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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2〕36号)等文件精神,成都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起草了《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11月16日前反馈意见建议。

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

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2〕36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推进优化我市能源结构,现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加快发展绿色生产制造

(一)支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1.支持标准

对全市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企业实施的年节能量5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实现的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1000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相关组织机构;近两年备案且申报时已竣工并稳定运行至少6个月及以上、年节能量5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3.申报资料

(1)《成都市节能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申请表》。

(2)项目申请报告。

(3)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按照《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提供项目节能报告、节能专章或项目能耗统计表,需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还应提供节能审查相关批复。节能量在300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项目节能量计算中涉及所有数据的溯源凭证;项目有关合同、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等;项目投资明细表;能源管理制度等文件。

(7)诚信申报承诺书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处,61881600。

(二)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1.支持标准

对节能服务机构在成都市内的报告工业、建筑、交通以及公共服务等领域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年节能量在50吨标煤及以上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项目实现的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1000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节能服务机构;近两年签订服务合同并实施,且申报时已竣工并稳定运行至少6个月及以上、年节能量5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3.申报资料

(1)《成都市节能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申请表》。

(2)项目申请报告。

(3)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按照《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提供项目节能报告、节能专章或项目能耗统计表,需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还应提供节能审查相关批复。节能量在300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项目节能量计算中涉及所有数据的溯源凭证;项目有关合同、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等;项目投资明细表;能源管理制度等文件。

(7)诚信申报承诺书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处,61881600。

(三)支持落后产能淘汰

1.支持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企业淘汰落后设备或生产线(附属设施)评估价值(评估报告须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申报条件

(1)列入省、市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及计划;

(2)落后产能主体设备或生产线(附属设施)按期拆除废毁,并通过区(市)县政府现场验收合格;

(3)注册登记、税收征管关系均在市域范围内工业生产相关的市场主体。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资金申请表》。

(2)《成都市淘汰落后产能企业验收意见表》。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设备清单。

(5)落后产能设备拆前、拆中、拆后照片;

(6)企业停产以及主体设备拆除申请;

(7)淘汰落后产能拆除监管证明单;拆除落后产能设备卖废监管证明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8)企业落后产能设备或生产线评估报告原件(须含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全国统一编码二维码,正文须含评估价值计算依据)。

(9)企业诚信申报承诺书。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有复印件的需准备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同步提交电子文档。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处,61881602。

二、推进能源数字化转型

(四)市级、区(市)县级虚拟电厂平台建设补贴

1.支持标准

对成都市虚拟电厂平台项目,按照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区(市)县级虚拟电厂平台项目按照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补助。

2.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企业分支结构,申报时虚拟电厂平台投运并稳定运行6个月及以上。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竣工验收文件等;

(3)弹性负荷调节能力、稳定运行有关情况说明;

(4)项目投资明细表,项目有关的合同、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等(复印件),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5)诚信申报承诺书。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能源规划处,61885844。

(五)虚拟电厂聚合商聚合平台建设补贴

1.支持标准

对资源聚合商建设资源聚合平台并接入成都市虚拟电厂平台参与电网调控,按照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的20% 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2.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报时资源聚合平台投运、弹性负荷调节能力不低于30MW且稳定运行6个月及以上。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批复文件(核准批复和备案文件)、竣工验收文件;

(3)弹性负荷调节能力、稳定运行有关情况说明;

(4)项目投资明细表,项目有关的合同、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等(复印件),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5)诚信申报承诺书。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能源规划处,61885844。

三、加快坚强智能电网建设

(六)电网建设补贴

1.支持标准

对按年度建设计划完建设投运的变电站,按变电站等级给予供电公司奖励,新(扩)建500千伏、新建220千伏、新建110千伏变电站分别给予每座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投运奖励。

2.申报条件

变电站建设投运后,由实施建设的供电公司(含增量配电网企业)为申报主体,不包括政府投资移交供电公司的变电站。

3.申报材料

(1)供电公司申报文件;

(2)项目审批立项批复;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电力处,61885827。

(七)供配电设施移交补贴

1.支持标准

2022年7月15日后,对按规定与现有居民小区(院落)签订协议并接收其供配电设施的供电企业按每个居民小区(院落)给予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不含已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以及2022年5月1日及以后建成的居民小区)。

