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炭市场价格监测方案〉和〈煤炭生产成本调查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2〕149号)要求,结合内蒙古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煤炭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初级产品,内蒙古作为全国重要的煤炭供应保障基地,严格贯彻落实国家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引导煤炭(动力煤,下同)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蒙西地区5500千卡热值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为260-460元/吨,蒙东地区3500千卡热值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为200-300元/吨)。通过市场化方式有效传导煤、电价格,推动煤、电行业协调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煤炭作为基础能源的兜底保障作用,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更好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提升煤炭市场供需调节能力
1.保障煤炭产能合理充裕。统筹增产保供和安全环保,保障煤炭产能合理充裕;加强能源市场运行监测分析与监管,坚持日调度、日报告,精细化、精准化做好能源保障;引导地方和煤炭企业加大对安全生产投入,大力提升煤矿机械化、智能化水平,持续增强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引导企业科学制定生产计划,完善应急保供预案,提高煤炭应急供应保障能力。(自治区能源局,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2.强化实物储备与产能储备能力。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继续加快推进地方煤炭储备设施建设,强化煤炭储备管理,对储备数量和轮储进出等实行动态监测,建立最低库存机制和储备调用机制,进一步发挥煤炭储备在能源安全供应中的作用。(自治区能源局,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3.完善煤炭中长期合同制度。持续推进煤炭中长期合同全覆盖,全面梳理调度全区在产煤矿、发电供热企业年度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情况,对签订比例未达到国家要求的地区和企业进行重点监管,适时开展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情况核查。通过实施煤炭价格合理区间、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等措施,有效实现煤、电价格传导。(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4.增强铁路煤炭集疏运配套能力。充分发挥铁路煤炭运输骨干作用,与重点厂矿企业建立沟通机制,统筹上下游产运销情况,积极组织煤炭装车;加强统一协调和调度指挥,在迎峰度夏及冬季等用煤旺季启动电煤应急保供机制,进行重点保供运输。(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5.建立健全煤炭需求侧响应机制。统筹减煤和保供,有序推进煤炭替代,把握工作力度,保障重点领域用煤需求。摸清重点行业用煤情况,制定详实可操作的有序用煤预案,做好应急值守和及时响应。(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6.全力保障民生用煤稳定供应。优先保障农牧民用煤供应,满足农牧区冬季取暖需求。在民生保煤工作出现紧急情况时协调沟通、上下联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应对、妥善处理,为民生保供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民生用煤稳定运行。(自治区能源局,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二)强化煤炭市场预期管理
7.加强煤炭市场价格监测。组织列入国家定点监测范围的主要产煤盟市开展动力煤市场价格监测,在做好价格监测数据报送、审核等工作的基础上,密切关注煤炭生产、需求、库存等情况,加强形势分析研判能力。在迎峰度冬、度夏等重要时段和煤炭市场出现重大转折的关键节点,及时报送本地煤炭市场形势,一旦出现异常波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第一时间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8.开展煤炭生产成本调查。选取蒙东、蒙西各10家煤炭企业作为样本开展生产成本调查,原则上每年一次,每年5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成本调查;煤炭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接近或超过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时,可根据需要随时启动应急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煤炭生产成本情况(制造成本、期间费用及税费附加)、煤炭生产企业其他情况(煤炭生产销售情况、人员情况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9.合规发布煤炭价格指数。对照《价格指数行为评估和合规性审查操作指南(试行)》,对重点煤炭价格指数进行合规性审查,确保发布的价格信息真实可靠,充分运用电煤价格指数,提升煤炭市场价格监测预警能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10.及时启动调控监管措施。发现超出合理区间的价格行为,要及时启动调控监管措施。对违规企业立即开展政策提醒,明确要求企业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对经约谈拒不整改、价格依然超出合理区间上限的企业,开展调查分析判断企业是否存在囤积居奇或者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调控监管措施后,若煤炭价格仍普遍超出合理区间上限,按《价格法》第三十条等规定启动价格干预措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三)加强煤、电市场监管
11.加强履约监管。加强对煤炭中长期合同履约的监管,督促签约市场主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将未严格履约的市场主体依法纳入失信记录、实施重点监管,对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进行公开曝光、依法予以惩戒。(自治区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12.规范政府行为。支持引导供需双方在合理区间内通过自主协商形成价格,严禁对合理区间内的煤、电价格施加不当行政干预。严禁违规对高耗能企业给予电价优惠。(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13.维护市场秩序。密切关注投机资本动向,加强期现货市场联动监管,坚决遏制资本过度投机和恶意炒作。密切关注煤、电市场竞争状态,强化反垄断监管,及时查处市场主体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证监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
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结合自身实际抓紧细化实施方案,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切实把各项改革要求落到实处。
(二)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政策协同
各地要成立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的工作机制,相关部门以及重点煤炭企业、重点发电企业参加,分解细化任务、明确职能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改革措施如期落地。
(三)做好宣传引导,防范舆情风险
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准确解读进一步完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政策,加强舆情监测预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做好应急预案,为改革政策平稳落地见效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本实施方案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