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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细】国家电网集中招标采购供应商典型案例库分析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多年来一直坚持将所有投标人的具体否决原因进行一对一告知,投标人可登陆电子商务平台查看否决的详细原因,意在帮助投标人知晓问题所在,为投标人完善后续投标提供方便。为进一步帮助广大投标人减少投标失误、提高投标质量,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对2019年-2022年输变电项目线路材料及特高压工程材料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投标人存在的典型问题进行了总结,并对否决原因和完善措施提出相关建议,帮助投标人降低不必要的投标失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特别说明:针对具体的招标项目,应以招标文件为准)

一、资格预审

1.凭证单上传不正确

典型案例:常见的凭证单上传不正确情形包括,凭证单未直接以压缩包方式上传、凭证单上传分标不对应和凭证单上传后在平台删除3种。

情形(1):凭证单未直接以压缩包方式上传

2021年输变电项目线路材料招标采购某次资格预审项目,某供应商仅在申请文件上传了解压后的凭证单说明文件,导致其因供货业绩不满足而被否决。

当批次资格预审文件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在线上传端口补充说明”明确要求,资质业绩凭证单通过“资质业绩文件-上传资质业绩凭证单”端口上传,直接上传从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中下载的压缩文件。

凭证单未直接以压缩包方式上传,将造成评审专家仅能查看凭证单说明文件的内容,无法在电子商务平台在线查看具体的核实信息,导致出现供货业绩不满足的结果。

情形(2):凭证单上传分标不对应

2022年特高压工程线路材料招标采购某次资格预审项目,某供应商在A分标上传了B分标的凭证单,导致其不满足A分标的供货业绩和试验报告要求而被否决。

当批次资格预审第二章评标办法前附表3.1.1规定,仅接受所投分标相应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2年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结果信息”。不接受其他年份及10千伏配网物资的“核实信息”。

案例中凭证单上传分标不对应,将造成评标专家无法查看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A分标相关供货业绩和试验报告信息,导致出现供货业绩和试验报告不满足的结果。

情形(3):凭证单上传后在平台删除

2021年输变电项目线路材料招标采购某次资格预审项目,某供应商上传了凭证单压缩包,但是后续该供应商在平台中将在线生成的凭证单删除。评审专家在线点击凭证单链接时,发现链接页面为空、无任何数据,专家无法评审其具体业绩和试验报告信息,经评审该供应商因供货业绩不满足而被否决。

完善建议:2022年输变电项目材料及特高压工程材料仅在资格预审时需提交各分标的“核实信息”凭证单,在后续应用资格预审结果的招标项目中,无需再次上传各分标的“核实信息”凭证单,减轻了投标文件编制工作量。

由于凭证单上传非常关键,建议供应商仔细查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有关凭证单的相关规定要求,在截标前及时准确上传。

2.供货业绩不足

典型案例:常见的供货业绩不足情形包括,提交凭证单业绩不足、提交业绩资料模糊不清和提交业绩非最终用户3种。

情形(1):提交凭证单业绩不足

2022年输变电项目线路材料某批次资格预审项目,某供应商提交凭证单业绩不足,同时在技术文件中补充提供业绩资料。

当批次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1款规定,提交“凭证单”的申请人,其业绩以核实信息为准,核实时间段内的业绩支撑文件无需编入申请文件,编入的不作评审。

评审专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不评审补充业绩资料,业绩以凭证单中载明的业绩信息为准,经评审该供应商因供货业绩不满足而否决。

情形(2):提交业绩资料模糊不清

2022年输变电项目线路材料某批次资格预审项目,某供应商未提交凭证单、在技术文件中提供的业绩资料模糊不清。

当批次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1款规定,不提交“凭证单”的申请人,应提交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业绩、报告证书、必要装备等全部支撑证明材料。业绩资料包括:中标通知书、合同(首页、含供货业绩信息页、签字页)及发票扫描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之二否决情形3.2.1(8)款规定,申请文件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将被否决。

评审专家发现大部分供货业绩的合同和发票模糊不清,物资描述、数量金额等关键的信息无法辨认,评审专家对剩余能辨认的业绩材料,进行逐一核对汇总。经专家认真评审,该供应商汇总业绩数量较少,不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要求而被否决。

