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从甘肃省发改委获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关于2016年4月20日起全部取消化肥电价优惠等有关要求,经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并报省政府同意,决定降低省内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具体来说,甘肃省内一般工商业用电和汶川地震重灾县(区)非居民照明、商业、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在现行电价标准基础上统一降低1分/千瓦时,电价调整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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