2.申报条件

属地供电企业将申请报告和《资金申报汇总表》、与居民小区(院落)签订的《供配电设施资产无偿移交协议》及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属地电力主管部门。

各区(市)县电力主管部门受理后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核查,会同住建等部门审核,核实无误后,将相关资料报市经信局。

3.申报材料

(1)封面

(2)各区(市)县电力主管部门申请报告(说明申请、审核情况);

(3)市级奖励资金申报汇总表

(4)居民小区(院落)范围平面示意图

(5)与居民小区(院落)签订的《供配电设施资产无偿移交协议》复印件。

以上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区(市)县自留1份]。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电力处,61885841。

四、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氢能发展利用

(八)分布式光伏项目运营补贴

1.支持标准

对我市符合规定手续且建成验收合格,投产并入电网满1年后,按实际发电量给予项目投资企业0.05元/千瓦时补贴,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同一企业最高1000万元。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项目建设场地位于成都市工业企业厂区(含生产区、辅助生产区)或24个省级及以上开发区范围内(详见附件)。

(3)项目已核准或备案,并已竣工验收;

(4)可按实际发电量最高申请连续12个月的一次性补贴。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分布式光伏项目运营补贴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主体和所建场地主体不一致时,需提供合同租赁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4)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等材料;

(5)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接入电网意见和发用电合同等相关材料;

(6)项目补贴资金明细表;

(7)申报单位与电网企业的每月电费结算清单(电网企业盖章)及电费结算发票复印件;

(8)诚信承诺书;

(9)同一项目申报中央、省补助资金或申报多项市级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对已获得及正在申报的补助资金提供资金拨付文件(资金拨付清单)及申报项目清单,并做专门说明。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61881646;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电力处,61885827。

(九)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补贴

1.支持标准

对新建或改建分布式光伏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投资企业0.3元/瓦补贴,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同一企业最高300万元。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项目建设场地位于成都市工业企业厂区(含生产区、辅助生产区)或24个省级及以上开发区范围内;

(3)项目已核准或备案,并已竣工验收;

(4)实现连续6个月(含)至12个月有效发电的,可按0.3元/瓦×装机容量×实际发电月数/12月的标准,最高申请6个月(含)至12个月的一次性补贴。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光伏构件产品采购合同、发票(光伏构件产品自产自用项目无法提供合同、发票的,需提供生产企业的产品出(入)库明细、产品出厂检测报告、产品物流等相关证明材料;光伏构件产品捐赠项目无法提供合同、发票的,需提供生产企业的产品出(入)库明细、产品出厂检测报告产品物流和捐赠(接收)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4)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主体和所建场地主体不一致时,需提供合同租赁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5)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

(6)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接入电网意见和发用电合同等相关材料;

(7)申报企业新建或改建分布式光伏项目连续6个月至12个月有效发电数据和电网企业的每月电费结算清单(电网企业盖章)及电费结算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8)省级以上资质认定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出具的该光伏构件产品符合建筑材料行业或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

(9)诚信承诺书;

(10)同一项目申报中央、省补助资金或申报多项市级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对已获得及正在申报的补助资金提供资金拨付文件(资金拨付清单)及申报项目清单,并做专门说明。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61881646;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电力处,61885827。

(十)支持绿电制氢

1.支持标准

对制氢能力500标方/小时以上(含500标方/小时)的电解水制氢企业,按实际电解水制氢电量给予0.15—0.20元/千瓦时的电费补贴,补贴后到户电价不低于0.3元/千瓦时左右水平,每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上述补贴由成都市及企业所在区(市)县两级共同分担,分担比例参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支持重大产业化项目招引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20〕105号)执行。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单位取得市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申报单位取得电解水制氢项目的立项、规划、安评、环评等批准文件;

(4)申报单位须对电解水制氢环节单独加装电表计量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电解水制氢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和功能证明材料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4)能够反映实际制氢量的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5)电解水制氢的用电量及证明材料(需针对电解水制氢环节单独装表计量);

(6)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

(7)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承诺书;

(8)诚信承诺书;

(9)同一项目申报中央、省补助资金或申报多项市级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对已获得及正在申报的补助资金提供资金拨付文件(资金拨付清单)及申报项目清单,并做专门说明。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61881645;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电力处,6188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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