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季度山东省煤炭行业应收账款132.91亿元,同比增长7.06%,净亏7.44亿元,同比下降16.23%。
一季度,全省煤矿生产原煤3347.03万吨,销售商品煤3211.58万吨,期末库存256.23万吨,同比分别下降7.98%、5.89%、11.98%;省属煤炭企业商品煤平均售价314.42元/吨,同比下降62.05元/吨。
煤炭企业经营困难成为新的常态,保生存、保安全、保稳定的形势更加严峻。山东省多数煤矿建矿时间长,历史遗留问题多、包袱沉重,刚性成本高、生产效率低,企业生存面临重重困难。部分单位拖欠工资长达半年多,有的地方煤矿数年欠缴各类保险,有的企业人才流失相当严重,有的煤矿难觅40岁以下职工;职工思想不稳定,人心浮躁、工作消极怠工甚至不听指挥的现象已经显现,对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和谐稳定造成一定影响。
此外,自5月1日起,山东省辖区内所有生产建设煤矿,将严格按照重新确定的生产能力和276个工作日组织生产,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据悉,煤炭企业落实减量化生产、按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煤矿生产能力,是改变无序竞争、适应市场经济的重要措施,对于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煤炭企业脱困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于生产特定煤种、与下游企业机械化连续供应以及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煤矿企业,可在276个工作日总量内实行适度弹性工作日制度,但必须制定具体生产组织方案,经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省属煤炭企业审查后上报省煤炭局备案。
同时,山东省按照“退出东部、压缩中部、稳定西部、储备北部”的原则,调整煤炭资源开发布局,收缩关闭临沂、潍坊、淄博、烟台等东部矿区资源枯竭和衰老矿井,压减济宁、枣庄、泰安、莱芜和德州等中部矿区产能规模,稳定巨野矿区产量,对黄河北煤田及未开发的煤炭资源集中区域实施战略性保护。
自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煤矿、新增产能技术改造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增项目;已纳入各地“十二五”小煤矿机械化改造规划且2015年底之前开始的小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原则上要在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山东省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已经把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作为监督检查内容,将采取联合检查、集中抽查和明察暗访等方式,对所属煤矿按照重新确定的产能和276个工作日组织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组织生产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省煤炭局将会同山东煤矿安监局等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煤矿按照备案工作日制度组织生产情况进行联合督查,对违反规定的,在信用山东等网站进行公示,对煤矿负责人及所在集团法人代表进行诫勉约谈,并启动联合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