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办法》(〔2019〕-4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落实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规范用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2017年8月3日,经省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8月2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暂行办法》(〔2017〕-36,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在执行逾一年半的时间后,面临两个现实问题。一是按照《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5号)第十九条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5年。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2年”。按此规定,《暂行办法》5个月后即将失效,需要新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替代。二是在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过程中,省统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提出不再提供和核实单个企业的煤炭消费数据,导致《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相关条款不再具有可行性。
鉴于以上情况,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均对用煤项目煤炭替代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将在较长时期内继续实行,且《暂行办法》经过一年多的实施,运作良好,成效明显,故在《暂行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基础上,以《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办法》印发施行。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与《暂行办法》相比,《办法》主要是针对《暂行办法》的执行时效、统计部门提出的不再对单个企业提供和核实煤炭消费数据的问题进行了调整,并完善了部分条款内容,替代系数、替代来源和审查程序、监督管理等主体和关键条款均未作变动。
《办法》共二十八条,分为五章。
第一章:总则。提出用煤项目煤炭替代的适用范围、定义、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地区差别政策。
第二章:煤炭替代来源与替代量计算。明确煤炭替代的途径、测算方法和完成时限、比例。
第三章:煤炭替代方案与审查。规范煤炭替代方案的内容、审查权限、审查时限、审查内容、核查费用和审查意见的有效时限。
第四章:监督管理。确定组织管理、信息沟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对违规市(县)、项目单位、工作人员的处罚措施等。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时间。
三、《办法》重要意义
《办法》对用煤项目的煤炭替代途径、替代系数、替代量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提出用煤项目煤炭替代量不得抵顶年度削煤目标任务,使用煤项目煤炭替代方案审查更加严格、规范,是严控高耗煤、高耗能项目,从源头上减少排放和污染的有效措施,对完成削减煤炭消费和治理大气污染目标任务、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来源: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