情形(3):提交业绩非最终用户

2022年输变电项目线路材料某批次资格预审项目,某供应商未提交凭证单、在技术文件中提供的大量供货业绩证明材料。

当批次资格预审文件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4.1.6款评审标准规定,业绩不认可的有(包括但不限于):

a.与同类产品制造厂之间的业绩;

b.在试验室或试验站的业绩;

c.与代理商之间的业绩(出口业绩除外);

d.与非最终用户(即业主单位或负责所供货物运行、生产的单位以外的主体)签订的供货合同;;

e.出口业绩的外贸合同、发票、报关单及对应产品型号等信息资料难以核实或不全的。

评审专家发现大部分供货业绩的合同买方,均为送变电公司或建设公司,上述买方均非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最终用户,此部分合同不能认可。评审专家对剩余满足最终用户要求的业绩,进行逐一核对汇总。经专家认真评审,该供应商汇总业绩数量较少,不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要求而被否决。

完善建议:1.在核实时提交全部业绩。建议投标人关注资格预审文件中有关业绩年限、业绩种类和业绩数量要求,在参加供应商资质核实时如实填写和提交全部的供货业绩。

2.提交完整清晰的业绩资料。建议投标人仔细对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如选择不提交凭证单的,须在申请文件中提交业绩汇总表、业绩明细表及完整清晰的业绩证明材料。

3.提交符合业绩认可标准的业绩资料。建议投标人仔细对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梳理自身的供货业绩合同资料,足额提交符合业绩认可标准的业绩资料。

3.投标文件不完整

典型案例:常见的投标文件不完整情形主要为投标文件内容缺失。

2022年特高压工程线路材料招标采购某批次资格预审项目,评标专家发现某申请人的技术文件仅有5页,其中仅载有资质业绩信息集中应答表格的基础信息表和业绩明细汇总表,未附任何业绩支撑证明材料及工装等其他信息。

当批次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之二否决情形3.2.1(8)款规定,申请文件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将被否决。

经多名评审专家和ECP项目组复核,确认该申请人的技术文件仅此5页。经评审讨论,该供应商因供货业绩不满足而被否决。

完善建议:完整的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是专家评审的基础,不完整的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会直接影响专家的评审结果,投标人需要高度重视。

建议投标人在离线投标工具生成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后,逐页检查生成的文件是否完整,检查无误后再加密提交。

4.虚假投标

案例情况:2022年输变电项目某批次线路材料资格预审项目,某申请人篡改发票信息,被判定为虚假投标被否决。

当批次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3.1.2(5)规定,申请文件响应与事实不符的虚假投标,该申请人参与本次资格预审的所有标包将均被否决。申请人为提高供货业绩数量,篡改发票数量、金额、日期等信息,经评审专家组查证发票真伪并与相关方核实,确认申请人提供的发票为虚假发票。评审委员会讨论一致否决了该申请人,同时提请按供应商不良行为进行处理。

完善建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投标过程中提交虚假信息或证明文件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同时,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规定,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证明文件的,给予列入黑名单3年的处理,期间在所有货物、工程、服务招标采购中停止中标资格。

5.供应商发生合并分立等重大变化

典型案例:供应商发生合并分立等重大变化时,需要高度关注合并分立后的投标主体是否还具备投标资格的问题。

2021年输变电项目线路材料某批次招标采购项目的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发现A公司的投标文件提供了其被B公司吸收合并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A公司已于开标前完成工商注销登记。

经评标专家核实,A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提交了如下材料:A公司被B公司吸收合并情况说明、B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吸收合并协议、吸收合并公告、A公司注销登记通知书等。

当批次招标采购项目应用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申请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时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书3.2(8)规定:“在资格预审结果有效期内,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由于A公司被吸收合并且完成了工商注销,不再具备法人资格,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其投标无效。同时,由于当批次招标采购项目应用资格预审结果,B公司虽然完成了对A公司的吸收合并,但B公司并未参加资格预审,也不具备投标资格。

完善建议:1.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重大变化时,需要高度关注合并分立后的投标主体是否还具备投标资格的问题。

2.招标项目应用资格预审结果的,新主体需要重新参加资格预审,并提交合并分立等重大变化相关资料,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评审新主体的资格是否合格,资格预审合格后新主体方才具备投标资格。

3.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新主体需要提交合并分立等重大变化相关资料,由评标委员会评审新主体的资格是否合格。

