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ER,即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主要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是由重点控制排放单位以外的主体自愿、主动创造的二氧化碳减排量。
今年以来,关于CCER即将重启的信号频繁释放。3月,生态环境部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5月,生态环境部官员在中关村论坛林草碳汇创新国际论坛上提出“争取今年内重启CCER”;6月,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建设项目在北京实现初步验收;7月,生态环境部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前期,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示的2871个CCER审定项目中,风电、光伏发电、甲烷利用、水电、垃圾焚烧和生物质发电等项目数量排名靠前,其中风电和光伏发电两类项目数占比超过60%。CCER项目业主通过光伏、风电、生物质能供热等项目开发CCER,并在CCER市场出售减排量获取收益,再凭借该资金促进自身产业发展和技术升级,可实现可再生能源行业长期良性发展。
2012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CCER开始起步。2013年10月,中国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上线,我国CCER进入交易试点阶段。然而,2017年3月,由于CCER交易量小、个别项目不够规范等原因,国家暂停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备案申请。
梳理CCER发展面临的问题,一是部分试点的CCER抵销管理政策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造成控排企业不能清晰地判断CCER能否用于后续履约,降低了CCER的市场吸引力;二是开发流程复杂,项目从着手开发到最终实现减排量签发需多方协调配合,经过数月甚至更长时间才能完成,漫长的开发流程使项目风险增大;三是在实际运行中,各试点市场对CCER设置了抵销比例、来源地域和使用时效等规定,导致CCER流动性受限,不满足条件的CCER在市场空转,CCER市场长期处于供给过剩状态;四是试点地区碳市场CCER现货线上公开交易与线下协议交易缺乏联动机制,线下交易价格远低于线上挂牌价格,不利于交易参与方预判价格变化、识别市场风险。
CCER重启是“双碳”背景下推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企业自主减排的必然选择,可以对强制性碳交易市场形成有益补充,形成刚性规则与柔性机制兼容并济的碳市场体系。下一步,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发力,确保CCER重启能激发碳市场新的活力。
第一,完善顶层制度设计。围绕“双碳”目标,找准新形势下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整体定位,加快相关制度文件正式出台,明确国家、地方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重塑既有自愿减排项目备案和减排量备案两个核心管理环节,同时推进项目开发指南、审定与核查规则、注册登记和交易规则、方法学等配套制度的修订和更新。
第二,简化审批流程。落实“放管服”改革相关要求,简化CCER项目主管部门事前审批流程,减少备案事项、缩短备案时间,引入行业自律机制,引导控排单位、第三方核证机构等市场主体主动、有序参与行业自律机制,搭建市场侧重事前及事中监管、主管部门侧重事后监管的监督管理框架。
第三,构建动态调整机制。加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建设,完善自愿减排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库内信息,在合理评估不同阶段碳交易市场对CCER需求的基础上,明确CCER供给目标,控制CCER项目备案进度,同时,设计项目退出机制,以缓解CCER供需失衡的矛盾。
第四,加强信息披露。主管机构、交易所和交易主体可联合建立CCER交易信息披露制度,主管机构定期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和惩处情况,交易所公示每笔CCER交易方、价格、数量等基本信息,交易主体除被强制要求披露的信息外,还应及时、完整地公开非商业机密交易信息,按期发布交易信息报告,实现CCER交易的透明与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