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煤炭工业管理局,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自治区直接安全监管煤炭企业,各矿山救护队: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部署及2018年自治区煤炭工业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2018年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
2018年1月22日
2018年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
管理工作要点
2018年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总体思路和任务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安监总局、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部署及自治区煤炭工业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大力弘扬以人为本、科学救援理念,坚持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生命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推进依法治理、深化责任落实、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培训工作,提升应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能力。
一、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
1、健全应急救援管理体制。围绕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总体部署,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建立健全地方各级煤炭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形成职责明晰、上下贯通的煤炭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明确机构性质及职责,强化行政管理职能,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和现场救援时效,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部门协作机制,提高部门应急响应、联动和指挥效能。
2、建立应急评估长效机制。推进常态化、制度化的应急准备能力评估,强化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及企业的应急准备能力。建立煤矿企业事故风险识别、监测与评估机制,规范事故现场救援管理程序,明确安全防范措施;加强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总结和吸取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持续改进应急准备工作。
3、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等制度。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二、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4、严格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监督落实辖区内煤矿企业依法依规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整合矿区应急救援资源,按照政府、企业共同出资建设原则,各级政府应积极引导煤矿企业联合组建矿区专职救援队伍,并由煤矿所在地煤炭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加强日常训练与考核,提高实战技能,鼓励一专多能、平战结合、服务社会;对指战员人数、技术装备、基础训练设施不符合《矿山救护规程》规定的,取消矿山救护队标准化等级评定资格。
5、推进露天煤矿矿山救护队建设。研究制定露天煤矿矿山救护队建设标准。露天煤矿规模大、产量高,存在多工种、多设备联合作业现象,特别是边坡、防治水、防灭火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必须有专业设备、专业人员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露天煤矿企业组建专职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建立专职矿山救护队的露天煤矿必须组建兼职矿山救护队。
6、强化兼职矿山救护队工作。兼职矿山救护队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事故的预判和初期处置发挥着重要作用。制定出台兼职救护队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兼职救护队管理工作。没有建立专职矿山救护队的煤矿,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矿山救护规程》要求,组建兼职矿山救护队。兼职矿山救护队应设专职队长及仪器装备管理人员,指战员不少于18人,技术装备应符合《矿山救护规程》规定,兼职矿山救护队直属矿长领导,业务上受矿总工程师和专职矿山救护队指导。
7、加强预防性安全检查和安全技术服务工作。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自治区直接安全监管煤炭企业要按照《自治区矿山救护队开展煤矿预防性安全检查办法》要求,制定本辖区、本企业年度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矿山救护队要严格按照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制定的工作计划,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受检煤矿企业要积极予以配合。
各矿山救护队在开展安全技术服务工作时,要严格按照《矿山救护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等标准规范的规定程序进行,严禁违规、违章操作,确保各项服务工作科学、安全开展。
三、加强煤矿密闭和矿图管理
8、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煤矿密闭管理与矿图管理纳入日常检查工作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原则上每季度对辖区内煤矿的密闭与矿图管理工作进行一次随机抽查,抽查煤矿数量不少于辖区内煤矿总数的20%。新疆煤监局、自治区煤管局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包含煤矿密闭与矿图管理内容的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
四、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9、强化预案管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88号令)要求,修订《自治区煤矿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强化事故应急处置总结评估过程中对应急预案工作实施情况的倒查机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是预案编制、修订的基础,应急预案应附有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资源调查报告;坚持应急预案实战化应用,强化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定期评估,推动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10、推进应急预案简明化及预案衔接。大力推广应用应急处置卡,明确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在事故处置中的具体处置措施,实现应急处置卡全覆盖。优化应急响应分级标准,明确应急响应启动条件,规范企业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预警及信息报告标准,加强政企预案衔接与联动,强化不同层级应急预案衔接及企业与服务的矿山救护队、属地政府应急预案的衔接,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11、深入开展实案化实战化应急演练。各地、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类煤矿企业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广泛开展面向基层、贴近实战化演练。新编制应急预案颁布实施前要经过演练检验。各级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演练一次。煤矿综合或专项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每个现场处置方案至少半年开展一次演练。强化演练过程管理,规范应急演练方案制定、情景设计、评估总结等工作,切实提升带班领导、调度、班组长、现场操作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响应速度和应急能力,提高现场作业人员的应急技能。
五、加强应急管理培训
12、完善应急管理培训内容及方式。规范和完善应急培训内容,编写针对性、实效性强的应急管理培训教材。采取案例、互动、情景模拟等多种教学方式,广泛运用电教化、模拟仿真、实战化演练等新技术。加强应急培训师资力量、培训教材、场地设施等保障工作,改进培训手段,进一步规范培训流程、内容、标准和方法、考核制度,确保培训质量。今年计划举办2期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相关人员和煤矿企业应急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组织安排部分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参加国家安监总局举办的专项培训;组织2期煤矿应急管理专题调研工作,努力提高应急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13、深化专(兼)职矿山救护队伍指战员培训。按照《关于下达2018年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加强专(兼)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专业培训,提高专(兼)职矿山救护队伍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各矿山救护队、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要求选派指战员参加培(复)训,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14、落实应急培训主体责任。各类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牢固树立应急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理念。推进企业管理人员应急意识和能力培训,强化岗位从业人员应急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实行企业与员工在应急培训考核上双向盖章、签字管理,严禁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始终保持应急培训和考核的规范化、制度化。
六、抓好应急物资储备管理
15、研究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逐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加强自治区矿山救援(煤矿)应急物资储备中心及储备库建设。构建政府储备与市场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相配套的储备模式,建立自治区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健全应急物资的维护、补充、更新、调运机制;加强煤矿企业应急物资进仓入库、造册登记、审批调用的网上管理,确保应急物资分类准确、品种齐全、储量充足,满足煤矿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需要。
七、推进自治区应急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落实工作
16、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7号)文件要求,规划建设1个矿山救援基地(新疆队迁址重建),及阿克苏、伊犁、吐鲁番、昌吉、南疆5支区域性矿山救护大队(含16支中队)和轮台阳霞独立中队。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发改、国土、财政、人社等部门,确保自治区应急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顺利实施。
八、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
17、继续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制定完善应急管理执法检查手册和计划,完善执法程序、明确执法依据、细化执法内容、规范执法过程,推动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制度化。新疆煤监局、自治区煤管局每季度分片区开展一次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时限。并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制作执法文书,下达给检查对象,并督促抓好整改落实。
18、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炭企业应急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机构不健全、制度不落实、未建立矿山救护队队伍、应急预案未编制、应急预案未进行备案、应急培训不到位、物资装备不齐全、事故先期处置不力、应急信息报告情况不准确、不及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的煤矿企业要严格依法查处。因应急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应急处置不当、救援响应不及时等造成事故扩大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