二、招标采购(应用资格预审结果)

6.无效报价

典型案例:常见的无效报价情形包括,货币单位错误、税率错误和报价小数点错误三种3种。

情形(1):货币单位错误

2022年输变电项目线路材料某批次招标采购项目,某投标人的所有包均因投标报价误将单位“万元”当成“元”报价而被否决。

当批次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3.1.2(3)(29)规定,投标价格出现数值与货币单位不对应,即出现了明显的百倍至万倍高于正常水平的报价(如把“货物清单行报价暨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万元”当成“元”进行报价),则该包将被否决。

情形(2):税率错误

2022年输变电项目线路材料某批次招标采购项目,某投标人的所有包均因增值税税率填写错误而被否决。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3.1.2(3)(32)规定,不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填报增值税税率的,则该包将被否决。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3%。

情形(3):报价小数点错误

2022年输变电项目线路材料某批次招标采购项目,某投标人的所有包均因单价小数点填写错误一位而被否决。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3.1.2(3)(27)规定,投标报价小数点错误导致单价总价都出现明显错误的,则该包将被否决。

完善建议:建议投标人认真仔细进行投标报价,避免出现因无效报价被否决的情况。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多年来一直坚持将所有投标人的具体否决原因进行一对一告知,投标人可登陆电子商务平台查看否决的详细原因,意在帮助投标人知晓问题所在,为投标人完善后续投标提供方便。为进一步帮助广大投标人减少投标失误、提高投标质量,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对2019年-2022年输变电项目线路材料及特高压工程材料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投标人存在的典型问题进行了总结,并对否决原因和完善措施提出相关建议,帮助投标人降低不必要的投标失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特别说明:针对具体的招标项目,应以招标文件为准)

一、资格预审

1.凭证单上传不正确

典型案例:常见的凭证单上传不正确情形包括,凭证单未直接以压缩包方式上传、凭证单上传分标不对应和凭证单上传后在平台删除3种。

情形(1):凭证单未直接以压缩包方式上传

2021年输变电项目线路材料招标采购某次资格预审项目,某供应商仅在申请文件上传了解压后的凭证单说明文件,导致其因供货业绩不满足而被否决。

当批次资格预审文件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在线上传端口补充说明”明确要求,资质业绩凭证单通过“资质业绩文件-上传资质业绩凭证单”端口上传,直接上传从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中下载的压缩文件。

凭证单未直接以压缩包方式上传,将造成评审专家仅能查看凭证单说明文件的内容,无法在电子商务平台在线查看具体的核实信息,导致出现供货业绩不满足的结果。

情形(2):凭证单上传分标不对应

2022年特高压工程线路材料招标采购某次资格预审项目,某供应商在A分标上传了B分标的凭证单,导致其不满足A分标的供货业绩和试验报告要求而被否决。

当批次资格预审第二章评标办法前附表3.1.1规定,仅接受所投分标相应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2年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结果信息”。不接受其他年份及10千伏配网物资的“核实信息”。

案例中凭证单上传分标不对应,将造成评标专家无法查看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A分标相关供货业绩和试验报告信息,导致出现供货业绩和试验报告不满足的结果。

情形(3):凭证单上传后在平台删除

2021年输变电项目线路材料招标采购某次资格预审项目,某供应商上传了凭证单压缩包,但是后续该供应商在平台中将在线生成的凭证单删除。评审专家在线点击凭证单链接时,发现链接页面为空、无任何数据,专家无法评审其具体业绩和试验报告信息,经评审该供应商因供货业绩不满足而被否决。

完善建议:2022年输变电项目材料及特高压工程材料仅在资格预审时需提交各分标的“核实信息”凭证单,在后续应用资格预审结果的招标项目中,无需再次上传各分标的“核实信息”凭证单,减轻了投标文件编制工作量。

由于凭证单上传非常关键,建议供应商仔细查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有关凭证单的相关规定要求,在截标前及时准确上传。

2.供货业绩不足

典型案例:常见的供货业绩不足情形包括,提交凭证单业绩不足、提交业绩资料模糊不清和提交业绩非最终用户3种。

情形(1):提交凭证单业绩不足

2022年输变电项目线路材料某批次资格预审项目,某供应商提交凭证单业绩不足,同时在技术文件中补充提供业绩资料。

当批次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1款规定,提交“凭证单”的申请人,其业绩以核实信息为准,核实时间段内的业绩支撑文件无需编入申请文件,编入的不作评审。

