禀赋较差,吸纳就业能力有限,很难吸引社会资本来兼并重组。

民盟中央则认为,除了个人原因外,分流人员面临再就业时的困境还有以下几个社会因素:

一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缺失,特别是失业保障制度的社会化程度较低,失业保障待遇较低,在解决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等方面难以发挥重要作用;二是政府对产能过剩行业安置人员再就业的支持力度不足,存在政策有效性低,安置政策、资金、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因此,如何妥善解决这些安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将成为我国在化解产能过剩过程中面临的重大挑战”。

二、加大扶持是当务之急

民盟中央建议,国家要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确保安置人员实现再就业。“通过加大对产能过剩行业安置人员的就业资金投入,建立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

民盟中央指出,目前,国内外解决安置人员的再就业问题,一般采取的是事前防范、事后积极促进的对策,对安置人员的再就业提供大量的就业保障资金。“然而,目前我国对化解产能过剩造成的安置员工的保障还仅限于基本生活保障,没有建立促进就业的失业保险制度”。

为此,民盟中央呼吁,“为更好地保障产能过剩行业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应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以最大限度地促进安置人员的再就业”。

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中央环发委副主任董配永也认为,国家应在失业保险基金的运作上找到切口,切实解决安置人员所需的庞大资金缺口。

董配永指出:“国家财政以奖励资金的形式鼓励企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但奖励资金额度较小,企业既要用于偿还债务又要安置职工,难以满足职工安置的需要。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矛盾日益突出,亟待解决。”

同时,目前在全国各省份还存在着失业保险基金大量结余的问题。“一方面是失业保险基金出现大量结余却闲置一旁,另一方面缺失促进就业资金由于财政压力难以合理安排,促进就业工作因缺乏资金支持而举步维艰。同时,失业保险基金的列支却严格受制于《失业保险条例》的约束,因此进行必要的政策突破成为解决化解产能过剩中再就业问题的重要支撑。”董配永如是说。

董配永同时建议,在进行人员安置时,还要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公开、透明、科学、有效地使用好党中央、国务院设立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按规定对地方化解过剩产能中的人员分流安置给予奖补”。

他认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可向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重、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适当倾斜,而各级财政也应加大对化解产能过剩企业就业与职工安置工作的支持力度,增设职工安置列支项目。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的列支范围,发挥其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功能”。董配永建议要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重点支持受影响企业职工在岗、转岗培训,提高企业职工转业转岗就业适应能力。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资金,可按规定通过预算优先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

民建中央则强调,安置工作中要做到“以人为本,完善相关人员安置保障的长效机制”。民建中央建议,各地要“提早谋划、做好预警、平稳过渡,积极稳妥解决职工劳动关系变更、社会保障关系接续、拖欠职工工资支付等问题,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的避险功能,减少隐患。将安置人员纳入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好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政策,加强对安置人员的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同时,两会还呼吁政府要加大对安置人员的再就业扶持力度,创新就业培训的工作机制

民建中央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要牵头协调相关企业,为安置下岗人员提供更多的再就业机会,集中组织安置人员进行应聘,为他们实现再就业提供便捷、有效的途径。

董配永则提出要创新就业培训的工作机制,转变政府、企业和职工在就业培训中的角色,改变政府主导就业培训的局面。“充分发挥培训市场在培训内容、专业设置等方面的资源配置优势,发挥企业在就业培训中的技术优势,增强职工在就业培训中的自主选择性,组织安置人员参加适应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的再就业技能培训,形成三方合力推进的良性循环的培训模式”。

对此,徐晓兰的观点则是“要构筑新劳动力培育体系,培养合格的结构性就业人员,将职业培训与职业教育作为结构性就业人员培养体系通盘考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鼓励兴办继续学习及再教育机构,形成良好再就业氛围”。

民建中央还建议,各地应“因地制宜、摸清底数,依法做好人员分类分流安置工作”,要调查统计企业拟分流职工基本情况,按照年龄、知识结构、劳动能力采取不同分流政策,“既要确保分流人员基本生活,也要打破分流人员‘等’、‘靠’、‘要’的思想,对接近退休年龄、转岗困难的,政府要起‘兜底’作用,退休分流;对其他人员注重鼓励再就业或自主创业,指导职工转变思想观念、树立就业竞争意识、更新就业择业心态,政府在过渡期给予其基本生活保障。职工提前退休分流一批,企业接收分流一批,买断工龄、自主创业分流一批”。

三、完善过渡期间的社会保障政策,确保安置工作平稳有序

对于过渡期间安置工作,民建中央建议要切实完善社会保障政策,确保临退职工安置。

“一是化解过剩产能期间,企业要根据实际安置职工人数,暂停其社会保险遗留欠费清缴,免除各种社保欠费产生的滞纳金和利息,维持各项社会保险保障业务办理,特别是离职和退职人员的社保业务。二是企业去产能、处置资产所得,优先用于弥补拖欠的社保资金。三是参照处理资源枯竭型企业相关办法,加大提前退休力度,如距离退休5年以上、10年以内的职工允许办理内退手续,待距离退休5年时再办理提前退休。”

和民建中央一样,全国政协委员、开滦集团董事长张文学也同样赞成提前退休。他指出,要“进一步放宽职工内部退养的年龄界限,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经自愿选择、企业同意,依法变更劳动合进行内部退养”。鉴于煤矿职工作业条件艰苦、健康状况较差、技能水平低的实际,他则建议国家要“进一步放宽职工内部退养的年龄界限,由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延长到8—10年”。

张文学还建议,应由“政府为职工一次性趸交社会保险费”,对于因产能退出失业的职工,他建议由政府为职工一次性趸交其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其它社会保障费用,其基本生活费则“由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

同时,张文学明确表示要“支持煤炭企业加快经济转型、发展替代产业”。他指出,应采取减量置换方式优先核准煤炭企业新建煤矿和改扩建煤矿,优先核准热电联供电站以及煤炭加工转化及非煤项目,在项目审核、土地利用、贷款融资、技术开发等方面给予支持,调整结构,实现转型发展。

董配永则指出,化解过剩产能中,应进一步健全职工安置工作的协调机制。“促进就业与职工安置工作不仅仅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一个部门能全部承担的,还需要相关各部门共同参与、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目前,各部门间责任尚不明确,信息沟通不畅,导致就业政策和服务措施不能及时跟进,促进就业与职工安置工作比较被动。”

董配永呼吁,要切实建立健全职工就业安置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加强信息沟通,形成合力,要将企业职工就业安置方案的审核作为有关企业进行“关”、“停”、“转”方案审批的前置条件,以保障职工就业安置工作的平稳进行。同时,还要加强监督,督促指导企业依法偿付经济补偿、工资、欠缴社保费等费用,监督企业办理职工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做好退休人员的社会管理工作,为职工及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等。

董配永强调,应建立和完善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社会保底政策,制定完善奖补实施细则。同时,不仅针对中央及地方国有企业,还要“将相关民营企业也纳入到奖补范围中”,力争确保安置工作的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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