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电网规划建设的决定》,适应新形势下的电网规划建设工作,加快全市电网规划建设,提高电网供电能力和安全可靠性,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电需要,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巴中市工作实际,巴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起草了《关于加快全市电网规划建设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0月13日至2025年11月13日。
关于加快全市电网规划建设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落实《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电网规划建设的决定》,加快全市电网规划建设,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着力构建更加安全可靠的电力系统,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电需要,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省市现有电网建设支持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深入推进能源革命”“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确保能源安全”重大部署、“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加强政企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围绕巴中市“5+2+3”产业体系和19条产业链,为全国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示范市建设提供安全可靠电力支撑。
二、加强电网规划协同
(一)强化各级各类规划统筹协调。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科学规划联动机制,将属地供电公司纳入市县两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招商委员会成员单位。将已列入电力发展规划的电网项目及时纳入本地区能源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做好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配电线路走廊保护。对现有各级规划中未涵盖的电网项目,应及时调整纳入规划。
在规划各类自然保护地、世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工业园区、高标准农田等时,应征求同级电力主管部门意见,合理预留站址及输配电线路走廊。因地形、地貌、地质等特殊原因无法避让但确需建设的电网项目,相关部门(单位)应依法依规开展调整论证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国网巴中供电公司〕
(二)保障配套电网工程同步纳入规划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将铁路项目、新建和扩建电源项目纳入规划后,其配套的电网工程按规定同步列入电力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等基础设施,同步预留输配电架空电力线路走廊、电力电缆线路通道。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国网巴中供电公司〕
三、加大电网项目用地支持
(三)规范用地手续办理。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含杆、塔基础)和电力电缆通道范围内土地的权属和使用性质不变,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不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铁塔基础占用土地的,依法给予相关权利人一次性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参照属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国网巴中供电公司〕
(四)优化用地审批服务。新增电网项目建设用地计划应保尽保。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的变电站,在纳入省市发布的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后,随即开展用地批次报征工作。对列入电网建设年度计划的拟建变电站用地,应提前进行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储备等工作。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国网巴中供电公司〕
(五)加大项目供地保障
降低用地成本。电网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免收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和人防工程平战结合使用费、免收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免收城市消防设施配套费。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电网项目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划拨成本按照宗地储备整理成本收取。
加快电网项目用地交付。各县(区)人民政府受供电公司委托,在开工前完成项目征占地相关工作,交付项目土地。项目征地相关费用由供电公司支付后,县(区)政府应在40日内完成项目用地交付;电网建设项目需临时用地的,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完成办理。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国网巴中供电公司〕
四、加快电网项目手续办理
(六)优化项目可研及核准前置要件办理。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支持电网建设前期工作,在电网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征求变电站站址及线路路径意见时,在收到书面材料后7日(不含公示、材料补正) 内出具原则意见或转报文件,各部门不得额外附加以其他部门意见作为审批先决条件(另有上级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依法依规推广“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市级相关部门可出台可容缺清单和所需资料编制指南),缺失前置文件按规定及时补齐;依法依规加快电网项目核准,已投运的变电站,在不新增建设用地进行扩建时,项目审批及核准可不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和用地预审批复等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国网巴中供电公司〕
(七)简化生态保护红线准入手续。确需建设但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且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电网项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且在自然保护核心区以外的,属于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不需要取得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国网巴中供电公司〕
(八)强化电网项目用林支持。优先保障电网项目林地使用定额指标。省级及以上重点电网项目中的变电站(换流站)作为控制性单体工程,允许变电站和输电线路分开单独申报林草地使用手续。需要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公路、铁路、油气管线、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中的输电设施等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根据前期工作批文,由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办理先行使用林草地审核手续。允许变电站和线路工程分开单独申报林地使用手续,可根据前期工作批文,办理先行使用林地审核手续。电网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林植被恢复验收,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验收申请后15日内完成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国网巴中供电公司 〕
(九)优化开工手续办理。具备开工条件的电网项目,不需办理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城镇规划边界范围外的项目,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国网巴中供电公司〕
(十)优化消防审验办理。电力部门组织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对电网项目消防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形成审查报告,并书面函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如因客观原因,对确实无法在申报消防设计审查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的,住房城乡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核准文件后予以受理,但建设单位应在消防验收前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国网巴中供电公司〕
五、加强资金支持力度。
(十一)落实通道建设和补差资金。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自身财力情况,因地制宜、统筹考虑线路建设方式,对确需采用地下电力通道方式的,由属地政府或管委会负责提前建设地下电力通道,电力通道工程投产时间需早于线路工程计划投产时间3个月。电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求输配电架空电力线路采用入地电缆的,需对电缆和架空线路建设费用的差额进行补偿。并在电网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签订资金补差协议,开工前确保资金到位。〔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国网巴中供电公司〕
(十二)加强地下电力通道运维管理。地方政府、国有平台公司出资建设的电缆沟、电缆排管、电缆隧道专沟专用,由供电公司无偿使用。国有平台公司运维管理的电力通道,其运维管理费用由本级财政给予保障。〔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国网巴中供电公司〕
(十三)保障电力设施迁改资金。按照“谁主张,谁出资”原则,加大政府开展电力设施迁改工程所需资金保障力度,优化流程、压缩环节,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及时协调解决遗留问题。〔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国网巴中供电公司〕
六、加强电网项目建设管理
(十四)加强属地协调支撑。将35千伏及以上电网项目纳入市重点项目,享受同等政策并加强调度管理,全力保障项目快速有序推进。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落实属地责任,在电网项目开工前完成征占地、房屋动迁、动迁安置补偿、青赔清障等工作;负责修建由政府承担配套的电缆通道、交通道路、给排水等,确保建设时序与电网项目建设进度相匹配。〔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国网巴中供电公司〕
(十五)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快速响应、依法处置无理阻工、强揽施工、抢种抢建、漫天要价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国网巴中供电公司〕
(十六)加强跨行业协调。输配电架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线路与铁路、公路、航道、水利工程、电源、通信、燃气管网、供排水等相互跨(穿)越时,除因此产生的必要工程建设改造、迁移、补偿费用外,产权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收取的费用除外。属地政府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快速协调,协同推进项目实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
(十七)营造电网建设良好氛围。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电网企业应加强电网建设相关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电网建设的良好氛围。
七、强化组织实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参加的电力项目推进工作专班(以下简称专班),建立定期协调会制度,协调解决电网规划、前期和建设方面的突出困难问题,督促落实支持电网规划建设重大政策,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十九)落实各方责任。专班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全力推进相关工作,建立审批绿色通道,急事急办、联合审批、极速审批,细化完善电网建设支持性政策,扎实推动项目建设。
(二十)加强督导评估。市、县(区)人民政府将电网规划建设的行政审批、项目支撑保障、项目推进等工作纳入政府重大督查督办事项。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方式,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强化目标管理,细化任务分解,层层压实责任,对推进不力的纳入目标考核,确保电网建设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