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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伦贝尔:“一张图”集成展示电网资源和可接入能力

近日,呼伦贝尔市印发呼伦贝尔市 深化推动“有呼必应”品牌机制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 (2024—2025年),其中提到,深化大数据应用,推广移动作业终端,优化电网资源配置,精准对接用户需求。“一张图”集成展示电网资源和可接入能力,支撑高压电力接入工程方案的智能辅助决策和现场编制,提升供电方案的答复效率并保障透明度。

还指出,优化电网布局。健全完善220千伏及110千伏网架结构,构建结构清晰、运行方式灵活、供电可靠性较高的分区供电布局。按照均衡配置原则,结合各电压等级电源接入情况,加快推进各级变电站建设。

同时,全方位提升不停电作业能力效率。探索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的不停电作业模式,配足配强不停电作业人员装备,打造不停电作业核心班组,推动配电网检修施工作业以停电为主向不停电为主转变。

原文如下: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 深化推动“有呼必应”品牌机制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 (2024—2025年)的通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呼伦贝尔市深化推动“有呼必应”品牌机制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4—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伦贝尔市深化推动“有呼必应”品牌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4—2025年)

为推动《内蒙古自治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内政发〔2024〕16 号)落实落细,深化推动“有呼必应”品牌机制,聚焦市场主体关切,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高效发展,加快要素自由流动,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在更深层次、更宽领域,以更大力度推进我市营商环境迈向更高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营商环境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七次全会和市委五届七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不断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稳定社会预期、增强高质量发展动力,让经营主体和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享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实现全市营商环境稳中有进工作目标。

二、重点工作任务

聚焦企业投资生产经营、群众办事过程中的急难愁盼问题,坚决做到“呼唤必达、呼求必解、呼声必回”,加快推进241项重点任务落实,2024年底前完成202项重点任务,2025年底前完成全部重点任务并持续推进,推动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全面提升,助力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一)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呼唤必达

1.聚焦王莉霞主席在《我区营商环境“忧”在基层》报告上的批示要求抓好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的贯彻落实工作。

(1)解决审批部门相互推诿的问题。通过政务服务电子监察系统,对即将到期的办件进行提前预警,超期的办件发牌警告,对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严肃处理,杜绝把本该部门间互相协调的事情推给企业协调。(市政数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2)解决行政审批慢的问题。借鉴浙江、广东先进经验,全面推行无风险事项“非禁免批”、低风险事项“备案备查”、一般风险事项“告知承诺”、高风险事项“严格审批”的审批服务模式,不断优化流程,压减时限。(市政数局,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3)解决涉企资金不能精准直达的问题。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安排,开展惠企资金直达企业相关工作,将涉企资金纳入财政直达资金范围,开展专项审计,对涉企资金拨付全链条监控,避免旗县级财政挪用;加强奖补资金全流程信息公开,方便企业及时了解资金下拨进度。(市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4)解决拖欠企业账款的问题。督促各旗市区梳理本地区拖欠企业资金情况,制定专项还款方案,明确还款时间,不能因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就一直拖着不还。严格落实中央“不得协议还款、不得通过劣质资产还款、不得通过远期收益还款、不得未经企业同意强行核减”要求,对虚报瞒报、虚假偿还和恶意拖欠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市工信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5)解决惠企政策不能及时兑现的问题。按季度对涉企服务事项兑现情况进行考评,并在考评中增加企业评分权重,对于考评得分较高的旗市区,在资金、项目上优先安排。(市发改委、

工商联、政数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6)解决轻诺寡信的问题。加强涉企承诺事项审核,针对招商引资项目可使用自治区统一的合同范本,涉及特殊条款的,在签订前须经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避免因违规承诺和越权承诺导致无法兑现。(市投促中心,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7)解决中介服务不规范的问题。开展行政机关指定第三方垄断服务、中介机构强制服务等行为专项整治。(市政数局,市发改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8)解决监督执法“没有温度”的问题。推广“体检式监管、服务型执法”模式,坚决杜绝以罚款为目的、以处罚划句号。借鉴浙江、深圳等地做法,推行首次违法预警提示、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社会服务折抵罚款等柔性执法,鼓励执法部门为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从根源上帮助企业解决难题。(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9)解决企业维权难的问题。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针对恶意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行为,由各级公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于造成恶劣影响的个人,纳入失信人员黑名单进行监管,切实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0)解决恶意投诉的问题。引导属地抖音、快手等自媒体加强内容审核,对经核实为虚假发布、恶意造谣的内容,采取限制发布账号使用权限等措施,强化问题信息源头治理。对通过捏造事件或伪造图片视频蓄意炒作、造谣抹黑、恶意索赔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依法予以严惩,并就相关事件在政务网站及时公布调查结果予以澄清。(市委网信办,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1)解决涉企会议报表繁多的问题。严格落实精文减会要求,非必要尽量采用线上形式组织企业参会,确需企业现场参加的应提前通知到位;参考浙江、深圳等地做法,推动涉企报表“最多报一次”改革,推动部门信息共享,避免多头索要台账、交叉验收等问题。(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2)解决企业迎检次数较多的问题。科学确定多部门联合检查事项清单,推动“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互认和共享结果,探索对诚信守法企业降低检查频次,在一般性检查中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非现场监管,降低对企业的监管频次。(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能源局、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3)解决涉企服务质效不高的问题。督促各地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好差评”管理办法》,增加企业评分权重,完善涉企服务事项满意度评价内容,定期公开评价结果,把“好差评”结果与各部门、个人年度考核相结合,推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线工作人员严格履职尽责、提升服务质效。同时,加强对一线工作人员的定期培训和业务考核,对工作职责、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及办结时限等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市政数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2.聚焦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批示精神抓好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的贯彻落实工作。

(14)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扩大招商引资。要打好服务“组合拳”,提高助企纾困效率质量,加强水、电、气、热、污水处理等要素保障,落实好核算、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不断激发市场主体经营活力,提高企业发展信心。要立足资源禀赋,全地域全行业扩大招商,争取引进更多优质企业和项目落地,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力,推动地区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市政数局、投资促进中心,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5)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理念、端正态度、加快节奏、厚植情怀、体现诚信、彰显环境,结合诚信建设工程和“有呼必应”品牌机制,着力破解工作中存在的行动缓慢、效果不彰问题。(市政数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6)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方面,要以诚信建设为突破口,紧盯《内蒙古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4.0版)各项任务,认真学习研究、采取务实举措、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成效,协同推进整体工作在全区的位次稳中有进。(市政数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7)优化营商环境事关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激发市场活力、树立城市形象。要以更高的站位、更远的眼光、更实的举措、更优的作风,全力打好开局“主动仗”,不断开创营商环境建设新局面。(市政数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8)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和民营企业代表反映问题解决落实事项清单》,一一交办、跟踪推进,市有关部门要主动认领、加快解决,全力服务保障企业发展。(市政数局,市直有关部门,有关旗市区人民政府)

