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此次《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消协律师团团长、律师邱宝昌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办法中的规定大多符合新《消法》,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很大好处。
同时,对于其中提到的“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邱宝昌认为这项规定值得商榷。
他解释道,“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主要是电子商品,激活试用后退货,商家会有一定损失,此项可以减少商家和企业的损失,有一定合理性。但根据目前新《消法》的规定,其中规定了4类不适用退货商品及“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而非“商品价值”,《消法》中没有此类关于价值贬损、价值大小影响退货的规定。因此,工商部门通过部门规章提出的此项规定,可能存在突破上位法的问题。
邱宝昌建议,这项规定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消法》增加此类规定。
此外,他提出,无理由退货实施了两年多,退货了之后怎么办?如果退货后商品再次销售,会涉嫌欺诈消费者。他建议,每个电商平台都应该设置“退货商品专区”,让消费者有知情权,应提供一定的优惠折扣,让消费者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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