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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上半年煤矿产能公告

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制度开展建设煤矿产能公告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将截至2017年6月底符合公告条件的生产和建设煤矿生产能力情况予以公告。

生产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超能力生产。建设煤矿项目要履行竣工验收程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后方可转入正产生产。煤矿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变更登记,并将煤矿生产能力变化情况报省能源局重新公告,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

附件: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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