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分类
  • 所有分类
  • 未分类

关于山西晋煤集团沁水胡底煤业有限公司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公告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晋煤行发[2017]618 


 

关于山西晋煤集团沁水胡底煤业有限公司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公告的通知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在建煤矿项目落实化解过剩产能任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电〔2016〕561号)、省厅《关于有关煤矿生产能力等生产要素登记公告事项的通知》(晋煤行发〔2017〕21号)要求,山西晋煤集团沁水胡底煤业有限公司已完成了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任务,并由山西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煤炭行业办公室于2017年11月15日在山西煤炭信息网进行了公告。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国家发改委《关于转变职能改进和加强煤炭生产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4〕36号)、国家发改委等三部委《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4〕226号)、省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煤行发〔2016〕307号)要求,山西晋煤集团沁水胡底煤业有限公司已按规定完成了生产能力登记和生产要素等信息建档,生产能力60万吨/年,现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可在山西煤炭信息网查询。并要求如下:

一、你公司要监督该矿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生产,认真履行《煤矿按照登记公告生产能力及相关规定组织生产承诺书》,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二、该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求该矿井在按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的同时,还要严格执行晋煤行发〔2016〕43号规定,即按照不超过公告生产能力的80%组织生产。

三、该矿为兼并重组保留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今后工作中要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煤矿防治水有关规定,坚持“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采掘作业区域应达到“可采区”标准,严禁在“缓采区”进行任何采掘行为,井下探放水工程要采取“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的综合探测手段,防范水害事故的发生。

四、你公司要切实加强对该煤矿生产的事中事后监管,对照登记公告能力、生产要素及时组织动态核查,发现生产能力、生产要素失实的,要立即采取措施,督促整改;生产要素发生变化的,要立即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

五、晋煤集团、山西晋煤集团沁水胡底煤业有限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附件: 

\\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2017年12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1guigang.com/industrialchain/electricpower/30655.html,转载请注明出处~~~
0
广告位招租

站点公告

网站试运行,请大家关注本站公众号,多提宝贵意见!

显示验证码
没有账号?注册  忘记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