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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管理办法今起实施

由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天起开始施行。《办法》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按照行业标准,对电器电子产品含有的有害物质进行标注,标明不当利用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影响的信息等。

昨天,受访家电企业相关负责人纷纷告诉信息时报记者,由于《办法》早在今年1月即已公布,从公布到实施有半年的缓冲期,因此厂家早已按《办法》要求进行了相关标注。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是指产品中含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等七类。如,电脑中有一半元件含有汞、镉等有毒物质,电视机、电冰箱、手机等电子产品也都含有铅、铬、汞等重金属。

据了解,早在2006年相关部门就对电子信息产品的有害物质进行了限制使用,当时制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等7部门令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令),特别对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作了明确的规定,比如对使用量、使用期限等都有所标注。但随着我国电器电子产业的发展,“39号令”的局限性凸显,最突出的就是对于电子信息产品的范围规定比较狭窄。冰箱、洗衣机等大量的电器电子产品并不在规定范围之内,这也导致部分企业使用两套标准组织生产,对出口国外的产品限制使用有害物质、对国内销售的产品却不采取相应的措施。

业内人士指出,今起实施的《办法》弥补了“39号令”规定的不足,并且在适用对象上将原来的“电子信息产品”改为“电器电子产品”,扩大了相关产品领域。同时,对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的监管部门除了工业和信息化部,还增加了财政部和科技部,这有望提升相关监管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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