评审专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不评审补充业绩资料,业绩以凭证单中载明的业绩信息为准,经评审该供应商因供货业绩不满足而否决。

情形(2):提交业绩资料模糊不清

2022年输变电项目线路材料某批次资格预审项目,某供应商未提交凭证单、在技术文件中提供的业绩资料模糊不清。

当批次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1款规定,不提交“凭证单”的申请人,应提交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业绩、报告证书、必要装备等全部支撑证明材料。业绩资料包括:中标通知书、合同(首页、含供货业绩信息页、签字页)及发票扫描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之二否决情形3.2.1(8)款规定,申请文件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将被否决。

评审专家发现大部分供货业绩的合同和发票模糊不清,物资描述、数量金额等关键的信息无法辨认,评审专家对剩余能辨认的业绩材料,进行逐一核对汇总。经专家认真评审,该供应商汇总业绩数量较少,不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要求而被否决。

情形(3):提交业绩非最终用户

2022年输变电项目线路材料某批次资格预审项目,某供应商未提交凭证单、在技术文件中提供的大量供货业绩证明材料。

当批次资格预审文件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4.1.6款评审标准规定,业绩不认可的有(包括但不限于):

a.与同类产品制造厂之间的业绩;

b.在试验室或试验站的业绩;

c.与代理商之间的业绩(出口业绩除外);

d.与非最终用户(即业主单位或负责所供货物运行、生产的单位以外的主体)签订的供货合同;;

e.出口业绩的外贸合同、发票、报关单及对应产品型号等信息资料难以核实或不全的。

评审专家发现大部分供货业绩的合同买方,均为送变电公司或建设公司,上述买方均非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最终用户,此部分合同不能认可。评审专家对剩余满足最终用户要求的业绩,进行逐一核对汇总。经专家认真评审,该供应商汇总业绩数量较少,不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要求而被否决。

完善建议:1.在核实时提交全部业绩。建议投标人关注资格预审文件中有关业绩年限、业绩种类和业绩数量要求,在参加供应商资质核实时如实填写和提交全部的供货业绩。

2.提交完整清晰的业绩资料。建议投标人仔细对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如选择不提交凭证单的,须在申请文件中提交业绩汇总表、业绩明细表及完整清晰的业绩证明材料。

3.提交符合业绩认可标准的业绩资料。建议投标人仔细对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梳理自身的供货业绩合同资料,足额提交符合业绩认可标准的业绩资料。

3.投标文件不完整

典型案例:常见的投标文件不完整情形主要为投标文件内容缺失。

2022年特高压工程线路材料招标采购某批次资格预审项目,评标专家发现某申请人的技术文件仅有5页,其中仅载有资质业绩信息集中应答表格的基础信息表和业绩明细汇总表,未附任何业绩支撑证明材料及工装等其他信息。

当批次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之二否决情形3.2.1(8)款规定,申请文件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将被否决。

经多名评审专家和ECP项目组复核,确认该申请人的技术文件仅此5页。经评审讨论,该供应商因供货业绩不满足而被否决。

完善建议:完整的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是专家评审的基础,不完整的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会直接影响专家的评审结果,投标人需要高度重视。

建议投标人在离线投标工具生成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后,逐页检查生成的文件是否完整,检查无误后再加密提交。

4.虚假投标

案例情况:2022年输变电项目某批次线路材料资格预审项目,某申请人篡改发票信息,被判定为虚假投标被否决。

当批次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3.1.2(5)规定,申请文件响应与事实不符的虚假投标,该申请人参与本次资格预审的所有标包将均被否决。申请人为提高供货业绩数量,篡改发票数量、金额、日期等信息,经评审专家组查证发票真伪并与相关方核实,确认申请人提供的发票为虚假发票。评审委员会讨论一致否决了该申请人,同时提请按供应商不良行为进行处理。

完善建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投标过程中提交虚假信息或证明文件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同时,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规定,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证明文件的,给予列入黑名单3年的处理,期间在所有货物、工程、服务招标采购中停止中标资格。

