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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引导煤企减量生产 有效化解过剩产能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善煤炭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6]59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煤炭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和改善煤炭生产经营秩序,有效化解过剩产能,推动煤炭企业实现脱困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和改善煤炭生产经营秩序的重要意义

当前,煤炭行业陷入严重困境。特别是去年以来,部分煤炭企业为挤占市场份额,采取超能力生产、以量补价、低价倾销等措施维持生产运行,不仅严重冲击了正常的煤炭生产经营秩序,而且加剧了市场供需失衡,加重了行业困难。上述问题如不能尽快得到遏制,国家有关煤炭行业脱困发展的目标任务将难以实现。各地区、各企业要站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抓好去产能任务的战略全局高度,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充分认识规范和改善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对促进煤炭行业脱困发展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和实际行动统一到《意见》精神上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控制超能力生产、减量化生产、节假日停产、维护公平竞争等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二、规范和改善生产经营秩序的主要措施

(一)引导煤炭企业减量生产。按照国发〔2016〕7号文件要求,从2016年开始,全国所有煤矿按照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生产能力,即直接将现有合规产能乘以0.84(276除以330)的系数后取整,作为新的合规生产能力。同时,为防止超能力生产,保证职工正常节假日休假休息,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对于生产特定煤种、与下游企业机械化连续供应以及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煤矿企业,可在276个工作日总量内实行适度弹性工作日制度,但应制定具体方案,并向当地市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及指定的征信机构备案,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

(二)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劳动组织和生产管理,建立考核奖惩制度,严禁向煤矿下达超法定生产能力的生产经营指标。煤矿要严格按照重新确定的产能组织生产,不得超能力、超强度生产。妥善安排职工休假,确保法定节假日和每周日职工得到集中休息,降低职工劳动强度,严禁以牺牲职工正常休假权利为代价,片面追求产量和效益。严格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坚持依法经营,理性竞争,不得恶意降价、低价倾销,坚决杜绝不正当竞争。

(三)恪守行业自律。煤炭企业要积极适应市场形势变化,正确处理好控产与增效的关系,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特别是国有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在当前煤炭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下,煤炭工业协会要引导企业通过主动减产、限产促进煤炭价格理性回归。加快推进煤炭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煤炭企业诚信指标评价体系,将煤矿落实减量生产、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情况列入企业诚信记录。对于诚信意识强、信用记录优良的煤矿,在行业评先方面给予倾斜;对诚信意识差、违反作业时间、超能力生产等规定的煤矿,在行业评先方面要予以惩戒,并向社会公示,营造“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监督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监察,及时掌握煤矿生产动态,加大休假休息日停产期间的检查力度。将煤矿超能力、超强度生产作为重点监察的内容,对于超能力组织生产的,一律责令停产整改,并列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对违反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周日组织生产而未按规定备案的,予以约谈和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监察,依法维护煤矿职工休息、休假的权益。

(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地有关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职工和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煤矿违反规定超能力生产、超工作日生产的人员,经核实无误后给予奖励。对被举报的煤矿,一经查实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并在有关媒体曝光。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6年3月21日

原文链接:http://1guigang.com/industrialchain/electricpower/13359.html,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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