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煤炭工业安全管理局消息,为保障河北省迎峰度冬期间煤炭供应安全,稳定市场预期,减少价格波动,河北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合法合规正常生产煤矿,在采暖季结束前都可按330个工作日的核定生产能力(或设计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据悉,本次产能释放共涉及41家煤矿企业,调控产量1761.53万吨,再次释放产能297.03万吨,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
产能释放结束后,参与产能调节的煤矿企业恢复执行国家减量化生产政策规定,按照276个工作日确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过批准的期限继续释放产能;未纳入产能调节范围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276个工作日制度,未经审查同意不得擅自释放产能增加产量。
河北省煤炭工业安全管理局要求,纳入产能调节范围的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制定和落实产能释放期间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周密计划、周全安排,确保生产安全。
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严格依据产能释放方案和产量计划逐月均衡安排生产,严禁超计划、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活动。
一经发现,纳入安全生产诚信体系"黑名单"并推送至"信用河北"平台向社会公布,对失信煤矿企业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消息显示,上述41家煤矿分属于开滦集团、冀中能源、邢台市。其中开滦集团11家,共释放产能143.7万吨;冀中能源29家,共释放产能153.33万吨;邢台市1家,释放产能0.28万吨.
河北省煤炭工业安全管理局第一次参与产能释放的煤矿共25处,共释放产能(增加产量)194.42万吨。涉及开滦集团9家煤矿,冀中能源16家煤矿。调控产能时间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