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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做好全国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试点省工作,缓解云南电力生产和消费等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大力拓展电力市场,促进云南电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推动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电力普遍服务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自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我省电力行业破除了独家办电的体制束缚,从根本上改变了指令性计划体制和政企不分、厂网不分等问题,初步形成了电力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格局。一是促进了电力行业快速发展。2014年,全省发电装机容量达到7257万千瓦,发电量达到2550亿千瓦时,以水电为主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占到七成以上,西电东送电量达到1013亿千瓦时,电网220千伏及以上线路回路长度达到27万千米,220千伏及以上变电容量达到7961万千伏安,初步形成了内联南方、华东电网,外接越南、老挝、缅甸等周边国家的跨省区、跨国电力系统。二是提高了电力普遍服务水平。通过农网改造和农电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农村电力供应能力和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农村供电可靠性显著增强,基本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无电人口用电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三是初步形成了多元化市场体系。在发电方面,组建了多层面、多种所有制发电企业1400多户,建成电站2400多座;在电网方面,除云南电网责任有限公司外,保留了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和农垦电力公司等地方电力企业;在辅业方面,推动改组了中国电建(601669,股吧)、中国能建驻滇企业。四是电价形成机制逐步完善。在发电环节实现了发电上网标杆价,在输配环节逐步核定了输配电价,在销售环节相继出台丰枯(峰谷)分时电价、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居民阶梯电价等政策,成为了国家输配电价试点省。五是积极探索了电力市场化交易和监管。相继开展了竞价上网、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及跨国、跨省区电能交易等方面的试点和探索,电力市场化交易取得重要进展,电力监管积累了重要经验。同时,电力行业发展还面临着一些亟需通过改革解决的问题。一是交易机制缺失,资源利用效率不高。售电侧有效竞争机制尚未建立,发电企业和用户之间市场交易有限,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难以发挥。丰富的水能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弃水、弃风、弃光现象连年发生,仅2015年弃水、弃风、弃光电量达153亿千瓦时。二是价格关系没有理顺,市场化定价机制尚未完全形成。现行电价管理仍以政府定价为主,电价调整往往滞后于成本变化,难以及时并合理反映用电成本、市场供求状况、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保护支出。三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各类规划协调机制不完善。各类专项发展规划之间、电力规划的实际执行与规划偏差过大。四是发展机制不健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面临困难。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没有完全落实,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无歧视、无障碍上网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五是“电矿结合”的发展目标未能实现,既影响了云南有色金属资源的深度开发利用,又影响了大量水电的消纳。

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是一项紧迫的任务,事关云南能源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有资本继续控股经营的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办发〔2015〕5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5〕26号)对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提出了新使命、新要求。按照党中央对云南要努力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要求,亟需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实现电力与其他产业的协同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国家能源局把云南作为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试点省,社会各界对加快电力体制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推进改革的社会诉求和共识都在增加,具备了宽松的外部环境和扎实的工作基础。

二、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加快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电力价格的机制;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规范运行,组建相对独立的省级电力交易机构;在发电侧和售电侧开展有效竞争,培育独立的市场主体,着力构建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电力交易格局;妥善处理交叉补贴问题,完善阶梯电价机制,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价格相对平稳;强化政府电力系统规划和电力市场监管职能,落实电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职责,确保全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可靠与提高效率相结合。在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遵循电力的技术经济规律,坚持安全第一,效率优先,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不断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

坚持市场配置与政府调控相结合。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有效竞争;政府管理重点放在规划、政策、标准、规则的制定实施,加强市场监管,依法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电力事业健康发展。

坚持保障民生和节能减排。政府保留必要的公益性调节性发用电计划,切实保障民生,确保维护电力调度安全,确保质优价廉的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优先用于民生;对火力发电机组,保障高效节能、超低排放的燃煤发电机组优先上网,优先参与直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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