5.供应商发生合并分立等重大变化

典型案例:供应商发生合并分立等重大变化时,需要高度关注合并分立后的投标主体是否还具备投标资格的问题。

2021年输变电项目线路材料某批次招标采购项目的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发现A公司的投标文件提供了其被B公司吸收合并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A公司已于开标前完成工商注销登记。

经评标专家核实,A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提交了如下材料:A公司被B公司吸收合并情况说明、B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吸收合并协议、吸收合并公告、A公司注销登记通知书等。

当批次招标采购项目应用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申请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时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书3.2(8)规定:“在资格预审结果有效期内,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由于A公司被吸收合并且完成了工商注销,不再具备法人资格,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其投标无效。同时,由于当批次招标采购项目应用资格预审结果,B公司虽然完成了对A公司的吸收合并,但B公司并未参加资格预审,也不具备投标资格。

完善建议:1.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重大变化时,需要高度关注合并分立后的投标主体是否还具备投标资格的问题。

2.招标项目应用资格预审结果的,新主体需要重新参加资格预审,并提交合并分立等重大变化相关资料,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评审新主体的资格是否合格,资格预审合格后新主体方才具备投标资格。

3.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新主体需要提交合并分立等重大变化相关资料,由评标委员会评审新主体的资格是否合格。

二、招标采购(应用资格预审结果)

6.无效报价

典型案例:常见的无效报价情形包括,货币单位错误、税率错误和报价小数点错误三种3种。

情形(1):货币单位错误

2022年输变电项目线路材料某批次招标采购项目,某投标人的所有包均因投标报价误将单位“万元”当成“元”报价而被否决。

当批次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3.1.2(3)(29)规定,投标价格出现数值与货币单位不对应,即出现了明显的百倍至万倍高于正常水平的报价(如把“货物清单行报价暨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万元”当成“元”进行报价),则该包将被否决。

情形(2):税率错误

2022年输变电项目线路材料某批次招标采购项目,某投标人的所有包均因增值税税率填写错误而被否决。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3.1.2(3)(32)规定,不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填报增值税税率的,则该包将被否决。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3%。

情形(3):报价小数点错误

2022年输变电项目线路材料某批次招标采购项目,某投标人的所有包均因单价小数点填写错误一位而被否决。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3.1.2(3)(27)规定,投标报价小数点错误导致单价总价都出现明显错误的,则该包将被否决。

完善建议:建议投标人认真仔细进行投标报价,避免出现因无效报价被否决的情况。

7.报价否决

典型案例:报价否决已成为铁塔及构支架、导地线、线路金具分标否决占比最高的否决因素。

2022年输变电项目某批次线路材料招标采购项目,某投标人的多个包因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超限百分比而被否决。

当批次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3.1.2(3)(25)报价超限(2)规定,对部分产品设置了报价超限百分比,铁塔及构支架为8%,导地线为5%,复合绝缘子、瓷绝缘子、光缆附件、线路金具为10%。若投标人报价超过剔除规定否决后剩余投标人报价平均值的既定百分比,则该包将被否决。

完善建议:建议投标人在投标报价过程中,充分考虑原材料价格、供货运输距离和市场竞争状况等各类因素,合理、审慎报价,尽量避免出现被否决的情况。

8.不平衡报价

典型案例:复合绝缘子不平衡报价已成为复合绝缘子品类否决占比较高的否决因素。

2022年输变电项目线路材料某批次招标采购项目,某复合绝缘子投标人,出现一个复合绝缘子物料的含税单价超过自身所报该物料的所有“含税单价”算术平均值的±30%,导致含上述物料的所有包均被否决。

当批次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3.1.2(3)(40)不平衡报价规定,剔除因“无效报价”、“报价为零”、“货币单位”、“违反税法”、“不良行为”被否决的标包后,投标人在所投的同一包内、不同包之间,对于应用同一固化ID号(以“9999”开头的技术规范ID)且物资描述相同的物资,投标人所报单价的偏差超过该投标人对该物资所有行报价单价算术平均值的±12%(不含±12%)的,该投标人在应用该同一固化ID号且物资描述相同的物资的所有标包中的投标价格均视为不平衡报价,该投标人的上述标包将全部被否决。

