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吉林省物价局公布了《关于实施煤热价格联动机制规范城市采暖供暖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时限为2016年8月12日至2016年8月20日。
《意见》要求,完善定价机制,规范定价行为。逐步建立在保持供热管网输送价格(费用)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到厂煤炭价格与热力出厂价格、热力销售价格与热力出厂价格和供热燃煤价格联动机制。
其中包括热力出厂价格的构成及联动。热电联产热源的出厂价格考虑到热、电合理分摊成本和热资源的有效利用,采用变动成本补偿法,主要由供热消耗的燃煤、水、分摊的厂用电和环保成本构成。
其次热力销售价格与热力出厂价格联动。热力出厂价格(含燃煤锅炉热源)实行煤热价格联动后,销售热价与出厂热价一并实行联动。
在热力管网输送价格(费用)按本指导意见规范并与联动机制一并通过听证后,热力管网输送价格(费用)在一定周期(一般不少于三年)内应保持相对稳定。
供热价格调整,除特殊情况外,应在采暖期结束后,每年的5月~8月份进行。
《意见》还规范了热力销售价格核定标准。热力销售价格是指热力输送企业向终端用户销售的热力价格。由热力出厂价格(或锅炉燃煤成本)加热力管网输送价格(费用)构成。
按面积计算销售价格,单一制热价的计算:单位面积热价(元/平方米)=(购热或燃煤总成本+输送热力总费用)÷开栓供热总面积或(购热或燃煤总成本+输送热力总费用)÷[(1-未开栓率)×供热总面积]。
实行两部制热价的计算:单位面积热价(元/平方米)=(购热或燃煤成本+输送热力总费用-未开栓户承担的基本热费总额)÷开栓供热总面积。
在现阶段对分户控制供热的用户实行两部制热价的基本热价水平应控制在热价总水平的20%以内;是否采用两部制计价方法,需通过听证会选择。
按热表计量热价,具体暂按《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执行。
《意见》还要求,合理制定供热差价。各类供热价格要适当拉开差价。
同时,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供热价格的成本监审。加强供热价格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