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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的通知

各县(区)煤炭工业局:

根据《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8年10个专项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晋煤监办〔2018〕48号)要求,结合我局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和朔州辖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时间

1.煤矿企业自查时间:2018年5月。

2.朔州煤监局专项监察时间:2018年5-7月。

3.山西煤监局专项监察抽查时间:2018年6-7月。

二、监察对象及重点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资源整合矿井、近三年来发生过较大及以上水害事故矿井,近两年关闭矿井周边的生产煤矿。结合实际情况,重点监察老空水害防治,同时兼顾奥灰水、地表水、顶部离层水等其他水害类型。

三、检查内容

(一)制度、人员及设备情况。是否建立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暴雨期间巡视及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等;是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水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是否设立专门的水害防治机构。

(二)基础资料管理情况。是否编制煤矿水害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是否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生产地质报告、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等;是否编制矿井充水性图等必备水害防治图件;是否编制涌水量观测成果等基础台账。

(三)地表水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雨季前是否对水害防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受降水威胁的矿井是否制定了雨季水害防治措施;是否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或者积水时是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矿井是否采取可靠防御洪水措施;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是否实施停产撤人。

(四)井下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是否按规定留设或者有无擅自开采各类防隔水煤(岩)柱;是否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采掘作业前是否排除积水、消除威胁;煤层开采受顶板水威胁时,是否实测垮落带和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并有专项设计;煤层开采受承压水威胁时,是否采取疏水降压、地面区域治理、注浆加固底板改造含水层或者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是否及时疏放离层水;是否设置、施工防水闸门或防水闸墙;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实施超前探放水,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施工。

(五)矿井排水设备设施配备情况。是否配备与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险矿井是否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排水系统;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是否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

(六)水害应急处置情况。是否制定和落实水害应急预案,并每年进行1次救灾演练;出现突(透、溃)水征兆时是否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

(七)其他。

四、检查方式

(一)各煤矿企业成立煤矿水害防治自查领导组,要指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本矿水害防治自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相关要求和规定对煤矿开展水害防治自查工作,各县(区)煤炭工业局对煤矿自查情况进行督查。

(二)朔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监察执法计划开展水害防治专项监察。

(三)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将以“双随机”方式,抽调全省煤监系统煤矿防治水专业监察队伍人员,对全市范围内煤矿开展水害防治情况进行督查抽查。

五、有关要求

(一)周密安排,务求实效。各县(区)煤炭工业局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各煤矿主体企业和各煤矿,各煤矿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立即组织开展自查,务求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确保效果。各(县)区煤炭工业局对煤矿企业水害防治自查情况进行督查,特别是要围绕“老空水”这个防治重点,督促煤矿按《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要求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发现辖区煤矿企业存在《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按上限处罚。

(三)总结分析,及时报送。各县(区)煤炭工业局要及时总结、分析辖区煤矿水害防治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提出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于5月底前报送朔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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