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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能源发展进入精细化管理新阶段

新能源大规模开发的同时,如何实现高质量消纳?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日前发布的《关于促进新能源消纳和调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给出了思路——

将新能源开发消纳划分为5类场景,支持4类就近消纳新业态发展,《指导意见》的发布标志着新能源消纳进入精细化管理新阶段。

根据《指导意见》明确的工作目标,到2030年,协同高效的多层次新能源消纳调控体系基本建立,持续保障新能源顺利接网、多元利用、高效运行,满足全国每年新增2亿千瓦以上新能源合理消纳需求。

新能源开发与消纳首次实现分类施策

这是我国首次以分类引导方式统筹新能源开发与消纳利用。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统筹‘沙戈荒’新能源基地外送与就地消纳”“优化水风光基地一体化开发消纳”“推动海上风电规范有序开发消纳”“科学高效推动省内集中式新能源开发消纳”“积极拓展分布式新能源开发与消纳空间”。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长期以来,新能源消纳工作主要聚焦于省内集中式新能源,随着新能源开发模式日益多元,需要进一步明确分类施策要求。

“不同开发场景的新能源项目,在资源禀赋、发展模式、消纳利用等方面的特性差距较大。以往单一化的管理模式已难以适应行业发展需求,亟需针对性制定差异化管理策略。”电力行业规划研究与监测预警中心综合战略规划研究所所长王雪松指出。

此外,《指导意见》强调,大力推动新能源消纳新模式新业态创新发展。

“在‘双碳’目标引领下,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对统筹促进新能源消纳和绿电消费作用日益显现。”上述负责人指出。

《指导意见》对促进新能源消纳和新模式新业态进行了梳理归纳,提出创新新能源集成发展模式,推动新能源与产业融合发展,支持源网荷储一体化、绿电直连、智能微电网和新能源接入增量配电网4类新能源就近消纳新业态发展。

中电联规划发展部新能源处处长刘志强认为,就地消纳是“十五五”新能源发展的重点。通过本地就近消纳,可有效降低远距离输电带来的系统安全风险,并节约投资成本。

王雪松也表示,随着新能源步入更大规模发展阶段,仅依赖外送通道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新能源消纳问题,需探索新能源与产业融合发展新模式,实现就地消纳,缓解大电网的消纳压力。

“具体来看,可通过东部地区产业梯度转移机制,推动高载能产业与新能源深度耦合,打造绿色产业集聚区,同时也可将绿色电力进行二次转化,将其与供热、制冷等设备耦合,为新能源创造新的消纳空间。”王雪松介绍。

“当前,绿电直连、零碳园区等模式在国内已是‘星星之火’,随着《指导意见》各项举措的落地,必将激活新能源领域新模式、新业态的创新基因,推动新能源高水平消纳。”刘志强表示。

就近消纳新业态为新能源投资带来明确收益预期

消纳与调控模式的不断优化,为企业发展新能源增添了哪些保障?

“《指导意见》围绕新能源发展运行中存在的系统性问题,从规划引导、基础设施、市场机制、技术创新等维度提出了一系列举措,将有力促进新能源高效利用。”国家电网国调中心水新处副处长皮俊波表示。

“《指导意见》体现了对就近消纳新业态发展的支持和包容。同时,新业态强调自平衡和自调节,这些举措为保障新能源项目运营方的合理收益预期奠定了坚实基础,也有助于全网新能源利用率的提升。”王雪松指出。

在此背景下,他也提出建议,新能源发电企业需从两方面做好准备。“在技术层面,应加强新型储能、虚拟电厂、新能源功率预测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应用,切实提升新能源出力稳定性;在市场层面,应积极参与绿证绿电市场获取额外收益,通过构建多元化收益模式,确保新能源项目经济性。”

当前,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加快建设,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市场以及容量市场、绿证市场、碳市场等多市场协同。立足新能源独立参与电力市场的模式,企业应提前谋划、立足自身做好差异化应对市场变化的策略。

此外,新能源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能力和智能化调控水平有望得到全面提升。

《指导意见》提出,将构建新型电力调度体系,进一步厘清调度机构、各级电网、集中式新能源、分布式新能源等的调控关系和职责范围,加强市级、县级调度机构力量。

“我们将认真落实工作要求,结合正在开展的新型调度体系建设工作,进一步优化新能源消纳调控举措。”皮俊波指出。

如在市场机制方面,皮俊波介绍,国调中心将以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和新能源全面入市为契机,继续深化电力现货和辅助服务等市场建设。积极通过省间和跨经营区现货交易,更好实现清洁能源外送消纳。推动完善各类调节资源价格政策,深入挖掘负荷侧资源,通过辅助服务等市场化手段引导工商业用户、自备电厂等主动参与调峰。

由单一新能源利用率指标向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转变

记者注意到,《指导意见》提出,将强化规划指导作用,完善新能源消纳评估方法。

“目前,我国各地新能源渗透率和消纳情况差异较大,设定全国统一的新能源利用率指标已不适应我国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要求。”国家电投经研院战略与情报研究所一级研究专员王昭卿分析指出。

在此背景下,《指导意见》明确,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科学开展本地区年度新能源利用率目标制定及未来3年展望工作,根据新能源利用率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目标,统筹确定年度并网新能源(含分布式新能源)新增开发规模。

实现新能源“保质”“保量”发展,还需要推动新能源消纳评估逐步由单一新能源利用率指标向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转变。

“《指导意见》提出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应综合考虑三方面内容。”王雪松分析,一是新能源装机占比,这是新能源在电力系统中的基础硬件指标;二是新能源发电量占比,直观展现电力转型成效;三是新能源利用率指标,根据各地区负荷增长、调节能力和所处发展阶段等情况,设定合理的差异化目标,让新能源项目兼顾消纳与经济性,确保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皮俊波建议,开展适应全电量市场化消纳、统筹考虑发电电价、发电占比和利用小时数等各项指标的新能源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研究,推动社会各方更加科学评判新能源利用水平,引导新能源更高质量发展。

“地方层面,还要在实现总体性要求和最低新能源利用率目标的前提下,建立起涵盖自身新能源发展特点,同时兼顾产业用电特性、外送规模、电力市场特点、绿电绿证价值、非电利用等因素的综合性评价指标体系,且随着新能源发展及相关政策变化,动态调整评价指标,以实现新能源开发与消纳的有机协同。”刘志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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