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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下放煤矿采矿权 30万吨/年及以下市级国土部门审批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精神,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日前,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对生产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采矿权审批登记委托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实施。

据了解,为推进该项工作,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沟通协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有关要求,深入研究下放事项、范围和方式,并明确具体意见。

鉴于《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4号)规定煤炭矿业权审批事项的实施机关为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因此省政府不能将该审批事项直接下放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关于“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建议通过制发省政府规章的形式委托实施该审批事项。

黑龙江省政府规章发布后,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办理委托手续,及时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实施后,各产煤市(地)国土资源局在其辖区内以省国土资源厅名义行使生产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采矿权审批登记权,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各产煤市(地)的审批、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进行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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