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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印发《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工作指引》

5月7日,广东印发《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工作指引》。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

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工作指引

一、总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有关要求,为规范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工作,指导各地级以上市电力管理部门及县级电力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保障全省电力设施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改)》《广东省供用电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二、受理主体

省内各地级以上市电力管理部门、县级电力管理部门。

三、职权划分

各地级以上市电力管理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在充分征求县级电力管理部门意见后,确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两级电力管理部门关于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许可职权划分。

四、概念定义

本指引所称电力设施、电力设施保护区的概念与《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对相关概念的规定保持一致,详见附件1。

五、审批范围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作业;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五)因工作需要必须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

六、审批流程

(一)申请。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在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协商并就有关问题达成协议后,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可参照附件2和附件3制定。

(二)受理。受理部门根据申请材料情况,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是否受理。

(三)审查。受理部门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四)决定。受理部门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五)告知。受理部门向申请人送达审批决定,并抄送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

(六)公开。及时、准确公布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七、安全管理

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所批准作业事中事后监管;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加强作业期间电力设施巡视检查和监督管理;施工作业单位及个人细化安全措施,强化作业管理,确保作业安全。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行为,以及获得批准但未按照要求开展作业的行为,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个人责任。

八、附则

本指引供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在制定办事指南时参考使用。

附件:1.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2.申请材料建议包括的类别及内容

3.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行政许可申请表


原文链接:http://1guigang.com/industrialchain/transformer/57744.html,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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