完善建议:建议投标人在复合绝缘子投标报价过程中,合理考虑不同需求单位、不同工程的差异,审慎报价,尽量避免出现不平衡报价的情况。

9.试验报告过期

典型案例:试验报告过期是导地线、绝缘子、光缆、光缆附件和线路金具分标常见否决因素。

2022年输变电项目线路材料第一次招标采购项目,导地线分标某供应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的钢芯铝绞线(JL/G1A-1250/100-84/19)型式试验报告于2022年2月24日过期,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当批次投标文件中均无其它在有效期内的符合资格条件的型式试验报告,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导致其所有钢芯铝绞线标包被全部否决。

2022年输变电项目线路材料第一次招标采购项目应用的2021年输变电项目线路材料资格预审结果。2021年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申请人“应具有截面为800/55或以上的有效钢芯铝绞线型式试验报告”。2022年第一次招标采购的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人须知3.5款规定,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也就是说,供应商在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试验报告有效期不能覆盖资格预审后招标项目的开标当日,投标人需在技术投标文件中及时补充满足有效期要求的试验报告。2022年第一次招标采购的开标日期为2022年2月28日,供应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型式试验报告于2022年2月24日过期,不能覆盖开标当日,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导地线、绝缘子、光缆、光缆附件和线路金具分标的型式试验报告有效期的规定,各投标人可登录国家电网新一代电子商务平台(https://ecp.sgcc.com.cn/ecp2.0/portal)-“采购标准及新技术推广”-“物资采购标准”,选择对应的物资分类,在各品类通用技术规范中查看试验报告要求。

为方便投标人查看,将现行110(66)kV-750kV采购标准通用技术规范(2019版)和特高压工程技术规范通用部分(2022年)中关于试验报告有效期的规定摘录如下表。

表1 试验报告有效期

微信截图_20221125144954.png

注:试验报告有效期以报告出具日期-投标截止日为限。

完善建议:建议供应商在编制每批次投标文件时,关注预审文件中提交的试验报告有效期是否可以满足当批次招标要求,如存在过期的情况,及时在当批次技术投标文件中进行补充满足要求的试验报告。

10.无有效试验报告

典型案例:无有效试验报告是导地线、绝缘子分标常见否决因素。

2022年输变电项目某批次线路材料招标采购项目,绝缘子分标某投标人因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所投包内玻璃绝缘子(U550BP/240,爬电距离:710mm)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对于采用资格预审结果的输变电项目线路材料招标,在资格预审资格条件外,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1规定,导地线、绝缘子投标人应具有与包内产品相关的有效试验报告:

对于导地线,投标文件应满足包内产品最大截面或以上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对于复合绝缘子,投标文件应满足包内所有产品同等电压等级条件下,机械强度相同或更高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对于瓷、玻璃绝缘子,投标文件应满足包内所有产品相同伞形条件下,机械强度相同或更高且爬距相同或更高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

也就是说该投标人在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玻璃绝缘子试验报告要求(普通伞形、机械强度550kN或更高、爬距620mm或更高有效型式试验报告),同时还需要具有包内玻璃绝缘子(U550BP/240,爬距710mm)的试验报告。该物料的爬电距离比资格预审要求更高,上述投标人因无满足的试验报告而被否决。

完善建议:由于每批次的货物清单不尽相同,请投标人高度关注所投包内的所有物料,若包内存在导地线截面较大或绝缘子电压等级较高、伞形较多、机械强度较大、爬距较大,建议投标人对照包内物资要求,查看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交的试验报告是否能完全招标文件满足,如不能满足请及时在当批次技术投标文件补充满足要求的试验报告。

11.技术参数不符

典型案例:常见的技术参数不符情形包括:①响应值不满足要求值;②未填写响应值或以“完全响应”等代替具体应答;③未响应非结构化技术规范3种。

情形(1):响应值不满足要求值

2022年输变电项目线路材料某批次招标采购项目,光缆分标某投标人某个包技术参数(技术规范9999-500083039-00001中“OPGW成缆后的单盘单纤双向平均衰减系数(≤1550nm,dB/km)”要求值为:0.21,应答值为:13.2),上述包应答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要求而被否决。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4规定,投标人响应低于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列明的需由投标人逐项响应的技术参数要求的,将视为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该投标人技术参数响应值不满足要求值,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情形(2):未填写响应值或以“完全响应”等代替具体应答

2022年输变电项目线路材料某批次招标采购项目,铁塔及构支架分标某投标人某个包技术参数(大肢角钢要求值是“Q420C角钢中有大肢角钢,肢宽至少200mm”,应答值是“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未填写具体应答值,上述包应答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要求而被否决。