3.聚焦《呼伦贝尔市打造“五关”落实营商环境“十不”工作方案(试行)》抓好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的贯彻落实工作。

(19)打造“廉洁关”。聚焦“十不”发生源头,通过数字赋能、服务型执法和设立营商环境监测点等措施,筑牢营商环境“廉洁关”,着力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过程中遇到的“卡”和“拿”问题。(市政数局、司法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20)打造“服务关”。深入实施“一件事一次办”,通过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多方共通服务以及“推拖”负面清单等制度,运用“语音智能回访”技术,筑牢营商环境“服务关”,着力解决各级部门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中的“推”和“拖”问题。(市发改委、政数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21)打造“信用关”。通过常态化“五公示”信息报送,拓展“信用+”应用场景,构建联合惩戒长效机制,常态化政务诚信监测,打造透明诚信的市场环境,筑牢营商环境“信用关”,着力解决工作理念中的“欺”和“瞒”问题。(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22)打造“监管关”。通过推行“无接触”“触发式”“赋码”“信用分级”等监管措施,逐步规范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监管机制,强化数字赋能,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筑牢营商环境“监管关”,着力解决工作方式方法中的“扰”和“烦”问题。(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政数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23)打造“法治关”。通过规范行政执法,建立清晰权责清单不断增强行使权力的透明度,畅通企业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工作渠道,大力塑造新型亲清政商关系,筑牢营商环境“法治关”,着力解决工作思维中“纵容”和“包庇”问题。(市发改委、司法局、市场监管局、政数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4.聚焦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体系抓好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的贯彻落实工作。

市场准入:

(24)建立企业开办“一窗通取”机制,严格落实办理时限,优化升级企业开办“一网通”平台,支持开户银行通过企业开办“一网通”平台推送银行开户预约账号信息,拓展经营主体设立、变更、注销全程电子化覆盖范围,完善政务服务大厅企业开办专窗/专区设置,做好经营凭证的移交和保管。(市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呼伦贝尔市分行,市公安局、人社局、医保局、政数局、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25)依托不动产数据库,推动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实现与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在线比对核验。(市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26)打通各办事平台与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壁垒,推进经营主体在网上申请办理登记业务、年报业务(或即时报送材料),完善政府部门硬件配备,依托全国统一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及“经营主体身份码”,全面推广“一企、一照、一码”应用。(市市场监管局,市政数局等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27)深化“一业一证”改革,健全行业综合许可制度,提升行业综合监管效能,建立健全“一业一证”综合监管机制,加强信息技术支撑,搭建“一业一证”智能监管场景。(市市场监管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28)深化企业开办“一窗通办”,升级开办企业“一窗通办”线下实体窗口服务,全面优化一窗一次综合受理、后台联动并行审批的办理模式。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开办企业全程帮办服务和网上申办自助服务区,做好导办工作,优化“线上转线下”“线下转线上”互动办理模式,促进线上、线下政务服务相融合,解决线下“一窗受理”实效有待提高问题。(市市场监管局,市政数局等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29)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依法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进入,确保“一单尽列,单外无单”,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审批和监管机制。(市发改委、商务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30)健全民间投资参与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体制机制,提高民间投资参与度,加强我市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的考核。(市发改委,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31)按照自治区工作部署,启动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工作,深化效能评估结果运用,着力提升准入效能。(市发改委、商务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32)深入排查归集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全面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市发改委、商务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获取经营场所:

(33)推进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加强对许可事项基本要素、实施要素和办事指南的规范,推进审批清单标准化。进一步细化项目审批材料清单,增加审批材料样表和备注解释,为企业申报提供便利。(市住建局,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政数局等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34)推进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便利化。及时迭代升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动系统互联、数据对接,加强电子证照、电子签章、电子材料、电子档案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推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无纸化、审批档案数据化以及实时归档。(市住建局,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政数局等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35)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功能,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数字化报建,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覆盖所有旗市区,申报工程建设项目在“一个系统”办理。(市住建局,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政数局等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36)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化管理,细化量化受理审查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市住建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37)加强审批用时管理,推进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限时完成。建立完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分级分类管理”机制,规范规委会议事规则及范围。将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纳入“时限管理”,优化审批部门内部审批流程。(市发改委、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38)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图纸全过程数字化管理,完善数字化施工图审查系统应用与监管。编制统一的技术标准,将工程建设全过程不同节点、不同版本的设计图纸纳入一个系统实施连续管理,推动建设项目从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到档案归档等全过程的数字化图纸闭环管理。(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政数局等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39)建立健全重点投资项目手续领办、代办、帮办机制,从落地、建设到投入使用全方位全流程跟踪服务。(市发改委、政数局,市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40)压实联合验收“一口受理”,设立“一站式”竣工联合验收专窗,实现线上线下融合“互联网+一站式”竣工联合验收。职能部门提前介入,主动进行服务指导,提高联合验收的一次通过率。(市住建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41)加大区域评估成果的共享应用力度。通过技术赋能、集成服务,完善系统平台功能,不断提升区域评估成果应用便利度,拓展区域评估成果“无感”应用。(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42)完善“用地清单制”的配套举措,确保“用地清单”内容完整明确。充分发挥“区域评估+用地清单制+标准地”政策集成叠加优势,最大程度优化项目报建审批。(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43)完善二手房转移登记与水电气暖联动过户以及涉企涉税不动产登记业务“一件事一次办”。(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44)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官方网站公开区分新建房和存量房、分不同类型细化统计的数据信息,匿名公开不动产登记性别分类统计数据信息。(市自然资源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45)构建不动产登记信息可视化的查询机制,权利人完成身份认证后,能够依法查询其名下的不动产自然状态、权利限制等登记信息,探索拓展产权人线上授权的查询服务,提高信息查询的便利性。(市自然资源局、中级人民法院,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46)加强商品房交易监管,鼓励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买卖佣金纳入交易资金监管范围。除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存量房交易资金应纳入资金监管。存量房自行成交的,由当事人选择是否进行交易资金监管。(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呼伦贝尔市分行等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公用设施服务:

(47)健全政企协同办电工作机制,推动居民用户“刷脸办电”和企业用户“一证办电”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市能源局、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48)优化用电报装流程。加强用电报装流程监管,进一步畅通办电过程。持续深化“互联网+”办电流程优化,畅通办理流程,精简申请资料,推进证照信息共享,实现用电报装“最多跑一次”“一次都不跑”。(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49)深化大数据应用,推广移动作业终端,优化电网资源配置,精准对接用户需求。“一张图”集成展示电网资源和可接入能力,支撑高压电力接入工程方案的智能辅助决策和现场编制,提升供电方案的答复效率并保障透明度。(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50)实行电力接入工程全流程管控。研发电力接入工程线上管控工具,开展外部接网工程全过程线上管控。对电力接入工程不同阶段的项目用时、过程审批实行全流程管理。(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51)进一步提升供电可靠性,提升电力系统应急保供能力。建立“事前预案”与“事中联动”相结合的供电恢复机制,优化供电恢复方案,优先保障救灾用电需求。(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52)全方位提升不停电作业能力效率。探索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的不停电作业模式,配足配强不停电作业人员装备,打造不停电作业核心班组,推动配电网检修施工作业以停电为主向不停电为主转变。(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53)优化电网布局。健全完善220千伏及110千伏网架结构,构建结构清晰、运行方式灵活、供电可靠性较高的分区供电布局。按照均衡配置原则,结合各电压等级电源接入情况,加快推进各级变电站建设。(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54)紧紧围绕“温暖工程”,一体化推动我市燃气、供热等4类管网更新改造。(市住建局,各级热力公司、燃气公司等有关企业,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55)推动水电气热网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行政审批、报装业务在线并联办理,对符合条件的市政接入工程实行告知承诺制。(市住建局,市通建办、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各级热力公司、燃气公司等有关部门、企业,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56)推进“审管联动”,确保审管衔接。细化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明确审批、监管的职责和边界。建立抽查、核验与惩戒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市住建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57)推进政企信息共享。水气热企业可在线获取和验证营业执照、身份证件、不动产登记、审批结果、设计方案等信息。(市住建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58)在规划、建设、工程实施、运行维护、设施信息动态更新等方面实现协同管理,建立健全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协同建设、同步维修、共同巡检等机制,构建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提升管理效能。(市住建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59)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工作方案》要求,完成基础设施普查和风险评估,掌握各类设施基本情况。(市住建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60)逐步归集城市水电气热网等公用设施基础信息数据,提升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能力。(市住建局,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各级热力公司、燃气公司等有关企业,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61)提升市政设施接入和服务标准化水平。统一梳理规范供水(气热)接入办事指南,明确服务内容、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市住建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62)加强对水电气热网等市政公用服务价格的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市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市通建办、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各级热力公司、燃气公司等有关部门、企业,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63)完善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不断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制定投诉管理制度,对投诉件系统化管理,规范投诉件办理全流程的考核监督。(市住建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劳动就业:

(64)加强各地区调解组织架构及人员队伍建设,有效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市人社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65)持续提升监管服务质量,积极推广运用“互联网+调解”服务平台,建立常态化网络管理和电子台账机制,加大“社银一体化”服务网点建设力度,推动人社服务向下延伸、向群众身边延展,推进人社服务“提速办”“就近办”“打包办”,解决好人力资源监管服务质量不高的问题。(市人社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66)推广综合柜员制,实现养老、工伤、失业、社保卡等社保类业务“一窗通办”。推动失业保险稳岗及更多优惠政策“免申即享”。(市人社局,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67)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专项行动,以货运、网约车、网约配送等行业的头部平台企业为重点,推动平台企业与工会、劳动者建立健全协商协调机制。(市总工会,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68)继续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缴费在移动端联合办理,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全流程便利度。(市人社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69)运用好智慧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平台,充分发挥其对工资拖欠行为的监控预警功能。(市人社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70)完善人才引进与现有人才留用机制,绘制重点产业人才图谱,靶向引聚一批我市急需的“高精尖缺”战略顶尖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按照自治区工作要求,围绕产业紧缺人才,深化职称评审改革。(市人社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71)探索扩大企业年金的应用范围。(市人社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72)进一步提升人才吸引力,完善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科技创新人才引育工程,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深度开展“科技兴蒙”行动,解决好人才载体建设滞后问题。(市人社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73)推动技能培训精准化、持续化,建立健全技能培训与产业发展对接机制,大力培育支持各类专业社会组织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健全覆盖就业创业全过程的帮扶机制,解决好人才供给与企业需求依然存在差距的问题。(市人社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金融服务:

(74)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加强金融法治环境建设,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提升合规意识,创新业务模式,增强信用贷款能力,降低贷款利率,提高风控水平,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支持力度。坚持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导向,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拓展业务覆盖面,降低担保费率,完善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鼓励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行等发挥自身特点,依法合规经营,为居民、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加强对“7+4”类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市财政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75)建立健全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呼伦贝尔监管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改委、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呼伦贝尔市分行等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76)实施“蒙信贷”模式,健全完善金融信用体系,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金融数据与政务数据实现互联互通,支持信用贷款扩面提质,支持国际知名征信、评级公司在本地展业,支持在本地信用评级机构拓展数据来源、完善信用评价模型,支持征信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征信服务。加强企业逃废债务及违约信息共享,对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加强信用信息和数据治理,维护数据安全,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个人隐私。(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呼伦贝尔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呼伦贝尔市分行等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77)深化数字化畅融工程,搭建精准高效的银企对接平台,依托自治区“内蒙古中小企业融资综合服务”“银税互动”等平台汇聚涉企信用信息,扩大“政银企”数据共享范围,加大“大数据+金融”的整合运用力度,促进金融产品服务创新,助力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升服务民营企业能力,不断提高民营企业贷款可得性,大力发展产业链供应链金融,充分发挥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金融基础设施作用,推动更多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与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应收账款在线确权,帮助产业链供应链上中小企业实现动产质押融资,有效降成本和防风险。(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呼伦贝尔监管分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呼伦贝尔市分行,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78)充分发挥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作用,发展产业链供应链金融。(中国人民银行呼伦贝尔市分行,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呼伦贝尔分局等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79)强力推进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工作,健全完善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呼伦贝尔市分行,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呼伦贝尔分局等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80)搭建民间投资与金融机构沟通对接平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呼伦贝尔监管分局,市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呼伦贝尔市分行等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81)支持企业上市和挂牌融资,提高直接融资便利度。落实上市、挂牌企业支持政策,开展支持拟上市(含挂牌)企业获得合法合规证明绿色通道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债券、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支持上市民营企业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实现再融资,引导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对民营企业发债的增信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市财政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82)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提高企业融资贷款审批发放效率,探索制定“企业健康指数”,明确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涉诉信息澄清机制,深化“敢贷、愿贷、能贷、会贷”机制建设,完善中小型企业授信审批流程和评价模型,积极依托货币政策工具进行产品设计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实施差异化信贷机制和考核激励机制,引导银行完善内部考评和尽职免责规定,形成激励机制。健全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政府+银行+保险”风险分担机制,将“政银担”合作模式推动落实至旗市区。(市财政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83)推进不动产抵押登记一站式服务,优化金融服务体系,持续推动不动产登记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延伸服务网点,提供融资、转贷、续贷、展期和申请抵押登记一站式服务,优化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深入推进金融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金融机构服务制度,全面提升服务能级,在政策辅导、审批办理、人才服务等方面提供“一站式”全方位综合服务,助力金融机构更好发展,大力引进和培养高层次金融人才,对“高精尖缺”金融人才实施便利化措施和“绿色通道”服务。(市财政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国际贸易:

