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深圳市南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征求《深圳市南山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结合辖区既有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实际,深入挖掘用地资源,高质量建设超充设施网络;强化各类停车场(库)配建要求,提升充换电网络需求保障。
(一)挖潜公园、文体设施、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商业建筑物等停车场(库)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充换电设施。
(二)充分利用重点片区建设、城市更新项目释放土地空间,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电动汽车集中式公共充电站设计规范》(DB4403/T434—2024)等标准规定,原则应在地面合理规划布置公共充电站,建设充换电设施,并具备单独出入口。
(三)按《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充分利用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方式,合理规划建设光储超充和车网互动一体化示范项目。
(四)具备建设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应100%配建充换电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配置比例不应低于总停车位的20%,鼓励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应用超充技术,提升充电服务品质。加快现有和规划的加油(气)站在符合相关建设条件时,改建或配建快速充电设施,提高场站综合利用效率。
物流园、货运仓储区、商贸农批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应合理配建公共充换电设施,保障物流车充换电需求;鼓励港口、码头结合内部作业车辆的电动化发展情况,合理配建充换电设施;大型垃圾转运站、环卫车辆专用停车场应根据实际需求配建充换电设施。
(五)新建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定执行,新建充电设施单枪输出功率不宜小于7kW。新建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应按100%充电车位预留电力容量及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
(六)鼓励各类既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按不低于20%的小汽车停车位比例配建充电设施,其中,区属国有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单位内部停车场(库)及保障性住房项目按30%小汽车停车位比例配建充电设施。
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对充换电设施配置另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文如下:
深圳市南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征求《深圳市南山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统一布局规划建设和运营我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优化供需结构,提升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技术水平、运营质量和效率,实现供给和需求高质量动态平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23〕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编制了《深圳市南山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5年6月1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2号南山区人民政府9楼906室,南山区区发展和改革局能源与循环经济科收,联系电话:0755-8816834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nsjnk@szns.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特此通告。
南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