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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印发《成都市架空输电线路工程绿色标杆工地技术标准》

,1月31日,四川成都印发《成都市架空输电线路工程绿色标杆工地技术标准》。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成都市架空输电线路工程绿色标杆工地技术标准》的通知

成经信能源〔2024〕5号

各区(市)县电力主管部门,各供电企业,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电力行业绿色标杆工地打造工作,减轻或消除工程建设对城市环境和居民生产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提升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助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结合架空输电线路工程实际,制定了《成都市架空输电线路工程绿色标杆工地技术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架空输电线路工程绿色标杆工地技术标准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1月26日

成都市架空输电线路工程绿色标杆工地技术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电力行业绿色标杆工地打造工作,减轻或消除工程建设对城市环境和居民生产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提升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助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章 围挡

第二条输电线路工程的基础开挖、杆塔组立、张力场、牵引场、导地线锚固等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应采用安全围挡进行围护、隔离、封闭。基础开挖围挡总高度不低于1.2米,并在其底部设置0.18米高的黄黑相间警示带。杆塔组立、张力场、牵引场、导地线锚固等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低于1.2米。

第三条施工现场围档按照输变电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规程要求设置。围挡材料应采用工厂化、标准化的生产和安装方式,有夜间施工需求的围挡应设置夜间警示灯和具备反光特性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三章 出入口及道路

第四条 具备条件的施工现场应在工地一公里范围内设置出场车辆临时冲洗点,采用移动冲洗设备,并铺设麻袋、地毯等吸水材料防止带泥上路。应组织收集泥浆等废水,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农田、池塘等。

第五条 施工现场在塔基明显位置应悬挂公示标牌(图),至少应包括工程概况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建筑垃圾处置公示牌、友情提示牌、施工平面图(以下简称“七牌一图”)。

第六条 施工现场驻地应设置扬尘投诉电话公示牌,市民可通过投诉电话,投诉举报施工现场围挡破损、出入口污染等违规行为,企业接到投诉后应立即整改。

第七条 施工现场应严格按照《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建设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智慧监管的通知》(成住建发〔2022〕107号)要求,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场登记制度。

第八条 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的“七牌一图”应美观、整洁、合理地排布,方便使用。

第九条 具备条件的建设工地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应采用钢板进行硬化。

第四章 湿法作业

第十条 土方作业区域内每台土方作业机械应配置一台雾炮机进行定点湿法作业(雾炮与动土区域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0米,应保证喷雾覆盖动土区域)或安装土方机械喷淋装置,若无条件设置雾炮机和土方机械喷淋装置的开挖现场,应根据开挖面积配置相应射程的移动雾炮车进行降尘。

第十一条 施工作业时应全时段开启所有雾炮机设备进行湿法作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全天开启所有雾炮机设备(雨雪天、气温低于2摄氏度时除外)。

第五章 智慧工地建设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采用移动式摄像头,应能清晰监控现场作业人员和起重、重要跨越部位等作业现场。

第十三条远程高清视频监控设备应接基建全过程综合数字化管理平台或安全风险管控监督平台,确保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有条件的应接入市智慧工地系统。

第六章 移动源

第十四条 建设工地责任单位应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使用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或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单位)应从正规渠道购买油品,并留存进货凭证、发票,建立台账。

第十五条 建设工地优先使用新能源运输车辆,其中新能源混凝土运输车、新能源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使用比例均不低于30%(重点地段内均不低于100%),燃油运输车辆为国VI排放标准。

第七章 垃圾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在48小时内及时清运,未在48小时内清运的,施工现场应设置建筑垃圾固定收集点用于临时堆放,并采取喷淋、覆盖等防尘措施,避免二次污染。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清运建筑垃圾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与《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中的运输企业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严禁使用《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外的运渣车清运建筑垃圾。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制度,合理配置分类收集容器,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并签订服务合同。

第八章 食堂

第十九条因输电线路工程的特殊性,施工工地现场一般不设食堂,若设有食堂,则食堂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净化设备去除效率大于90%,净化后油烟排放浓度低于1.0mg/m³)。设置隔油池,并确保正常运行,食堂污水按规定排放。

第九章 施工现场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应配备专职文明施工管理员、建筑垃圾处置(排放)管理员,负责围栏的维护、施工道路湿法清扫、施工作业喷淋降尘、车辆冲洗除尘、视频监控、工程运输车辆和机械监管等工作,并在《施工日志》上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采取湿法清扫措施,加强场地冲洗和清扫保洁作业,建筑材料应堆放整齐,保持干净整洁,做到工完场清。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除特殊工艺和道路限制要求外,禁止搅拌混凝土、砂浆和使用袋装水泥,禁止拌和级配碎石、水稳等易产生扬尘混合料。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进行混凝土结构破除、土方开挖及清运等作业时,应湿法作业并采取防噪措施。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8小时未作业的土方应使用≥800目的密目网覆盖。超过三个月不施工的堆土应进行绿化或使用≥800目的密目网覆盖。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不得焚烧木材和废弃物。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采用节能灯具、配电箱节电器及生活区空气能热水器等,节约能源。

第二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宜选用低噪声、低振动的设备,强噪声设备宜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使用装配式安全通道、钢板等绿色环保材料,减少现场二次加工。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标准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国家、省、市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执行过程中有相关意见请反馈市经信局,由市经信局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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