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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河:统筹“源网荷储”规划,探索储能多元化发展模式

12月23日,云南红河州人民政府印发红河州加快推进电网规划建设责任分工(红政办函〔2024〕126号)。其中指出,强化规划科学引领,找准红河电网的短板、痛点、难点问题,统筹“源网荷储”规划,探索储能多元化发展模式。

同时明确,统筹新能源、电网、储能、产业布局和用电负荷、高压站点及线路通道等规划衔接,电网规划与已批复实施的州、县市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并纳入城乡建设发展和市政建设方案同步推进实施。对纳入规划的站址及线路通道进行有效控制和保护性预留,实现空间和电网资源综合利用、科学管控,确保电网规划项目实施。

原文如下: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加快推进电网规划建设责任分工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红河州加快推进电网规划建设责任分工》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加快推进电网规划建设责任分工

为充分发挥红河州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着力提升新能源、储能开发并网输送能力,打造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示范区,为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电力保障,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州加快推进电网规划建设有关责任作如下分工。

一、加强规划引领

(一)强化规划科学引领,找准红河电网的短板、痛点、难点问题,统筹“源网荷储”规划,探索储能多元化发展模式。(牵头单位:州能源局,配合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结合全州负荷发展需要及电网发展需求,在开展电网规划方案编制时,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等政策规定,有序衔接其他各项规划,确保规划方案可行。[牵头单位:州能源局,配合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林草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

(三)统筹新能源、电网、储能、产业布局和用电负荷、高压站点及线路通道等规划衔接,电网规划与已批复实施的州、县市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并纳入城乡建设发展和市政建设方案同步推进实施。对纳入规划的站址及线路通道进行有效控制和保护性预留,实现空间和电网资源综合利用、科学管控,确保电网规划项目实施。[牵头单位:州能源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林草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

(四)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已纳入规划的变电站站址及线路通道进行电力设施保护区预先公告。在预先公告明示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新种植林木。[牵头单位:州能源局,配合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

二、推动高效审批

(五)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乡镇及时参与辖区范围内10千伏及以上新建变电站(含开关站、换流站)选址、新建线路路径通道方案现场踏勘,核实土地、林地性质及其他敏感因素,合理提出方案优化和支持性意见,协助建设单位确定站址及路径方案,原则上应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方案审查和出具批复意见。[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

(六)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行业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年度电网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对符合条件的电网基础设施项目,积极申报纳入国家和省级重大项目用地清单。[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能源局,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

(七)电网建设企业在项目选址阶段按照用地政策选址,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少占或不占耕地。项目选址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外的,电网建设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专章编制完成后按照用地预审层级,由同级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审查论证并出具审核意见。[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

(八)文化和旅游部门需参与电网建设企业选址过程现场踏勘,出具《文物考古调查勘探评估意见》,需要进行重大考古调查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对接省文物局,根据省文物局的批复组织有关文物考察调查,并出具文物考古调查报告。[牵头单位:州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

(九)水土保持方案行政报审资料提交后,州、县市水利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报告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报告表实行承诺管理,在受理后及时办结),技术审查时限不计算在内。[牵头单位:州水利局,配合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

(十)在开展电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时,属地县市人民政府要与电网建设企业提前对接,落实征地拆迁补偿所需资金保障,由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做好建设宣传、开展项目征地及地面附着物补偿协调,县市政府需及时与项目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产权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补偿到位后,将土地交由电网建设企业施工建设。电网建设涉及的征地补偿标准应严格执行省、州有关规定和要求,并严格履行征地程序,加强征地审批后的监管工作。[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林草局]

(十一)电网建设企业按规定提交报件资料后,州、县市两级林草部门应同步对项目使用林地申请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县市林草局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包含5个工作日的公示时间)完成资料审核、现场查验、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州林草局,州林草局应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牵头单位:州林草局,配合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

(十二)电网建设企业申请办理项目核准事项,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规〔2023〕2号)规定的核准基本程序进行办理。具备线上核准条件的应当线上办理,逐步实现一次都不跑。不具备线上核准条件的,各级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在受理办理事项时,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的手续、材料,缩短办理时间,逐步实现线下办理只跑一次。(牵头单位:州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州能源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保障建设施工

(十三)电网建设企业在办理项目输电线路工程跨越公路施工行政许可手续过程中,交通运输部门应积极协调有关审批部门加快办理;跨越铁路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帮助电网建设项目企业协调铁路运输企业办理有关许可手续。[责任单位:州交通运输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

(十四)电网建设项目输电线路工程跨越公路、铁路、场站,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执行有关工程保通管理费收费标准。[牵头单位:州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

(十五)电网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做好协调、服务、保障工作,防范恶意索赔、重复索赔、无理阻挠施工或破坏电网项目建设的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电网规划建设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认真落实电网规划建设责任分工,加快推进电网规划建设工作。各电网建设企业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对接,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理顺固化工作流程,形成工作合力,认真履行各项审批手续,按照要求及时提交所需材料、资料,推动电网建设项目合法合规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确保高质量完成电网建设任务,为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用电保障。

原文链接:http://1guigang.com/industrialchain/transformer/65663.html,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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