(84)围绕创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工程,加快推出一批基础性改革事项和高水平开放举措。(市商务局,市直有关部门,有关旗市区人民政府)

(85)推动内蒙古自治区和蒙古国、俄罗斯之间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金融、电子身份、数字证书、跨境贸易电子信息(运单等随车单据)、通关查验结果互通互认等方面的合作在我市落地落实;助力推进中俄蒙之间国际贸易合作;畅通对蒙优质农产品果蔬出口通道,建设进口蒙古国矿产资源(煤铜)交易中心、出口蒙古国农副产品基地。(市商务局,满洲里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等有关部门,有关旗市区人民政府)

(86)优化进出口货物通关模式,支持企业自主选择进出口申报模式,提升口岸通关时效。[满洲里海关,市商务局(口岸办)、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等有关部门,有关旗市区人民政府]

(87)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与优化布局,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支持,加大口岸基础设施维护改造投入。完善口岸管理服务和通关检验查验方式建设常态化农产品绿色通关通道;部分口岸需补足短板,满足开展危化品货物出口业务的条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适当放松监管强度;加强口岸卡口交通管理,提高通关效率;降低口岸检验费用,提高检验检疫效率;建立口岸企业问题清零机制和运用“枫桥经验”化解行政争议。(市商务局,市直有关部门,有关旗市区人民政府)

(88)推进口岸物流单证全流程无纸化,提升口岸基础设施和查验监管服务智能化水平。(市商务局,满洲里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等有关部门,有关旗市区人民政府)

(89)进一步提升进出口贸易额。全面推动跨境贸易便利化。完善海外仓综合服务等功能,服务跨境贸易新业态发展;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落实完善海关“双罚”机制;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申办出口退(免)税业务,持续提升出口退税办理便利化水平;促进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支持传统外贸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打造一批跨境电商产业带和集聚区,建设一批跨境电商孵化中心。(市商务局,市直有关部门,有关旗市区人民政府)

(90)在边境地区培育特色商品商贸中心,做大边民互市贸易规模。(市商务局,满洲里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等有关部门,有关旗市区人民政府)

(91)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更好发挥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主阵地作用,推进与其他地区跨境电商业务协调联动发展。支持传统外贸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培育和引进一批跨境电商龙头企业,打造一批跨境电商产业和集聚区,建设一批跨境电商孵化中心,支持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配套服务商等各类主体做大做强。鼓励跨境电商企业注册海外品牌,培育一批自主品牌。(市商务局,有关旗市区人民政府)

(92)积极利用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支持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和海外仓建设。(市商务局,满洲里海关等有关部门,有关旗市区人民政府)

(93)鼓励和指导面向《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自由贸易伙伴的贸易促进活动。(市商务局,满洲里海关等有关部门,有关旗市区人民政府)

(94)提升招商引资质量并完善招商引资机制。建立健全招商引资联动机制,整合资源,为招商引资工作提供支持。进一步落实市直部门、旗市区间协调配合机制。加强产业链招商,对重点企业、重点外资项目开展个性化服务,稳住产业链骨干。(市投资促进中心,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95)稳定外资产业链供应链。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升级工程。加快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提高农业产业竞争力,建设一批农产品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加强加工贸易建设。支持保税维修等新业态发展。利用外资模式,多种形式招引外资。持续优化招商引资结构,提升招商引资质量。(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中心等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96)加大重点领域吸引外商投资力度,拓宽利用外资渠道,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积极开展与东部沿海地区合作,承接外商投资企业梯度转移。(市商务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纳税:

(97)精细服务提档,推进税费政策宣传落实,完善公开发布机制,定期发布年度报告,制作税收政策、系统操作、热点问题等方面的解读和指南,通过多种形式对外公开,提高纳税人缴费人申报便捷度,持续推进“减证便民”,深入实施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主动响应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全面整合线上线下咨询服务资源,进一步优化办税缴费服务,做好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市税务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98)构建“精准推送、智能交互、办问协同、全程互动”的征纳互动服务模式。(市税务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99)优化退税流程,明确各环节办理时限,实行退税全链条监控提醒的闭环管理机制。(市税务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00)健全“信用+风险”动态监管机制,推进动态“信用+风险”税务监控,依托大数据分析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效能,不断提高精准监管水平。开展分类分级处理应对,强化任务跟踪、督查和复核,形成“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风险管理模式,坚持审慎包容监管,开展递进式税收风险应对,加强联合惩戒措施,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市税务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01)加强非税收入征管便利度,推进社保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下“一厅联办”,全面推行“社保缴费不出村”服务,为缴费人提供“一站式”服务,在协同办税上力争新突破,建立健全实用、管用、高效的税费征管共治机制。(市税务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02)规范执法提升,推进新时代“枫桥式”税务所(分局、办税服务厅)建设,建立涉税费争议联合调解机制,成立税费争议处理中心、云端争议调解室、“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等,一站式化解群众税费争议和矛盾纠纷,打造涉税专业机构“信用+监管+服务”管理新格局。(市税务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解决商业纠纷:

(103)深化案件繁简分流改革,支持法院依法拓展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提高适用案件标的额。(市中级人民法院,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04)扩展诉调对接平台,充分运用“柔性”司法手段化解纠纷,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注重发挥裁判对商事交易的指引功能,将部分可调解案件争取在审理前调解解决。(市中级人民法院,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05)深化数字法院建设,支持法院推动诉讼主体、诉讼类型、诉讼流程“网上办”全覆盖,拓展“云法庭”功能,推行诉讼费电子专用票据,实现线上申请、及时退费,在线生成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和提供电子发票。(市中级人民法院,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06)严格案件审限管理。进一步强化审限监管,严格审限延长、扣除、中止等情形的审批,严格控制重复开庭和多次开庭的时间间隔。解决商业纠纷时间较长问题。(市中级人民法院,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07)提升案件审判效果。在立案环节,做好解释工作。由“被动答疑”向“主动释明”转变。在审判环节,告知当事人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提示。在结案环节,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升案件审判效果转变;建立发回重审、改判案件备案分析制度。(市中级人民法院,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08)加强诉源治理机制建设,实现矛盾纠纷合理分流,拓展多元解纷渠道,完善宣传引导机制,推进诉源治理走深走实。(市中级人民法院,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09)完善调解、仲裁、诉讼等有机衔接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鼓励支持仲裁机构、商事调解组织发展,注重运用调解手段解决商业纠纷。(市司法局、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10)建设一批专业化、集约化、市场化矛盾纠纷调解机构。(市司法局、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11)建立诉前调解自动履行奖惩机制。对于自动履行完毕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建立将自动履行行为与提升信用评价挂钩机制,定期将诚信履行名单推送至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和金融机构。(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促进市场竞争:

(112)进一步宣传“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优化营商环境专区发布的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政策和资讯。(市财政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13)实现政府采购盟市间远程异地评审,确保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公正性。(市财政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14)开通政府采购云平台金融模块履约保函功能,具备履约保函替代履约保证金条件,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负担,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市财政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15)实现政府采购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CA互通互认,降低同时参与政府采购和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供应商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供应商满意度。(市财政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16)对于有预付安排的合同,鼓励采购人将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到30%以上。(市财政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17)加大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创新力度,明确政府采购对创新产品和服务的优先购买政策,积极推广绿色产品采购,解决政府采购对于绿色、创新产品支持不足问题。(市财政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18)压缩政府采购周期,进一步健全落实政府采购结果确定和合同公示情况抽检通报制度,将落实政府采购结果确定和合同公示、备案时长的规定纳入信用评价,提高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效率。(市财政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19)提升政府采购融资效率和中小企业覆盖面,将融资申请环节嵌入政府采购交易流程,提交已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后,金融机构最快当天可放款。(市财政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20)推行政府采购项目信用承诺制,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等形式审查。(市财政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21)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落实打造公共资源交易“全区一张网”要求。将适合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纳入统一平台交易,逐步实现全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一网共享”、交易“一网通办”、服务“一网集成”、监管“一网协同”、平台“一网统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22)以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为基础,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一地注册、全区通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23)提升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力度,实现全流程各环节交易进度和流程数字化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24)进一步提升互联网招标水平,加快升级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和软硬件设施,加强系统和场地保障,推动项目进场交易,解决好互联网招标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的问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25)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强化交易信息的主动公开,加大招投标政策的宣传力度,解决好招投标信息公开透明度有待进一步提升的问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26)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鼓励推广使用电子保函,降低电子保函费用,提升保函使用便利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办理破产:

(127)加强执行转破产案件中信息披露和申请指引,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时即向申请人告知破产条件,在执行过程中了解被执行人企业资产状况后,主动向债权人告知被执行人企业资产及涉诉情况,引导、鼓励债权人对符合破产条件的被执行人企业申请破产。(市中级人民法院,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28)健全“立审执破一体化”机制,加强执行法官与破产法官混合审判团队建设。(市中级人民法院,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29)严格破产案件审限管理,加大对长期未结案件的清理力度。(市中级人民法院,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30)运用最高人民法院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平台、破产管理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办理破产,降低破产程序成本。建立破产成本监控机制,加大管理人办理破产成本监督力度。深化落实线上债权人会议、线上债权申报、破产网拍等机制,简化确定处置参考前期程序,进一步降低财产处置成本。(市中级人民法院,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31)推进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程序,缩短破产周期。进一步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快速审理机制的形成,扩大适用快速审理的破产案件范围,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提高“无产可破”“执转破”等破产案件审理效率。鼓励当事人采取和解程序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市中级人民法院,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32)高效处置破产财产,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挖掘潜在竞买人。合理确定评估价值,优先考虑整体处置,以最大限度提升破产财产价值。用好府院联动机制,化解财产处置障碍。(市中级人民法院,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33)建立健全破产援助资金管理机制,完善优化破产援助资金审批方式,提升资金拨付效率。(市中级人民法院,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34)统筹协调解决好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涉及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等方面的问题,保障破产程序平稳有序推进。完善府院常态会商机制,落细复议审判联席会议制度,落严府检专题联席会议制度,推进“两法衔接”“监督协作”及行政公益诉讼等工作,实现破产事务府院联动常态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35)加强破产重整企业识别,建立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与法院联动协调机制作用,采取综合模式挽救企业。(市中级人民法院,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二)提升服务意识实现呼求必解

5.聚焦政务服务指标抓好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的贯彻落实工作。

(136)按照自治区统一规范的要求,完成全市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全要素标准化推进工作。(市政数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37)依托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深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改革,深化流程再造,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13个服务套餐全面实施,解决好我市特色化“一件事一次办”形式较单一问题。(市政数局,市发改委、教育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残联等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38)建立健全市级和旗市区两级的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服务综合窗口,将除涉密和有特殊审批规定外的治安、户政、交管等公安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公安综合窗口,做到“前台综合收件、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实现“一窗通办”。(市公安局,市政数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39)对风险可控、纠错成本低且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范风险的政务服务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容缺办理”审批服务模式。(市政数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40)依托内蒙古自治区电子监察系统,对政务服务效率情况不定期开展网上监督。(市政数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41)加强对市级和旗市区两级的政务服务一线工作人员的定期培训和业务考核,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及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结时限等实行清单管理并做好社会公开工作。(市政数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42)推进全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结果“双公示”工作全覆盖,并将“双公示”全面拓展为“十公示”。(市发改委,市政数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43)全面推进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推进关联事项集成办、容缺事项承诺办、异地事项全区办、政策服务免申办。(市政数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44)坚持政务数据赋能,拓展网上办事广度与深度,最大限度最大范围拓宽服务渠道、提升服务能力。(市政数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45)依托“综合一窗”系统功能,丰富应用场景,提升支撑线下服务受理能力。(市政数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46)按照“蒙速办”应用接入标准,规范各级各类移动政务服务应用接入。加强“蒙速办”移动端建设运营,推动各类政务服务事项、特色应用及主题服务专栏“应接尽接、应上尽上”,提升服务办事满意度水平。(市政数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47)推动更多高频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实现从网上可办向好办易办转变,宣传推广“蒙速办”政务服务品牌。(市政数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48)积极落实政务服务热线归并工作,明确热线整合归并方式,取消现有企业和群众拨打频率低的热线,并将功能和资源全面合并到本地区12345政务服务热线平台,发挥12345政务服务热线的主导作用,解决好政务热线并入本地区12345热线统一管理覆盖率偏低问题。(市政数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49)强化政策匹配和推送底层支撑,建立惠企政策标签化管理模式,精准企业画像,解决好我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有待增强的问题。(市政数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50)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开放、管理等要求,加快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促进公共数据汇聚融合、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市政数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51)持续提升电子政务云、网的支撑保障能力,推动大数据平台建设。(市政数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52)以“高效办成一件事”“全区通办”等业务应用需求为导向,梳理数据共享“三清单”,对照数据需求清单,逐项明确数据所属部门、所在系统、共享方式以及共享频率,完善数据资源目录,持续打通数据壁垒,推动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数据按需共享共用。(市政数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53)督促部门做好电子证照的认领、维护、签章及推广应用。(市政数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6.聚焦市场监管指标抓好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的贯彻落实工作。

