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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电力公司赔偿负担实行“无限责任”制

本月16日,讨论防备核事故的损害赔偿制度的日本政府原子能委员会工作小组一致同意,维持对电力公司赔偿负担不设上限的现行“无限责任”。

报道称,日本电力行业(业界)此前一直要求变更为“有限责任”,即赔偿超过一定额度后,国家也一同负担,但该小组认为如果引起事故的公司不负责到底,就无法获得日本国民的理解。

据悉,日本现行制度中,将电力公司投保定为义务,最高1200亿日元(约合人民币76亿元)保险金为赔偿资金。

从赔偿额已超过约6万亿日元的福岛核事故来看,这一准备并不充分,今后将探讨增加金额等措施,最晚在2017年夏季汇总出调整方案。相关的立法预计将在2017年度以后。

该小组此前也讨论了变更为有限责任的可能性。然而,赔偿资金通过税金等由政府支付的话,国民负担可能增大,因此将难以获得日本国民理解。此外还考虑到日本各家电力公司资产规模存在差异,因此难以确定电力公司赔偿负担上限额度。

据了解,日本《原子能损害赔偿法》中规定,除去大型自然灾害等情况,无论原子能相关公司是否存在过失,应无限制负担赔偿责任。福岛核事故中,东电负有巨额赔偿责任,被迫实际国有化。

日本电力业界有意见认为,若维持无限责任,可能会影响业务的可预见性。电力自由化带来的竞争激化可能使经营环境恶化,要求增加国家责任。该小组从去年5月起持续讨论,但意见未能统一。

原文链接:http://1guigang.com/industrialchain/electricpower/27651.html,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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