当批次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2规定,投标人需对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中列明的技术参数进行逐项响应(应填写技术参数的具体数值等实质性内容,不得以“响应”、“完全响应”、“满足技术规范要求”和“按招标文件执行”等描述代替具体应答),否则将视为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该投标人技术参数未填写响应值,以“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执行”等代替具体应答,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情形(3):未响应非结构化技术规范

2022年输变电项目线路材料某批次招标采购项目,绝缘子分标某投标人某包未对技术规范书(D660-500122626-00001)进行逐项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当批次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2规定,投标人需对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中列明的技术参数进行逐项响应,否则将视为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绝大部分为结构化技术规范(技术规范编号9999),同时也还有少量非结构化技术规范(技术规范编号0000或其他),投标人除了对结构化技术规范在投标工具中逐项应答外,也需要对非结构化技术规范在投标工具以上传附件形式进行逐项响应。上述投标人就是因未对一本非结构化技术规范书进行逐项响应,相关包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而被否决。

完善建议:由于每批次的技术规范不尽相同,请投标人高度关注所投包内的所有技术规范,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技术能力,对所有技术规范进行逐项、正确、完整响应。

12.投标保证金不满足

典型案例:常见的投标保证金不满足原因主要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足。

2022年输变电项目线路材料某批次招标采购项目,绝缘子分标包20-包21投标保证金应缴金额均为“10万”,而某投标人上述包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0万元”,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当批次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3.1.2(3)(11)规定,保证金不满足的否决情形包括:

保证金金额不足: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足;

汇款未从基本户转出:以银行汇款形式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未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或未提供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且未提供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打印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

保证保险不满足:以投标保证保险(含年度投标保证保险)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保单保费未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或保单未体现保费是否由投标人基本账户支付的相关信息,或未提供保单查询途径或提供的查询途径招标人无法查询,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间、赔款金额和索赔方式等实质性要求);

保函条款不满足: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包括保函条款、保证期间、赔款金额和索赔方式等实质性要求)。

当批次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规定,投标保证金应按包计算金额,可汇总提交,对于以银行保函、投标保证保险、银行汇款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提供保证金明细表。未提供明细表或明细表内容不全、表述模糊不清的,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投标人所投项目的招标编号、分标编号、标包编号的自然数顺序核定。

上述投标人未提交保证金明细标,评标委员会按自然数顺序核定包20和包21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0,此两包因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足而被否决。

完善建议:建议投标人尽量办理年度投标保证金,如不采取年度投标保证金方式,请仔细对照招标文件规定办理单批次投标保证金,避免出现因投标保证金不满足要求而被否决的情况。

13.投标人之间存在控股关系

典型案例:投标人之间存在控股关系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是否决因素之一。

2022年输变电项目线路材料某批次招标采购项目,某分标下某包投标人A与同一包下投标人B存在控股关系,投标人A及投标人B因存在控股关系而均被否决。

当批次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书3.2(1)规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对控股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完善建议:建议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避免参加同一标包的投标。

14.投标人存在围串标行为

典型案例:投标人之间存在围串标行为,是法律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重要否决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投标人或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电子投标文件通过同一台电脑制作、上传。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如同一个单位派人或者同一个人代表不同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踏勘现场、提出异议、澄清答复、领取中标通知书等;不同投标人通过邮件、快递形式寄出投标文件的寄出地址或人员相同;不同投标人通过邮件、快递形式收取中标通知书的收件地址或人员相同)。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除非投标人能够证明其不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如投标文件错误表述、错误计算或者笔误雷同,投标文件内容整段内容一致,投标文件排版格式一致,投标报价呈等差数列或有规律性的百分比等)。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上所加盖印章、签字相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保险的保费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7)同一标包中,不同投标人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包括价格、技术、商务和资质业绩文件中任一类别)时使用的计算机硬件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

8)举报人提供的投标人串通投标证据,经相关部门核实属实的。

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其投标将被否决,同时招标人将依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规定:供应商具有相互串通投标,或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的,给予列入黑名单3年的处理。

完善建议:建议投标人严格依法参与招投标活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将严厉打击围串标行为,一经查实不仅将否决相关投标人,并按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规定进行后续处理,同时相关线索将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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