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用户公平负担,优化电力资源配置,兼顾公共政策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规范销售电价分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销售电价的分类
本市现行销售电价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四个类别。今后,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与大工业用电逐步归并。
(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居民生活用电包括城乡居民家庭住宅生活用电、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用电、宗教场所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监狱监房生活用电。
(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业生产用电是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价格。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用电和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等不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三)大工业用电价格。是指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部分行业用电。
(四)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是指除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以及大工业用电以外的用电。
二、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
(一)居民生活用电
1、城乡居民住宅生活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
2、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二次供水水泵、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为居民服务的非经营性用电。
3、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是指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电。
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障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不含各类经营性培训机构(如驾校、烹饪、美容、美发、语言、电脑培训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培训中心等)。
4、社会福利场所用电:是指经区(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及非经营性生活附属服务设施用电。
5、宗教场所用电:是指经区(县)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场所用电及非经营性生活附属服务设施用电。
6、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是指经区(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街道、乡镇认定的居(村)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性公益服务设施用电。
7、监狱监房生活用电:主要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中监房的生活用电及场所内的食堂、澡堂等非经营性生活服务设施用电,不包括办公和经营设施用电。
8、其他用电。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用电;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以及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由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且土地用途调整为居民用地的租赁住房用电;利用地热能实施集中供暖的项目运行用电等。
(二)农业生产用电
1、农业用电:是指各种农作物的种植活动用电,包括谷物、豆类、薯类、棉花、油料、糖料、麻类、烟草、蔬菜、食用菌、园艺作物、水果、坚果、含油果、饮料和香料作物、中药材及其他农作物种植用电。
2、林木培育和种植用电:是指林木育种和育苗、造林和更新、森林经营和管护等活动用电。其中,森林经营和管护用电是指在林木生长的不同时期进行的促进林木生产发育的活动用电。
3、畜牧业用电:是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繁殖、饲养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等活动相关的禽畜饲养用电。
4、渔业用电:是指在内陆水域对各种水生动物进行养殖、捕捞,以及在海水中对各种水生动植物进行养殖、捕捞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钓鱼等活动用电以及水产品的加工用电。
5、农业灌溉用电: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及排涝用电。
6、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是指对各种农产品(包括天然橡胶、纺织纤维原料)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具体包括:粮食、水果、花卉及观赏植物、油料植物、茶叶、烟草等初加工用电。秸秆捡拾、打捆、切割、粉碎、压块等初加工用电纳入农业生产用电范围。
7、农民专业合作社用电: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及农产品初加工、仓储、冷藏用电。
(三)大工业用电
1、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电热的工业生产用电价格。
2、铁道、航运、电车等行业生产用电。其中,地铁、轻轨、航运等设备运行用电可按原类别执行。
3、石油(天然气、热力)加压站生产用电。
4、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
5、自来水、工业实验、电子计算中心、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生产用电。
大工业用电为生产用电(含生产车间照明、空调用电),附属办公等用电应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现行大工业用电价格中暂单列烧碱、氯碱用电价格,今后将逐步归并为大工业用电价格。发电企业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运向电网购买电量时,其价格执行大工业类电度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和尖峰电价)。
(四)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
除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以及大工业用电以外的其他行业用电纳入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主要包括原销售电价分类中的普通工业、非工业、商业和非居民照明四类。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市电力公司应做好有关政策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公示相关实施细则。相关用户可主动到市电力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用电手续,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电力公司对申请办理电价且材料齐备的用户,应及时为其办理用电手续,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对用电类别改变的用户,暂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需进行相应改造。在改造完成并验收合格前的过渡期内,可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计费,过渡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三)城乡居民“一户一表”家庭用电,执行居民生活阶梯电价,其它适用范围居民电价范围的用户,不执行阶梯电价。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五)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