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煤矿节日停产放假和落实减量化生产的通知
发改办运行[2016]15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天津、上海、浙江、广东、海南、西藏除外)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煤炭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省级煤矿安监局,能源监管派出机构,神华集团、中煤能源(5.690,-0.14,-2.40%)集团等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督促地方和企业认真落实减量化生产要求,以及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安排,5月中下旬,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组织主要产煤地区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等单位,形成若干小组,对“五一”期间煤矿停产放假和落实276个工作日制度情况进行了暗访、自查和督查。为贯彻落实好国发7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暗访、自查和督查情况
(一)媒体暗访情况。5月上旬,中国改革报、中国安全生产报(中国煤炭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电力报社抽调专门人员,对内蒙古、山西、陕西、宁夏、山东、安徽、河南、贵州8个重点产煤省区的118处煤矿“五一”期间停产放假进行了暗访。从暗访结果看,绝大多数省区和煤炭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发7号文件有关法定节假日原则上不安排生产的要求,在调查的煤矿中有95%做到了“五一”期间停产放假,山西、内蒙古、宁夏等产煤大省落实较好。
(二)地方自查情况。按照《关于对“五一”期间煤矿停产放假和落实276个工作日制度情况督查暗访的通知》(发改电[2016]243号)要求,5月中下旬,未纳入重点督查暗访的18个产煤地区由省级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了自查。从反馈情况看,有关地区能够认真落实、积极响应,对“五一”期间煤矿停产放假和落实276个工作日制度均做出了具体安排,大部分煤矿“五一”期间做到了停产放假。
(三)有关部门督查情况。5月中下旬,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组织有关方面,结合前期媒体对“五一”煤矿停产放假暗访情况,对8个产煤省区节日煤矿停产放假和落实276个工作日制度情况开展重点督查。期间,督查组与省区和市县级有关部门和煤炭企业进行了座谈,广泛交流和听取了干部和职工的反映;实地检查了80余处煤矿,并随机抽查了生产计划、考勤簿、生产调度记录等资料。
总的看,绝大多数省区能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部署要求,及时转发国家有关减量化生产文件,精心组织实施减量化生产措施,重新确定和公告了煤矿生产能力;加强部门间的协同监管,将减量化生产措施落实情况列入重点内容。煤矿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及时调整减量化生产计划,编制实施方案并做好备案;建立停产期间和恢复生产的方案和专项技术措施,确保秩序平稳和安全生产。
通过上述措施,1-5月,全国规模以上原煤产量13.44亿吨,同比下降8.4%,其中5月份,原煤产量2.64亿吨,下降15.5%。尽管当前煤炭市场处于传统的淡季,但市场价格稳中趋升。秦皇岛5500大卡动力煤市场价格近日上涨10元/吨,达到400元/吨左右,比年初上涨30元/吨。
二、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个别煤矿对减量化生产存在顾虑,担心自己减量别人不减,自觉减产、停产放假的主动性不强;有的片面强调人员多、成本高、负担重等困难,担心减产减收,落实减量化生产积极性不够;有的没有及时按照新的工作日制度和核减后的产能对生产组织做出调整。还有的煤矿面对近期煤炭价格小幅回升,动摇了措施执行的坚定性。
(二)在停产放假理解上存在偏差。有的地方和企业按“五一”停产放假3天进行安排,有的企业则认为法定节假日就是国家规定的放假当天,特别是一些产量大、效益好的主力矿井“五一”期间仅安排停产1天。有的企业认为停产仅指停止采煤,井下仍安排了超过50%的人员从事其他辅助工作。
(三)弹性工作日制度有待完善。部分省区市备案制度不够完善,地方备案部门和监督机制尚不明确。有的煤矿备案不及时,弹性工作日方案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监督考核难度大。有的煤矿基础管理工作薄弱,数据信息有待完善。此外,由于减量化生产措施执行时间不长,多数煤矿对矿井生产辅助系统、管理模式、劳动组织形式等未进行深入研究和适应性调整,部分煤矿仍然按照原有观念和模式组织生产。
(四)部分煤矿执行规定不到位。媒体暗访发现,山西焦煤集团沙曲煤矿、陕西彬县煤炭公司下沟煤矿、陕西中达集团火石咀煤矿、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大佛寺煤矿、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朱家河煤矿、淮南矿业集团新庄孜煤矿等煤矿没有停产放假或疑似生产。山东、四川两省煤炭管理部门自查发现,山东省枣庄市级索、曹庄、北徐楼煤矿,泰安市华玫矿业,莱芜市辛庄煤矿,四川省华蓥市林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大竹县红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城西煤矿、威远县沙湾煤业公司未停产放假且未按规定备案。
三、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减量化生产措施重要性的认识。煤矿企业实施减量化生产是短期内促进供需平衡的有效手段,也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改善生活质量的必然要求。各产煤地区和煤炭企业要高度重视,强化对276个工作日制度的学习宣贯,站在全局的角度认识减量化生产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部署上来,以更加坚决的态度和有力的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煤炭减量化生产措施。
(二)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和问题整改。各地区和煤炭企业要继续将落实276个工作日制度和节假日、周日放假停产,作为重点检查内容,通过抽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等多种方式,确保该项工作落实到位。对本次媒体暗访、自查和联合督查发现存在问题的煤矿,地方管理部门要认真核实后,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整改,对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责令停产整顿。
(三)科学实行弹性工作日制度。法定节假日和周日原则上不安排生产。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连续生产、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能停产放假的煤矿,应在与工会和职工代表充分协商后,制定具体的弹性工作日实施方案。方案要明确连续生产和集中放假的具体日期、煤炭产量计划,并充分考虑煤矿地质条件、自然灾害等情况。弹性工作日方案应报当地市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及指定的征信机构备案。
(四)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生产的红线。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监察,及时掌握煤矿生产动态,加大休假休息日停产期间的检查力度。煤矿企业要严格做好节假日停产和恢复生产的安全工作,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保证停产期间正常的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加强恢复生产前的安全检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煤矿安全。确因煤矿安全生产和其他突发情况需要,煤矿可根据弹性工作日方案确定的应急预案,临时调整放假安排,并及时向工会和职工代表作出说明,报有关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调整后的生产放假安排不得减少职工全年法定休假休息时间,煤炭产量不得超过按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的产能。
(五)继续加大督查力度。各产煤地区要继续加大对国发[2016]7号文件及有关配套政策的宣贯力度,深入推进“三个专项”行动和持续性的督查暗访,督促地方严格落实煤矿节假日和周日停产放假、按276个工作日确定的产能组织生产等制度。
下一步,按照部际联席会议统一部署,有关部门和媒体单位将开展第二次督查暗访活动,对部分地区特别是存在执行煤矿节日停产放假和落实减量化生产不到位的地区以及本次督查中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进行重点督查,确保各地区、各企业的工作同步推进,各地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继续做好配合支持。
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代)
201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