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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修订印发《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中证网讯(记者 刘丽靓)国家发改委2月2日消息,近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等四部门修订印发《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指出,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支持以下建设内容:一是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以防范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开展瓦斯、火灾、水害、顶板、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完善综合防治措施,提高煤矿防灾治灾抗灾能力;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加强职业健康保护等。二是提升煤炭开采本质安全水平。推广应用煤矿智能化、自动化技术装备和信息基础设施,减少井下高危岗位作业人员;建设智能化监测监控系统和瓦斯、水、冲击地压等灾害预警系统等。三是创新变革煤炭生产方式。推广应用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等煤炭绿色开采技术装备,推广矿区煤层气地面抽采、关闭煤矿瓦斯抽采,改造建设瓦斯综合利用设施,加大瓦斯综合利用,促进煤炭生产方式创新变革;支持煤矿内的存煤设施改造,提升煤矿生产弹性。

  《办法》明确,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可对以下情形予以重点支持:即灾害严重、安全欠账多且效益欠佳的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煤炭增产保供政策较好的煤矿企业;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送受两端地区的煤矿;智能化建设示范煤矿;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率超过 50%的地区和煤矿企业;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的煤矿;其它符合国家和地方重点支持政策的煤矿企业或煤矿。

  《办法》指出,综合考虑煤炭资源条件、灾害严重程度和煤矿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等因素,将全国产煤地区和中央企业分为三类,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占项目总投资的地区(中央企业)平均比例执行以下上限控制标准。第一类:河北、江苏、山东、福建地区和中央企业,不超过15%。第二类: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地区,不超过20%。第三类: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地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超过25%。单个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5%,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各地区和中央企业要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实际需要、专项补助标准、企业及地方资金落实情况,合理如实申报投资计划,企业或地方支持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上一年度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本部承诺支持但实际落实不到位的,本年度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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