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股东重新签订《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增持或者减持,未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控股股东湘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湘集团”)续签了《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兴湘集团将持有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股份”或“公司”)225,929,169股股份的表决权委托湘电集团行使,原一致行动人湖南兴湘并购重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兴湘并购基金”)不再续签协议,导致湘电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降低;兴湘并购基金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再合并计算,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累计减少超过5%。
2020年6月,公司股东湘电集团与兴湘集团、兴湘并购基金签订了《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三方保持一致行动,兴湘集团、兴湘并购基金将持有公司股份的全部表决权委托予湘电集团行使,协议于2023年6月23日到期。2023年6月24日,公司收到股东湘电集团与兴湘集团通知,湘电集团与兴湘集团续签了《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兴湘集团将持有湘电股份225,929,169股股份的表决权委托湘电集团行使,原一致行动人兴湘并购基金不再续签协议,兴湘并购基金不再是湘电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湘电集团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湘电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1993年12月23日
营业期限 长期
注册地址 湘潭市岳塘区电工北路66号
通讯地址 湘潭市岳塘区电工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君
注册资本 107,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300184686763Y
主要股东 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94,341.515万元,持股88.17%;湖南省国有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出资9,024.505万元,持股8.43%; 湖南轨道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868.5万元,持股1.75%; 湖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765.48万元,持股1.65%。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金属材料制造;电子(气)物理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货物进出口;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房地产开发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燃气经营;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一致行动人兴湘集团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成立日期 2005年3月25日
营业期限 长期
注册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332号
通讯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332号
法定代表人 杨国平
注册资本 300亿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000772273922H
主要股东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90%; 湖南省国有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持股10%。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财务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兴湘并购基金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湖南兴湘并购重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7年11月23日
营业期限 2017-11-23 至 2024-11-22
主要经营场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滨江路 188号湘江基金小镇 2#栋2层204-183房
通讯地址 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593号潇湘华天2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湖南省国企并购重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5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00MA4P92KJ46
主要股东 湖南迪策投资有限公司44.44%; 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35.11%。
经营范围 从事未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含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换债等的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本次签订的《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湘电集团有限公司
1.表决权委托的安排
1.1表决权委托
1.1.1甲方对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享有完整的股权权利。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同意无条件且单方面不可撤销地将其持有上市公司的225,929,169股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如上述股份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新增股份同样适用本协议关于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的约定)所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等相关权利委托乙方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湘电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
(2)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或上市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提案权,包括但不限于选举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等;
(3)届时有效的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东所应享有的其他表决权;
(4)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除收益权、处置权以外的其他的股东应有权利,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
(5)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甲方不再以股东身份行使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得再委托第三方行使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1.1.2在委托期间内,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甲方作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仍由甲方承担并履行。
1.1.3乙方应按照其独立判断,依据乙方自身意愿行使甲方所持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无需甲方另行同意,甲方对乙方行使投票表决权的投票事项结果均予以认可并同意。
1.2委托权利的行使
1.2.1甲方不再就上述具体表决事项向乙方分别出具委托书,但如因监管机关或上市公司等相关主体需要,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本协议项下乙方行使表决权的目的,甲方应就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档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1.2.2乙方应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依法行使委托权利,维护甲方及全体股东利益。乙方不得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行为。
1.2.3如果在本协议期限内的任何时候,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甲乙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