(154)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赋能非现场检查,实现“远程管”“早干预”,对非现场监管能够实现预期监管目的和效果的,减少开展现场检查频次。(市司法局、市场监管局、政数局,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55)深入推进监管系统对接,推动各有关部门监管数据归集共享和应用,建立经营主体全生命周期监管链,对经营主体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监管。(市市场监管局、政数局,市司法局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56)建立完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制度,推动行政权力实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行为,督促中介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办理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等,将中介机构诚信状况与年检年审、银行授信、政府招标投标等挂钩。(市发改委、司法局、市场监管局、政数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57)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移动端系统建设,开发、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移动端,实现执法人员可通过手机登录系统上传录入检查情况、照片,逐步配备亮证式执法记录仪和蓝牙打印机、数据采集站等先进执法设备,实现案件登记、现场检查、法制审核、文书生成、现场打印、罚款缴纳等“零距离”办案,执法监管数据的实时传输归集、实时接受监督。(市市场监管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58)动态调整监管事项,动态调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库,明确各级监管职责,各相关单位建立健全监管事项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监管事项动态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涉及事项增加、事项调整、事项退还的部门要及时剔除需求,并报相关单位审核后,及时更新。(市市场监管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59)转变“四新经济”执法理念,实现“创新”与“监管”统一。(市市场监管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60)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推动食品、药品、燃气、建筑工程质量、非法金融活动等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市司法局、政数局,市财政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61)行业主管部门将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纳入全市“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全面实施监管事项“一张清单”、监管业务“一张网”、监管数据“一张图”。(市财政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政数局,市教育局、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商务局、文旅广电局、卫健委、应急局、林草局、国防动员办公室、医保局,呼伦贝尔消防救援支队、通建办等行业主管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62)根据企业“风险+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差异化监管,积极实施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一类事项制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一次性告知经营主体合规经营要求。(市财政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商务局、文旅广电局、卫健委、应急局、林草局、国防动员办公室、医保局,呼伦贝尔消防救援支队、通建办等行业主管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63)行业主管部门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优化跨部门综合监管联动机制。(市财政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商务局、文旅广电局、卫健委、应急局、林草局、国防动员办公室、医保局,呼伦贝尔消防救援支队、通建办等行业主管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64)全面应用自治区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实行‘一案一码’,规范执法标准和流程。(市司法局、财政局,市教育局、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商务局、文旅广电局、卫健委、应急局、林草局、国防动员办公室、医保局,呼伦贝尔消防救援支队、通建办等行业主管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7.聚焦信用环境指标抓好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的贯彻落实工作。

(165)健全完善全市法人主体信用信息库,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政数局等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66)对照权责清单,推动相关部门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完善信用评价制度。(市发改委,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67)落实“全生命周期”新型信用监管机制要求,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深度融合,实行差异化监管措施。(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68)建立市场监管领域企业信用与执法检查联动机制,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原则上不主动开展检查,根据举报投诉、转(交)办等线索实施“事件触发式”检查;对信用风险一般的企业,按照常规比例和频次进行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企业,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市市场监管局,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69)建立完善商务领域信用奖惩机制,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诚信典型选树对象目录(2.0版)》《内蒙古自治区守信激励措施清单(2.0版)》。(市发改委,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70)根据我市实际动态调整市场监管部门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市市场监管局,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71)落实公共信用信息分类修复制度,优化“信用中国(内蒙古呼伦贝尔)”网站信用修复指引,及时依法依规解除失信约束措施。(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72)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做到“依法依规归集,应归集尽归集”,建立健全信用承诺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解决好信用信息归集水平有待提高的问题。(市发改委,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73)积极拓展信用应用场景,加强信用信息的应用,加大诚信典型选树力度,解决好信用信息应用场景不够广泛的问题。(市发改委,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74)加大拖欠账款治理力度,健全防范化解中小企业拖欠账款长效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8.聚焦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指标抓好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的贯彻落实工作。

(175)引导专利权人实施专利技术免费或低成本“一对多”开放许可,促进供需对接,推动专利技术转化运用。(市市场监管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76)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集成服务改革,建立跨部门的知识产权协作保护机制,建成知识产权综合数据库和集成服务平台,形成知识产权授权预判、侵权预判机制和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体系,构建便捷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市市场监管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77)强化商标品牌和地理标志工作。开展“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布局建设商标品牌指导站、地理标志展示体验中心,深入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充分释放商标和地理标志品牌效应。(市市场监管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78)以“蒙”字标认证为牵引,全面推进我市农畜产品品牌建设。(市农牧局、市场监管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79)推动发挥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明确联席会议的目标与职责,加强政策研究与制定,推动跨部门合作项目,提升公众意识和参与,强化监督和评估。(市市场监管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80)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运用效益,提升高价值发明专利产出,强化专利确权服务,强化专利转化运营,强化存量专利动态监测,提高发明专利维持率,加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力度,大力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81)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率,优化审理流程,引入智能化审理系统,提高审判质量,加强法官和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案件质量评估机制,定期对审理结果进行回顾和评估,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升服判息诉率,增强判决书的说理性,提升法官的专业能力,加强诉讼指导和法律援助,完善司法调解机制,建立判后答疑制度,建立有效的上诉审查机制,强化法律宣传教育,扩大维权援助中心覆盖面。(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中级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82)打造知识产权“一站式”服务平台线上开发知识产权“一站式”服务平台,健全知识产权信息检索、企业备案、专利预审、商标在线申请、维权援助、交易展示、项目申报、导航预警以及在线学习等“一键直达”网络公共服务功能。(市市场监管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9.聚焦宜居宜业指标抓好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的贯彻落实工作。

