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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印发《浙江省电力条例》配套规范性文件

,1月3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力条例》配套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件明确,可中断负荷的定义和应用场景。

(一)可中断负荷定义

可中断负荷,是指在电力供应不足的情况下,供电企业通过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可以直接中断而不产生人身伤害和不影响用户用电设施设备安全的部分负荷。原则上,10千伏安及以上高压用户全部纳入可中断负荷管理范围,其中纳入有序用电方案中的用户优先。

(二)应用场景

当浙江电网或局部电网出现电力供应不足、发生供电事故,或实施有序用电期间电力用户执行不到位时,供电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启动可中断负荷。

二、可中断负荷建设流程

(一)建设原则

1. 可中断负荷接入时,需剔除应急照明、电梯等安全保障负荷,优先接入非生产性和辅助生产负荷,主要生产性负荷应由电力用户和供电企业双方协议确定是否纳入可中断负荷范围,避免跳闸引发设备重大损失、人员伤亡以及火灾等次生灾害的发生。其中,浙江省典型行业用户的可中断负荷范围可参考附1。

2. 原则上,除居民、农业、公益性事业等民生用电和高危重要用户外,其他新装用电的工商业电力用户可中断负荷建设应与受电工程同步验收和同步投运;存量工商业电力用户可中断负荷应分批接入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各地应优先安排有序用电方案用户接入。

3.可中断负荷跳闸回路原则上需采用分路接入方式,尽量避免采用总路接入方式。有序用电方案用户的可中断负荷接入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该用户在有序用电最高等级方案中的错避峰负荷。

(二)新建、扩建受电项目的建设流程

1.业务受理。受理新装用电时,电力用户需详细填写主要用电设备清单,明确各设备用电负荷是否属于可中断负荷范围。

2.现场查勘。现场查勘时,电力用户应主动告知用电设施配置情况。供电企业应做好电力用户的负荷分类指导,将重要负荷与其他可中断负荷分开接入独立回路。

3.供电方案答复。供电方案答复时,供电企业应在电力用户的供电方案答复单中,明确告知可中断负荷建设相关要求、提前预留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安装位置、可中断负荷所在回路开关需具备远程跳闸功能(优先选择可加装计量采集模块的智能量测开关)等事宜。

4.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供电企业应检查电力用户是否按照供电方案答复单将可中断负荷接入独立回路、开关是否具备远程跳闸功能、是否预留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安装位置等,不满足要求的应及时通知电力用户进行整改。

5.装表接电试跳。装表接电时,供电企业应同步完成负荷控制装置的安装和调试工作。送电后,电力用户应配合供电企业完成可中断负荷的远程跳闸测试。

原文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力条例》配套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宁波市能源局,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大数据局、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省能源集团、各中央发电集团浙江分公司,浙江电力交易中心:

按照《关于制定〈浙江省电力条例〉配套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人大常办函〔2022〕64号)工作要求,我委制定了《浙江省电力条例》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包括《浙江省可中断负荷管理规定》《浙江省重要电力用户认定及范围》《浙江省特高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宽度和安全距离标准》和《浙江省支持小微企业和小微园区的用电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文件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可中断负荷管理规定

2.浙江省重要电力用户认定及范围

3.浙江省特高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宽度和安全距离标准

4.浙江省支持小微企业和小微园区的用电政策措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能源局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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