(183)积极培育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品牌,重点支持全域共享的公共文化服务,争创国家级示范荣誉。(市文旅广电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84)全面落实《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版)》,加快完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市民政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85)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质量综合评价机制,开展养老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发展。(市民政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86)通过“区块链+医疗健康服务”模式,推动医疗卫生场景下的真实数据实现交互、存储、溯源和安全管理,为居民提供高效便捷的就医体验。建立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将互联网诊疗行为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市卫健委,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87)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推进工业、交通、城乡建设、农牧业、生态建设等重点领域协同增效。(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88)推动我市低碳城市建设。(市生态环境局,市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89)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推动城乡基础教育一体化。强化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质量。优化区域内师资均衡配置,加强教师编制统筹和跨区域调配,加快形成名教师、名校长、名团队建设梯队。推动职业教育产教深度融合,持续推进产教融合试点建设。(市发改委、教育局、人社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90)加强城市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优化公共文化设施布局,重点整合基层公共文化资源。创新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增强服务可及性。全面实施健身设施普及工程,补齐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和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短板,加快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化建设,加大文化场馆资源统筹力度,优化配置,共建共享,提高文化资源利用率。(市文旅广电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91)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发展,保障基本养老服务高质量供给。强化财政金融支持,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银发经济产业项目。用好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业务,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信贷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设施、银发经济产业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加快实现社会保险法定人群全覆盖,着力打好“政策牌”“宣传牌”“数据牌”“服务牌”“联动牌”。(市民政局,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92)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医院以分级诊疗为核心,加强医联体紧密协作。打造“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智慧医院,优化看病流程。加强人文医院建设,大幅提升群众满意度。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多种方式公开招聘医学专业技术人才,积极争取定向培养名额,创新多种方式培养人才。提升家庭医生签约覆盖面和服务质量。(市卫健委,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93)持续推进蓝天保卫战、碧水保卫战、净土保卫战,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持续系统开展《中俄额尔古纳河水质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项目,对全市地表水环境状况开展调查、监测和研究,掌握水环境质量演变规律。严格遵守《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完善管理依据,夯实管理基础,有序推进林地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94)全面推进综合立体交通建设。积极发展综合交通枢纽,逐步实现机场客运站、铁路客运站、公路客运站、公交站场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和运营。加强“司机之家”建设,拓展“司机之家”服务网络,健全完善服务功能。推进交通智能化升级,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信息平台功能,推进地方交通大数据中心和综合交通运输信息平台一体化建设。完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科学规划建设城市综合交通系统。加强城市分类分区优化停车设施供给,合理提高城市用好用足停车资源,稳步推进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深入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构建多样化公共交通绿色出行系统。(市交通运输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95)大力推行“一单制”联运服务,推进公路、铁路、航空等运输方式的高效衔接,加快“公铁”“公空”等多式联运发展。开展综合货运枢纽服务水平提升工程,搭建道路运输大数据服务平台,发展“互联网+高效物流”,促进智慧物流新技术和新模式充分发展。(市交通运输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0.聚焦创新创业指标抓好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的贯彻落实工作。

(196)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应评尽评,应入尽入”。(市科技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97)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布局氢能、新型储能等重点产业链,建立“小升高、高变强”的企业梯次培育体系,鼓励各地区建立地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市科技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98)持续实施创新型企业“双倍增双提升”行动,形成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储备库,完善梯次培育体系,做好专业培训服务;与税务、财政部门建立通报联络机制。(市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99)强化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布局建设,促进成为中小企业创新的重要发源地。(市科技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200)强化政府财政科技投入的优先地位,形成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风险投资等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促进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市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201)建立与国家战略科技力量联动机制,支持企业牵头建设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积极引进国家级专家团队,大力实施科技“突围”工程,构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市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202)加快建设‘蒙科聚’呼伦贝尔分中心,围绕科技‘突围’工程,强化‘一张网’聚合功能,加快完善科技服务体系。(市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203)支持产业联盟开展协同创新,推动产业技术研发机构面向产业集群开展共性技术研发。大力发展各类信息服务、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投融资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鼓励科技服务机构的跨领域融合、跨区域合作,以市场化方式整合现有科技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模式和商业模式。(市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1.聚焦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立法抓好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的贯彻落实工作。

(204)配合修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定》。(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市司法局、市场监管局、市政数局,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205)配合推动营商环境相关领域立法精细化,推进政务服务、监管执法、府院联动、公共法律服务等重点领域立法,提升各领域营商环境的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市司法局、市场监管局、政数局、中级人民法院,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2.聚焦开展诚信工程建设抓好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的贯彻落实工作。

(206)全面提升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水平。(市司法局,市委宣传部、政法委,市发改委、商务局、政数局等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207)建立政务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做好政府失信行为的信息归集、甄别研判、数据分析、办结销号等工作。(市发改委,市政数局等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208)开展政务失信行为大排查、大起底,推动整改落实。(市委依法治市办,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209)落实自治区失信责任追究具体办法。(市发改委,市各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210)开展地区政务诚信状况评价,推动评价结果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的应用。(市发改委,市政数局等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211)建立重点人员个人诚信记录,加强失信主体、失信行为惩戒。(市发改委、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文旅广电局、市场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呼伦贝尔监管分局等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212)开展教育和人事人才、科研、民政、劳动保障、社保、文化和旅游、医药卫生、招标投标、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失信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市委依法治市办,市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局、文旅广电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213)开展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以及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问题专项检查。(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司法局、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214)建立联合防范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机制,开展深化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司法局、中级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3.聚焦推进能源、水利、交通等工程建设领域“一件事”集成办抓好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的贯彻落实工作。

(215)探索开展能源、水利、交通“一件事”集成办,明确每个“一件事”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强化跨部门政策、业务、系统协同和数据共享。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改革措施和职责分工,推动改革任务落地见效。(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能源局,市各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216)通过重构部门业务办理流程,强化线上线下联动,开展并联审批、联合评审、联合验收等,大幅压减办理时长和办事成本。(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能源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4.聚焦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抓好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的贯彻落实工作。

(217)对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内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纺织服装、服饰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维修业9类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集中搬迁入园的报告表项目,探索开展同类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并明确相应企业的环保责任。(市生态环境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218)对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制造业,纺织服装、服饰业,制鞋业,印刷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加油、加气站,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业,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业,天然气锅炉12类建设项目,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探索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市生态环境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5.聚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抓好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的贯彻落实工作。

(219)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防止任性执法、类案不同罚、过度处罚等问题的发生。(市司法局,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220)完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动态调整“从轻”“免予”“减轻”处罚清单。(市司法局,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221)依规依纪依法在重点领域试行行政执法人员尽职免责制度。(市司法局,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222)进一步规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罚款的设定,严禁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罚款,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市司法局,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6.聚焦完善促进企业合规的法律服务体系抓好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的贯彻落实工作。

(223)推动法律服务资源下沉,从源头上帮助企业提升合规水平。(市司法局、工商联,市工信局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224)构建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立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完善涉案企业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扩大企业合规制度适用范围和覆盖率。(市司法局、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工商联,市工信局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225)积极制定不同类型案件、不同类别企业、行业的专项或多项合规标准,促进企业涉案行为和企业内部管理的合规整改,推动企业前端、末端治理一体化。(市司法局、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工商联,市工信局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226)推进公证事项在线办理,扩大“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范围。(市司法局,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7.聚焦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抓好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的贯彻落实工作。

(227)拓宽行政执法问题线索征集方式,为民营企业投诉、举报行政执法问题提供便利。(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司法局、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228)建立完善与民营企业的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收集整理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司法局、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229)积极运用司法手段推动破解民营企业急难愁盼问题,及时满足民营企业司法服务需求。开展法律服务民营企业经验交流研讨活动和专题业务培训。(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司法局、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230)支持常态化开展涉企刑事诉讼“挂案”清理工作。(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司法局、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8.聚焦典型案例打造抓好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的贯彻落实工作。

(231)各地区、各部门要学习借鉴国内先进发达地区的经验做法,创新成果精准对标,设定提升量化目标,着力打造本地区本领域本指标的工作亮点,以取得的实际成效作为检验工作效果的标准,抓住影响营商环境的主要因素和突出矛盾,积极研究、主动作为,在工作思路、方式方法、办事程序上不断创新,真正把发达地区的先进经验转化为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的务实举措,形成一批具有呼伦贝尔亮点特色的经验做法,全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典型引领作用,推动我市各项工作由“跟跑”逐步转向“并跑”“领跑”。(市政数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三)坚持问题导向保证呼声必回

19.聚焦健全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抓好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的贯彻落实工作。

(232)完善领导干部联系走访民营企业和商(协)会制度,领导干部深入企业、商(协)会面对面了解经营情况,实打实帮助解决困难。畅通民营企业家直接向领导干部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的渠道,做好走访情况总结梳理。(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233)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商(协)会同民营企业联系密切的优势,形成高效便捷的民营企业家意见建议收集反映、办理落实工作机制。支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聘请民营企业家担任营商环境监督员,对涉企政策落实和服务情况进行评议监督。(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20.聚焦积极推动惠企政策落实兑现抓好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的贯彻落实工作。

(234)聚焦“政策落地工程”,用足用好自治区支持意见及各厅局配套措施、部区合作协议,用足用好我市享有的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等国家战略支持政策,以及国家对欠发达地区、资源型地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的支持政策,切实把政策红利变成现实生产力。(市发改委,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235)推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惠企政策宣讲解读,推动政策精准匹配、快速直达。(市工商联、政数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236)提升政策公开精准度,结合我市实际及时对便民惠企政策公开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市政数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21.聚焦平稳推进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抓好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的贯彻落实工作。

(237)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作用,整合畅通各类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营商环境建设方面的相关咨询、投诉、求助、建议。(市政数局,市发改委、工信局、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238)提升全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企业专席服务质效,高效联动“蒙速办·帮您办”窗口,为经营主体做好全流程帮办代办服务。(市政数局,市工信局等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239)在优惠政策制定、实施、监督、评价等方面,畅通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策建议渠道,广泛征集经营主体意见建议,全面、客观评价优惠政策落实成效,推动政策服务更好满足企业需求。(市政数局,市工信局等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22.聚焦政务大厅和基层站所监测抓好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的贯彻落实工作。

(240)高效推动经营主体与群众的评议和回访工作,及时了解经营主体与群众诉求,彻底打通服务“最后一公里”,积极开展政务大厅和基层站所问题监测,做好问题发现和整改完善提升工作,以基层站所监测倒逼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优化,切实提高经营主体和群众的获得感、体验感,提升经营主体与群众满意度。(市政数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241)清理规范地方优化营商环境中出现的恶性竞争行为,对搞“内卷式”恶性竞争、无底线竞争,违反政策规定、超越承受能力提供优惠条件,地区间“互挖墙脚”争抢项目,决策程序不规范搞违规“一事一议”等情形进行严肃纠治。(市发改委、投资促进中心,市直有关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市区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将营商环境提升行动作为“一把手”工程,摆在突出位置,强化责任意识,注重改革的整体性和协同性,细化提升举措,加快组织实施。全市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本方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分工,实行项目化、清单化管理,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高效落实。

(二)激励改革创新。激发和调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推动营商环境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改革措施。全面做好“亮晒比”活动的落实工作,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支持重点区域创新引领,通过场景应用重塑业务流程,推出更多系统性改革创新举措,总结一批典型案例,推广一批原创性、差异化的典型经验做法,着力打造营商环境新高地。

(三)狠抓任务落地。将241项重点任务推进落实情况作为评价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依据,认真对照方案目标任务,安排工作进度,制定政策举措,形成工作闭环,强力推动任务落实。同时开展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改革举措切实发挥引导市场预期、提振发展信心的作用。建立工作情况和信息报送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向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改革推进中的重大情况、重大进展和存在问题。

(四)加强督促落实。兼顾指标水平和企业感受、政策落实和工作创新,积极配合自治区组织开展的第三方评估,及时研究解决评估发现的问题。充分发挥营商环境体验官、监督员、联系点等沟通渠道作用,完善营商环境问题反馈和督办解决闭环机制,提高改革精准度和企业获得感。将营商环境工作纳入全市常态化大督查。对于损害营商环境背后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五)营造良好氛围。将营商环境宣传推介纳入全市宣传工作重点,加强全媒体宣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有呼必应”品牌影响力,持续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评选及宣传,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不断挖掘生动故事,有效发挥各类新闻媒体和宣传阵地作用,做好宣传引导和公共传播,发出好声音、传递正能量、营造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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